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时间:2023-05-27 11:00:2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在保险业中的产、寿险业务也可以同时经营。当前,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十分猛烈,强强合作的范例屡见不鲜。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曾表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两年在金融工具开发和市场结构调整方面将有所作为。中国将开始尝试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开放式基金推出后,由商业银行和券商向投资者零售。这实际上是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

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第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应对来自国际金融市场压力的需要。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逐步进入中国。相对于我国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中国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会从外部波及到我国金融市场。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来说,它们的业务决不会像中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不利的环境。

第二,混业经营有助于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从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结构来看,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重大约是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忧,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混业经营的业务多样化,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因而混业经营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混业经营具有规模经济效应(Economy of Scale Effect)。资产专用性很低的一个隐含结论是,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很强。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即金融业的要素平均成本曲线是一条很平缓的U型,它的最低点(即厂商的长期生产点)所代表的产量(即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寡)要比普通行业最小平均产量大得多。这就是说,金融行业是一个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行业。因此,兼具资产专用性低和规模报酬递增双重特征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内的厂商极容易侵入对方领域,以实现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可行性

1.业务方面。《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999年人民银行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经营。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机构合作方面。1999年,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2000年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最近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所有这些为金融业混业经营迈出了新的一步。

3.整体实力方面。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金融混业经营必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能力。在最新一期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一年一度的全球十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排第10位,农业银行排第20位,中国银行排第21位,建设银行排32位,交通银行排130位,招商银行排222位,光大银行排300位,华夏银行排593位,厦门银行排919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争雄的实力。从银行的管理、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上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巨头相比,虽然还有不小的差距,但从规模和整体实力上看,我国商业银行还是有一定开展混业经营的基础的。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选择

目前,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全能银行制。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模式银行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典型的是德国的银行制度。德国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各项业务。它的融资范围包含了从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等各种业务,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各种类型的公司、个人和公共部门。

二是银行持股公司制。英国、法国、日本以及近年来的美国采用的就是这种银行制度。这种制度下的各银行在总行基础上,设立不同的控股机构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其特征是对外是混业经营,对内则是分业经营。美国、日本的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是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不断扩张实现的。

这两种模式都融合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优点,既有非常庞大的规模、很强的竞争能力,又有极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在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前提下,投资银行通过并购、相互持股、相互渗透等各种方式实现与商业银行的融合,实行混业经营,的确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具体讲,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三条,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999年人民银行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经营。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计二十九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政策已经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2、进行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可以首先放开国内商业银行在海外开展业务的范围限制,允许其一些重点中心分行组建投资银行机构,特别是可以通过在当地收购兼并投资银行,开展混业经营,这样更利于融入当地社会,直接参与对当地市场的占有。其次允许其在国内逐步开展业务。也就是让在海外的混业型银行向内地回归,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上在这方面已经有企业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中国投资银行的两大巨头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和中银国际。此外,还可以在国内开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金融控股集团的试点。实际上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尝试。近年来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一系列重组、兼并和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3、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试点的基础上,如果时机成熟,应全面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现有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通过参股、控股、合资、兼并收购其他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合资、参股商业银行、资产重组等各种手段发展为金融控股集团。其结果将会完成我国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的进程。

(作者单位: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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