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图书馆上传电子书成被告

时间:2023-05-30 10:35:2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播放的音像制品是买来的还是网上下载随意播放?网站上刊发的电子书籍是否都经过授权?公益性图书馆网站上的电子作品是否也需要花钱买版权?相信很多人面对这样的问题都说不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版权侵权案,认定公益性图书馆网站未获授权上传小说同样构成侵权。

2011年2月12日和12月30日,数字出版公司经《穆斯林的葬礼》的作者霍达、《一场风花雪月的事》及小说《死于青春》的作者侣海岩授权,取得上述三部作品数字版权的专有使用权。2014年初,数字版权公司发现南宁一家图书馆的网站未经授权上传了上述3部作品并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随后,版权公司将图书馆诉至法院,要求图书馆以每千字6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6.3万余元。

对此,图书馆在庭审期间表示,图书馆属社会公益事业法人,免费向区域对象提供文化服务,没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使用涉案作品属合理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图书馆还认为,适用《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作品应限定为“以纸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本案涉及数字作品,数字出版公司主张适用该法计算赔偿标准不当。若图书馆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数字出版公司实际损失或图书馆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图书馆没有任何违法所得,赔偿数额应按数字出版公司的实际损失,即涉案作品点击减少次数与点击费用的乘积。

法院审理后,认定图书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赔偿数字出版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450元。

■以案释法

图书馆超范围传播数字作品侵权

法院审理后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图书馆合理使用他人数字作品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对象为在其馆舍内的读者;二是提供给读者阅读的作品是其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或者是其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三是不能通过该服务获得经济利益。

从服务对象来看,该条款对于服务对象有空间地域限制。本案中,馆舍即实体图书馆建筑,馆舍内服务对象即指身处该实体图书馆建筑内的读者。超出该空间地域范围的,则其服务对象将无限扩大,对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损害,就不能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而该图书馆所提供的数字作品阅读和下载服务接入互联网,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均可通过互联网络进入其网站获得涉案数字作品,其服务对象范围远远大于在其馆舍内的读者,与法律规定不符。

从所提供数字作品的合法性来看,本案中,图书馆仅说明了其上传的涉案数字作品来源于某网站,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来源是合法的、该数字作品的发行系得到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因此,无论图书馆在提供服务中是否获取利益,均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上述使用规定。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数字出版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图书馆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图书馆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量图书馆侵权行为的性质、数字出版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和文字作品报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对数字出版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来源:法制网

理财被忽悠 索赔如何有理有据

近年来,在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些销售人员往往会利用消费者表述不够严谨且缺乏相关知识,夸大该产品的预期收益,来误导消费者。而日益兴盛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中,也有诸多涉嫌欺诈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

不过,如果今后不幸中了营销人员误导销售的”道”,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自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也将正式实施。此次“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

案例

销售误导防不胜防

在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传统银行保险等销售人员也会出现利用消费者表述不够严谨且缺乏相关知识,夸大该产品的预期收益,来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今年1月,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马小姐前往银行存款时,就遇到了这样一个“大忽悠”。

“当时我说要定期存款,银行大堂经理就建议买另一款定期产品。”马小姐说,对方说这并不属于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一样,保本无风险,收益还更高,一年后就可以领取本金和利息。“因为是熟人,我就相信她了,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也没有细看手续单,直接签名了。”

就这样,被蒙在鼓里的马小姐,在一位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两张单据上签了字。单据上的其他内容,均由工作人员代替马小姐填写,而单据上的内容,她也并未仔细查看。直到马小姐回到家后,才发现这款工作人员称为和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其实是保险。

尽管马小姐在家人的提醒下,已在第二天后将该保单退保。但还有很多像马小姐一样被误导的消费者,并没有及时发现,而无奈吞下钱财损失的苦果。“我从没想过要买保险,也没有买过保险,只知道去银行就是办存款,还可以买理财产品。这次上当受骗,我自己也有责任,太相信银行工作人员了,也没有认真查看单据,不过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销售误导行为”。马小姐说。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屡屡发生。虽然大多数理财产品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大部分营销人员也能做到合规合法,但也总有一些营销人员和互联网金融网站,为了多卖理财产品,而利用消费者的信任进行“忽悠”。

专家点评

细化“欺诈”定义 法律维权更简便

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原因之一。去年以来,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向消费者介绍理财产品时,需充分告知消费者产品属性,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前提下购买,那么这些机构就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首先要理性,不要轻信一些银行销售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网络页面上所给出的产品收益保证,警惕一些宣传语中的“预期收益”。

今后如果不幸中了营销人员的“道”,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自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将正式实施。此次《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并要求经营者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般都会看到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认购书。如果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认购产品的名称为“×××银行第×期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还会有理财产品的编号;如果是银保产品会在认购书中有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产品的名称等。

“消费者看中一款理财产品,最好也要在购买之前和家人商量之后再做决定。而且在购买过程中,建议消费者要问清楚产品的属性,看好相关产品合同的条款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录音取证。”刘健一表示,除了要用好法律武器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进行投诉维权。

互联网理财维权难 善用法律保全资产

维权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的债权人,应该选出意见领袖,找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尽快保全资产,追讨债务

事实上,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近年来火爆异常的P2P网贷投资也成为了风险高发集中地。“钱多、没人管”的乱象一直困扰着互联网金融P2P投资。“保本保息”、“高收益”外衣包不住自融、虚假标等问题,一旦平台出问题,投资人的维权之路依旧艰难。

今年春节前,广州交易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盛融在线”首度出现提现困难,并被爆出因平台自融等关联交易致使资金链断裂。春节过后,盛融在线不断出台方案,截至昨日发放资金250多万,却始终没有解决9亿债务问题,上万投资人正在经历艰难的维权之路。

有投资人对媒体表示,其工作3年的积蓄全都砸进去了盛融在线,现在是欲哭无泪,也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走。不少投资人感叹,互联网金融投资方便,然而出了问题后债权追溯之路却困难重重。

对于近期频繁的P2P体现问题,网贷之家创始人朱明春对南方日报记者分析指出,自融P2P平台出事是预料当中的事情。“在2012的时候,我们就指出盛融在线这种自融的模式有风险,也给投资人明确提示其风险。其业务模式就决定他最后是走不远的。”朱明春认为,目前的解决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就是给平台足够的时间,让平台自己慢慢消化坏账和预期。

但对于当前不少P2P平台的“债转股”处理方式,朱明春分析认为,虽然很多投资人是不会认同的,但是当下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把投资人的钱要回来,所以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债转股这种方法一般很难解决危机平台的债务,因为一旦出现提醒困难,平台的价值就严重打折扣了,即便推出新平台,也很难获得投资人的认可,除非把之前的债务全部清理干净。”

朱明春分析指出,现在P2P市场鱼龙混杂,很多P2P公司都是因为老板自己缺钱,然后开一个平台自融,这种风险很大,往往这种平台给投资人的收益比较高,所以投资人不能简单的只看收益,应该分析平台背后的真实业务。“我们建议投资人在没有时间对平台进行全面考察的时候,还是去投一些背景比较大的平台,比如上市公司背景、国资背景,或者获得了大的风投的一类平台。”

如果所投资的平台真的不幸出现了风险,朱明春建议投资人应是通过法律的途径,第一时间介入,把资金追讨一部分或者全部。当平台出现风险,维权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的债权人,应该选出意见领袖,找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尽快保全资产,追讨债务。

针对金融业出现的金融消费问题,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也将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记者从其讨论稿中看到,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要求金融服务业机构应当完善本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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