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时间:2023-05-27 10:25:1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混业经营长期以来都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而分业经营则是我国金融机构长期采用的模式。随着我国加入到WTO之后,采用分业经营的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很难应对集信托、银行、保险、证券于一身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冲击,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必然趋势。本文首先阐述了混业经营的内涵与模式,其次,分别基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和基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角度来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体制,同时,还深入探讨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现状与尝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金融机构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一、引言

纵观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对于竞争效应较为重视,是金融机构逐步发展成熟的必然需要;而分业经营则较利于银行经营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适用于较低层次的金融发展。混业经营长期以来都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而分业经营则是我国金融机构长期采用的模式。随着我国加入到WTO之后,采用分业经营的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很难应对集信托、银行、保险、证券于一身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冲击,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必然趋势。本文就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进行探讨。

二、混业经营的内涵与模式

1.混业经营的内涵。基于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特点,可分为信托业务、基金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 混业经营是指同一个金融机构同时经营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业务。

2.混业经营的模式。

2.1法人混业模式。法人混业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是指同一个金融机构同时经营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业务,至少2种及以上,英国、瑞士、德国等国属于法人混业模式的典型代表。法人混业模式的实施前提在于:第一,法律框架健全;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较为高效、较为完善;第三,金融机构有较强的内控约束机制和风险意识。

2.2集团混业模式。集团混业模式是指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成立子公司或者投资控股的方式来经营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德国、美国等国属于集团混业模式的典型代表。集团混业模式也可分为两种模式,分别是全能银行(德国)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美国)模式,全能银行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估计金融机构多去发展各种金融服务业务,实现金融业务多样化,以便能够让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给包括保险市场服务、不动产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服务、外汇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等在内的最广泛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完全打破。

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金融控股公司”首次作为法律范畴是在1999年11月被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政府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持股公司新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直接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集信托业务、基金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于一体,但是这些不同的金融业务是由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来实现的, 无论是经营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各个子公司都是保持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制定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和调度资本的方式来对其在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予以调配,以便能够形成最大的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各個子公司虽然保持相对独立,也不存在着利益从属关系,但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多种方式来合作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实现客户营销能力、资信能力、网络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进而加快金融创新、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本,进而实现多样化和专业化的有效统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在短时间之内增强金融集团的规模,使之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体制的比较

1.基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分业经营模式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予以干预和影响,也会增加市场交易成本,而且还会出现一系列不公平的现象,将许多实力强、经营条件好、人才丰富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排除在分业范围之外,导致资源浪费、金融效率低等诸多问题,还会直接增加市场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制度的贯彻执行。而混业经营则不然,能够有效地解决分业经营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完全能够利用其专业人才、网络机构、资金来源、信息收集、客户群体等多种又是来参与到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中,混业经营体制能够让社会交易成本降低,还能够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

2.基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角度。分业经营削弱了金融基础培育和金融政策的有效执行。⑴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使宏观政策失去一个重要工具;⑵分业经营不利于金融机构和企业紧密的经济联系,使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和企业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是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反,混业经营让商业银行可以充分掌握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止微观金融风险。⑶限制了央行的开放市场操作调节器的功能,可能做出宏观调控和控制策略在使用的冲突。

四、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现状与尝试

无论是基于“一行三会”的监管结构来看,还是基于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来看,我国依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国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都不能对非自用不动产进行投资,也不能从事股票业务、信托投资业务,换而言之,就是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或者非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投资。分业经营是我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所选择的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对于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秩序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的存在不会长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格局得以强化,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严重阻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留有“后门”,在规定之后还额外附加了一句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也在开始一些混业经营的尝试。例如: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末就曾下发了相应文件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试点工作。当年入股信托公司的商业银行数量2家,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或者独立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商业银行数量7家,独立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的商业银行数量8家,被中国银监会批准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数量8家。此后,又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开启混业经营模式,中信证券(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和广发银行被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参股,深圳发展银行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全面收购,金盛人寿被中国工商银行全面收购,航空证券被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收购,更名为国开证券,这次收购更加具有历史性意义,这也是中国目前首家进军证券业的商业银行。

此外,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收购了数家保险公司,并且在境外还搭建了相应的投行平台。另外,包括平安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等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也基本都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拿到了保险、证券、银行的全牌照。但是这些成绩的背后都掩盖不住一个现象——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还是以分业经营模式为主,混业经营只是产权股权关系的关联而已,仅仅只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已,保险、证券、银行等业务还都是相互隔离的。

五、结语

总之,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逐步发展到混业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不容改变的,值得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刑乐成.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2]刘悦.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及其发展对策[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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