【纪委调研】关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及其廉政建设情况考察报告(全文)

时间:2023-06-07 13:15:0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及其廉政建设情况的考察报告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谭继祖同志率市纪委常委、各市区纪委书记一行14人,赴香港、澳门就港澳廉政公署的体制、组织结构、主要职能、人员配备、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调研】关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及其廉政建设情况考察报告(全文),供大家参考。

【纪委调研】关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及其廉政建设情况考察报告(全文)



关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

及其廉政建设情况的考察报告


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谭继祖同志率市纪委常委、各市区纪委书记一行14人,赴香港、澳门就港澳廉政公署的体制、组织结构、主要职能、人员配备、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考察学习,及感谢他们过去对江门纪检、检察工作的支持。香港、澳门政府致力于廉政建设,成效明显,其成功经验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特别是香港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港澳廉政公署的基本情况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成立的。廉政公署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署专员直接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反贪工作。廉署下设三个处,即调查执行处,主要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所有政府公务员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社区关系处,主要负责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污的工作;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源头治理,制定防范措施的工作。

澳门廉署是仿照香港廉署建立起来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回归当天成立。其架构和人员,基本上是前葡澳政府管治下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过渡而来。

港澳廉政公署确认的贪污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务员、公共机构的雇员等公职人员,还包括私营机构的雇员等非公职人员。贪污的界定比我们要严格。公务人员未得许可接受利益、滥用职权接受利益均属违法。这里的利益包括除款待以外的任何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等。法律并对款待作了明确规定,是指供应食物或饮品以供该场合内即时饮食之用,以及其他附带或同时供应之款待,例如餐宴附带的表演。在港澳,贪污一块钱和贪污一千万的性质没什么两样,都要受到处理。“贪污一块钱也是贪污”。如:我们在参观廉政公署时,他们给每一位参观者提供一杯茶水,不能再要。因为廉政公署规定,参观在一至二小时内只能提供一杯茶水或咖啡。

在廉政建设方面,香港堪称是亚洲乃至世界各国的楷模。它目前是公认的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在著名的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每年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香港一直名列前茅——2003年度的cpi排名中,香港在被统计的133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14位,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国际理论界一直有一种说法,认为由于东方人重视人际关系和人情往来,所以东方文化天生容易滋生腐败。而香港和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优异表现,使这种文化决定论观点不攻自破,堪称是全亚洲人的骄傲。

二、港、澳廉政建设的经验

(一)依法治廉

港澳尤其是香港之所以在廉政建设方面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其根本就在于他们把肃贪倡廉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是有法可依。港澳政府为了使廉政公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行为,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如香港先后颁布了三个法例,即《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公署条例》规定了廉署的工作、组织及权力范围,亦授权廉政公署调查公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触犯的勒索罪,以及调查被认为与贪污有关的罪行。《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了极为详细和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和政府机构的高效。《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禁止选举中的舞弊及非法行为,例如贿选、利用威吓手段或提供款待以影响选举结果、虚报资历或讹称获得某人或团体的支持及选举开支超过规定限额等。

二是有法必依。港澳人崇尚法治,一切以法为准绳,一事当前先问法。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市民依法生活。廉政公署开展的肃贪工作亦不例外。按港澳法律,贪污与贿赂是同义词,贪污罪即贿赂罪,行贿与受贿均属犯法。凡触犯法律的都要受到追究。

三是执法必严。廉政公署在港澳政府中有特殊的地位,政府依法授予廉政公署广泛的权力,具有高度的独立性。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直译过来就是“独立反贪污委员会”,其中“independent 独立 ”显得相当重要,其权威正来自其独立。廉政公署坚持严厉执法,无畏无惧,不偏不倚,为市民称道。凡贪污行为很容易被举报,很容易被查处,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香港,贪污已经真正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为。

(二)创新体制

港澳廉政建设成绩斐然,得益于体制的创新。

一是机构创新。香港负责廉政建设的专门机构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215日成立的。港澳廉政公署独立于港澳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于港澳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香港廉政公署承担着调查、预防、教育三大任务,分别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负责。

