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比较及中国借鉴

时间:2023-05-27 11:35:2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经济金融发展,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和渗透程度日益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和大型化等趋势。

全球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呈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发展态势,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金融业分别于1999年、1986年、1984年、1992年、1990年、1987年以及2001年正式从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德国、荷兰、卢森堡和瑞士等发达国家长期实施混业经营,尚未全面推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也在进行积极探索。

主要模式

当前各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类金融机构统称为金融集团。

全能银行主营业务为银行业务,其业务范围不仅可以涵盖金融业,还可以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并通过股权、投票权等对实体企业经营施加影响。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同一控制权下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至少两个金融子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金融业,部分国家和地区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涉足非金融业务,但对非金融业务占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比重有上限限制,这也是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最本质的差别。除此之外,全能银行允许对银行客户进行非金融股权投资,但金融控股公司不允许。全球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是德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金融集团均是金融控股公司。

按照母公司能否直接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划分为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非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前者是指母公司层面要从事具体业务经营,后者是指母公司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经营,但有投资功能,主要业务是收购、兼并、转让并持有子公司的参与权,协调内部资源形成集团发展合力。需要指出的是,德国是经营性金融集团,英国和加拿大采取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台湾推行非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国际经验

混业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它有独有的优势,比如可以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效应,提升总体盈利水平;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盈利稳定性;也可以实现一定前提条件下的集团内部客户资源共享,增强市场开拓能力,以及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一是营业范围过宽,不同金融板块经营目标不同、利害关系不同会引致较大的内部利益冲突;二是业务规模过大、管理链条过长会加大统筹协调、有效控制难度,严重的会出现违规经营和高风险经营而高层无法掌控等局面;三是内部持股结构和组织结构复杂,内部风险传递和转移风险较高,进而引发更大的经营风险。

从较早实施混业经营国家的实践看,正逐步出现回归控制混业经营范围和幅度的趋势。例如,金融危机后,欧美银行开始收缩经营范围,要么减少证券业务,要么削减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突出核心竞争优势;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和泰国金融集团全面调整业务结构,逐步回归分业经营体制。

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率比较优势看,十国集团的金融部门专题研究报告表明,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后的效率并无明显变化;2003年美国排名前50的银行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类与未混业经营类相比,前者资产收益率为1.99%,较后者的2.12%低0.13个百分点。

从金融并购主流看,近年来国际并购主要表现为同业并购而非跨业并购,国外很少有跨业并购获得巨大成功的案例,并且出现一定的分拆并推行专业化经营的趋势。例如,1998年4月,美国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为花旗集团,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但7年之后却将旅行者集团和年金管理公司出售给了美国大都会,从此不再涉足保险领域;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1月花旗集团再度分拆为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两家公司,且通过销售等方式剥离了日本信托银行等非核心业务,从而将业务范围收缩至大型公司客户批发银行业务及全球选定市场客户零售银行业务这两大业务领域;同样因受美国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8月瑞银集团决定进行业务分拆,收窄业务范围;富利波士顿银行于2002年关闭了其下设的罗伯逊·斯蒂芬投资银行,削减亏损;纽约银行将业务核心定位于证券服务和资产管理,决定剥离所有零售业务,向摩根大通出售其338家分行,同时以资产互换方式获得摩根大通的企业信托业务。在遭受“9·11”打击后,德意志银行也开始调整其业务结构,先后退出了融资租赁领域、被动托管业务、部分零售银行业务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并用旗下保险业务换取了苏黎士集团的财富管理业务,进一步突出核心竞争优势。

启示与借鉴

发展至今,我国混业经营的金融保险集团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除银行业务外,还会涉足基金、证券、保险等领域,但不涉足非金融业,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实则已经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第二种是以保险业务为主的保险控股公司,除保险业务外还会通过投资或并购的方式涉足银行、基金、证券和信托等领域,大部分不涉足非金融业,如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平安集团;第三种是以证券业务为主的证券控股公司,除证券业务外还会涉足保险、银行等业务,如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第四种是以非金融业务为主,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如华润集团、海尔集团等。

与其他主要国家相比,我国金融集团占金融资产比重高达70%以上,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基本兼具了多数国家金融集团组织形态和特点,既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也有德国全能银行形式,还有英国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以及加拿大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形式;既有德国和英国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加拿大经营性银行控股公司形态,也有美国和澳大利亚非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形态,与这些金融市场发达、法律体系健全、金融从业人员经验丰富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市场化程度不够,金融风险管控能力不强,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仍有待提升,却允许如此多元复杂的金融集团形态存在,无疑成为重要的风险隐患,亟需在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及早确立“适度混业经营”的发展总基调。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整合效应,但如果盲目多角化并购、多元化经营、多极化发展,不仅无法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反而会引发主业不突出、管控不到位、资源整合优势不明显、整体竞争力不强大等新型发展问题,因此我国应本着“风险可控、业务互补、规模适度、管理有效、利润提升”的原则,科学推进,稳步实施。二是明确我国金融集团市场定位。参照国际主流做法,将金融集团经营范围限定在金融领域,并按照主营业务将金融集团划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控股公司三种类型。三是规范金融集团经营模式,积极推行以“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非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四是尽快修订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集团组织形态和业务边界及监管机构,并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法规,切实降低因金融集团定位不清、法律地位不明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参照混业经营以金融监管严格到位为先决条件的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持续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直接监管”模式转变,届时可设立国务院直属、略高于“三会”级别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集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由专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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