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运行研究:含义、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3-05-24 09:45: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权力清单制度自正式提出和实施以来,在实践中有效制约和监督了行政权力的运行,产生了良好的制度功效。但若以制度的规范化运行为评价标准,则不难发现权力清单制度仍然在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上面临着一些困境。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可以通过明确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形成上下一致的权力清单编制模式、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与配套制度、强化权力清单制度的严格执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方式对其加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权力;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化运行;权力制约与监督;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007-09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权力清单制度的构想。随后,在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党和政府的重大会议中,均多次提及权力清单制度。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均再次重申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正式实施已有四年多的时间,成效明显。但时至今日,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一新生制度的推行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最为典型的困境便是其“规范化运行”问题。本文即以此问题为研究对象,尝试为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运行提出合理、有效、可行的出路。

一、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化运行的含义与标准

所谓权力清单,也称行政权力清单或政府权力清单,是指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①权力清单制度是以权力清单为核心要件的,并辅之以其他配套制度和约束条件,从而依法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流程和运行边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制度形式和制度体系。“清单”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关键词,它既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概念属性,也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形式载体,②具有很强的复合意义:一方面,清单列表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为政府行使权力框定了边界,以实现政府行为的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另一方面,清单的属性决定了必须要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将权力的运行现状与流程置于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换言之,“厘权”与“晒权”是构成权力清单制度内涵的两大基础性要素。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任何一项制度要想实现其理论上的功效,仅依靠良好的制度设计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按照制度的内在规律与运行规则来执行制度,使其有据、有效、有序地得到推行,即实现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清晰地描绘出了权力运行的三大环节。事实上,包括权力清单制度在内的任何一项制度的实际运转,也同样涵盖这三大环节。根据“制定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包括以下五条具体的标准。

1.权力来源的法定性

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是指权力清单的制定应坚持“权力法定”原则,即列入清单中的行政权力并不是政府目前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力,而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授权的、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换言之,权力清单本身既不能新设权力,也不能扩大权力的范围。这里所称的“法”,是指广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权力清单的制定依据和内容来源。

2.制定主体的明确性

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应当是明确的,不应存在制定主体间的交叉、模糊或冲突。目前,关于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学界形成了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认为权力清单应由狭义的行政机关来制定,即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是认为应由广义的行政机关来制定,即不仅包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乃至党委、政协等机关;三是认为应由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三种观点都有各自的论据作为支撑,或许很难比较出哪种观点具有绝对的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同观点的争鸣恰恰折射出当前权力清单制定主体的无序现状,而这正是制约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化运行的根本因素之一。

3.制定程序的科学性

一般来说,制定主体的确认与制定程序的启动存在着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在明确了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之后,便进入其具体的制定阶段。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③如若制定程序存在隐患,那么该程序的产物也必然是不合理、不完善的。④由此可见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就具体的制定程序而言,一份完整、规范的权力清单的产生,至少应包括法律依据的梳理、厘权、清权与放权、确权、清单的审查与批准、晒权等若干阶段。这些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的阶段共同構成了一套科学的权力清单制定程序,不可前后倒置,也不可顾此失彼。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个阶段只是权力清单制定的一般程序,并不排除根据某些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增减。但无论如何变化,其基本的原则是一致的,即要以保证制定程序的科学性为出发点,发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到制定过程中,避免权力清单的制定由一方所垄断。

4.编制标准的一致性

权力清单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编制标准,形成统一规范的编制模式。这种编制标准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法律依据的一致性。如前所述,列入清单中的行政权力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法律依据是广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应包括政府自行发布的“红头文件”“工作职责”等类似的政府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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