二是监督创新。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由四个独立咨询委员会严密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主席由行政长官直接任命。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审定有关肃贪意见、政策;调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对贪污投诉进行的调查工作,并提出意见;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就如何改善容易导致贪污问题的措施及程序提出意见;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则就如何教育市民提高反贪意识以及动员他们支持反贪工作提出建议。

三是运作创新。廉政公署拥有调查、搜查、拘捕、物件检押和财产处置、扣留旅游证件及将接受调查而行将离港人员拘捕的权力。同时有权采取实地和技术监视、秘密行动、线人、检举揭发以及特别举报程序等多种手段,确定以下行为有罪:1、公职人员或原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或财产,与其过去或现在的收入不符;2、向廉政公署提供假报告;3、误导调查人员等。

(三)教育先行

港澳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教育先行,致力于建设廉政文化。实践证明,肃贪倡廉工作能否成功有赖于市民的大力支持,而市民对廉政公署工作的支持得益于肃贪倡廉的教育深入人心。

一是突出重点。公务员队伍是否廉洁直接关乎政府的形象,所以廉政公署非常重视开展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香港廉政公署负责教育工作的社区关系处除定期为公务员举行防贪培训外,并于20013月与公务员事务局携手推行《公务员持廉守正计划》,对公务员教育实施“三知”战略,即:知彼——了解法规与贪污问题的诱因;知己——了解所面对的贪污风险;知行合一——对应遵行的法规与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言行一致。该处通过这个为期两年的计划,共接触了全部67个政府部门,协助它们制订防贪指引或员工守则及安排切合部门实际的防贪培训计划。

二是面向社会。社区关系处还致力于私营机构肃贪倡廉教育,香港廉政公署除定期接触不同行业及规模的商业机构外,并于19955月成立了香港道德发展中心,持久地推广商业道德。社区关系处还积极与专业团体携手合作,推广专业道德,分别为银行界、建造业、保险业及资讯科技界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举办研讨会,进一步推广业内的道德操守。

三是着眼青少年。港澳与内地在廉政教育方面一大不同是他们一向把青少年作为防贪教育的主要对象之一。社区关系处除为中学及专业院校学生举办讲座外,亦采用新颖的形式向青少年灌输正面价值观。如利用互动剧场、电视动画、青年网站以及与有关团体合作举办活动等多种形式向青少年宣传贪污的危害,推广正面的价值观。澳门廉署还直接组织编印学校廉政教材,免费发给学生,并培训教师,广泛深入推广学校廉政教育。

四是借助大众传媒。社区关系处十分重视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和优势,采用电视剧、电台节目、电台和电视宣传短片、广告及新闻发布等,广泛传播肃贪倡廉的信息,倡导廉洁奉公光荣、贪污受贿可耻的思想观念。

(四)预防为主

预防胜于治疗。港澳的廉政建设从机构设置、工作重点和实际操作等方面都把预防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是制约权力。港澳廉政公署具有法定责任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查可能出现贪污漏洞的环节,并向审查对象提出防贪建议,其工作性质类似我们的预防职务犯罪委员会的工作。如香港,至2003年底,防止贪污处已完成超过2700份审查报告,并对有关研究作有系统的跟进,以确保建议得到有效推广。

二是监督实施。防止贪污处经常就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惯例及程序进行审查研究,涉及的范围包括采购程序、员工管理、执法工作、合约管理、牌照的签发及监管制度等;以金额计,由数以十亿元计的基建工程以至公共车辆收费箱中硬币的流失都属研究的题目。至今,防止贪污处已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及大部分公共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工作,目的是在可能和需要的地方根除或简化导致贪污的法律、重叠的程序、含混不清的条例以及毫无效率的工作习惯。

三是提供咨询。香港防止贪污处还设有一个私营机构顾问组,专为私营机构提供保密、免费及配合实际情况的防贪意见。该组自1985年成立以来,已向从事各行各业的私营机构提供超过3700次防贪服务,大部分涉及采购、市场推广、存货控制及职员管理等。并制订简明易行的《防贪锦囊》、《建造业管理之道》、《专业会计师管理之道》等,指出容易出现贪污的地方,协助私营机构改善内部监控程序。

(五)依靠市民

港澳廉政公署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将其工作深深植根于公众的心中,最大限度地赢得了市民的支持。

一是方便举报。香港廉政公署查办的案件90%源于市民直接举报。为方便市民随时就近举报,廉政公署在主要人口稠密的地区共设立了8个办事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时至晚21时,公共例假日照常办公。市民可以通过直接面陈、邮寄信函、网站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此外,亦设有24小时举报热线接受各界举报。

二是处理快捷。执行处对公民的信访举报非常重视。每天上午执行处的处长和几个副处长会把前一天的举报逐个进行分析,看提供的材料充不充足,能否进一步取证,挑选可查性较强的线索确定调查方案。港澳受理即为立案。执行处对接到的举报都要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把案情的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凡涉及廉政公署调查范围以外的罪行的举报,均会转交警方或其他机构。与刑事罪行无关的投诉,则会交有关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处理。如属署名举报,廉政公署则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转交其它部门处理。

三是绝对保密。廉政公署非常注重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为了做到万无一失,除严格举报办理程序外,还采取警方保护及隐蔽居住等非常措施。由于确保了举报者的人身安全,从而赢得了广大市民对举报工作的信任。香港调查显示有98.6%的市民均认为廉政公署是一个值得他们支持的机构;署名举报由1974年的 35%提高到2002年的71%

(六)严惩不贷

香港廉政公署以“稳、准、狠”的手段瓦解“有组织”的贪污集团,打击贪污个案,使贪污者心悸胆寒,从而遏制了政府部门的贪污行为,市民对政府部门贪污投诉由197486%下降到200135.5%

一是轻犯重惩。在港澳对贪污行为的认定没有数量的限制,收受10元或100元,只要证据确凿,无论是高级公务员还是低级公务员,廉政公署都要进行调查,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处。尽管法庭在审判时会有不同量刑,但决不会因为贪污数额少而免受检控。例如香港一名公务员外出授课取得课酬,被判有罪,理由是备课时使用了公用的电脑和材料。

二是昔错今纠。香港法律规定,只要你有贪污贿赂的犯罪事实,无论过去多少年,只要有人举报,就可以调查追究其犯罪责任。如公务员若在财产申报、个人从业登记等方面出了问题,或收入与支出不符、财产不能说明正当来源,那么即便这个人退休了,也要被追究责任。

三是重拳出击。香港廉政公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贪污及投诉,成案率为80%1974年至2003年,执行处共调查54563宗案件,遭检控的有 11436人,其中政府雇员1934人、公共机构职员329人;此外,2412人是意图行贿政府雇员、公职人员或与他们共同牵涉于其它罪行的个别人士,6761人牵涉于私营机构案件。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贪污,执行处近年还成立了财务调查组和电脑资料鉴证及资讯科技研究组,大大加强部门的调查能力。

(七)监督制衡

澳门廉政建设是在接受监督和相互制衡的环境中进行的。

一是法律制衡。香港廉政公署只负责对贪污贿赂的调查,而没有案件起诉权。同时廉署对某些权力的运用须经法庭批准(如扣留涉嫌人士的旅行证件等)。是否检控的决定权在律政司司长手上,而律政司有案件起诉权但没有案件侦查权。通常律政司将一个案件是否起诉交给两个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论证,对属于公务员队伍内处理的违纪案件则移交。香港实行侦查权和起诉权、处理权分离,其目的是通过法律制衡使滥用职权的机会降至最低。

二是社会制衡。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都有一个独立咨询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咨询委员会对行政长官负责。这些独立的咨询委员会负有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同时,廉政公署亦不断增加透明度,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察。每一个案件的立案后的撤销、一年后不能结案的均要向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报告。

三是内部制衡。香港廉政公署设有一个内部监察和调查部门,确保职员的廉洁及诚信。若有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可直接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投诉。为了确保行为公正,廉政公署在派出调查组调查案件时,还要秘密派遣人员,监督检查调查组的行为。

(八)保障有力

香港肃贪倡廉之所以能保持高效廉洁,得益于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港澳政府不惜重金肃贪,把肃贪倡廉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由政府统一划拨,独立核算。香港廉政公署年经费为7亿港币,用以保障各项肃贪倡廉的正常开支。

三、港澳廉政建设的启示

综观港澳廉政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效,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加强廉政建设,首要的是坚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党中央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学习港澳廉政公署的经验和做法,要真正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坚定不移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加强廉政建设,既要重视立法,更要重视执法

港澳十分重视廉政建设方面的的立法,使之有法可依。香港廉政建设的法例不过三部,但体系严密、规定具体、操作简便,很管用。应该说内地关于廉政建设的法律、条例并不少,但不够系统、不够严密,难于执行和操作。并不都像《行政许可法》那样明晰、具体、简便易行。立法只是前提和基础,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仍然是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应该说现在人们的法治观念、崇尚法治的意识有所增强,但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法本无私,法本无情,法不可犯。无论是谁,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彰显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但要保障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也应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法律制裁。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掺杂很多人为的因素,在“法律无情,执法有情”中使一些本应受到法律惩罚之徒逃脱罪责,心存侥幸,以致铤而走险。

(三)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教育、预防、执法“三管齐下”辩证施治

港澳廉政建设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体现了教育、预防、执法“三管齐下”的方针。设立一个专门独立并拥有与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权力机构,形成互相联动、互为支撑、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即注重通过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廉政教育,动员市民支持肃贪倡廉,致力于培养市民的公民责任感和良好道德,解决不想贪的问题;致力于研究如何采取一种高度专业化的防微杜渐的方法,切实防贪堵漏,制约权力的滥用,真正做到“防患未然”,以减少贪污的机会,解决不能贪的问题;致力于对贪污罪行的调查、检控与惩戒,不放过任何一个贪污的人,形成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营造不敢贪的氛围。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指出教育、制度、监督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现在的问题是要加快这一体系建立的步伐,并落实到防腐倡廉的全过程,真正做到教育有效、制度科学、监督到位。

(四)学习港澳廉署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进一步激发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香港廉政公署职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除廉政公署成立初期从公务员系统调入一部分长俸人员外,90%以上的实行合约制,除每两年半的合约期另加七个月薪酬外,退休后不再享受长俸和医疗等福利。这与公务员的优厚待遇是有差别的。但他们出于对肃贪事业的真诚与热爱,有着比普通公务员更强的敬业精神和更好的职当操守。这一点,是让我们考察组全体同志深为感动,并一致认为要认真学习的方面。

此外,港澳廉署队伍的培训制度也很值得我们借鉴。为确保人员质量,廉政公署的职员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而用。被廉政公署聘用的职员,都要经过6个月的初级训练和3个月的特别训练才能签约上岗。

(五)加强廉政建设,要在提高办案效率上狠下功夫

廉署是一个具有内地公安、检察和行政监察职能和手段的特殊机构。直接向特首负责,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了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有效。这方面我们还有较大的差距,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理论上认真研究。

(六)加强廉政建设,既要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

港澳在加强廉政建设上注重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同时也非常重视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向市民宣传“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廉政理念,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发生在身边的贪污腐败的人和事,快速有效地打击贪污犯罪分子,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的情况等。正是因为香港在廉政建设方面比较好地发挥了专门机构的作用,同时也注重调动社会的力量,才得以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赢得世人的赞誉。

推荐访问:澳门 公署 廉政建设 【纪委调研】关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及其廉政建设情况考察报告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