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研究

时间:2023-05-23 18:30:0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比重日益增大,知识产权服务业也应运而生。健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实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力支撑。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会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员早已开始运用商业及市场研究,对顾客进行商标、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的分析、保护、实施和许可方面的咨询服务,从而帮助公司实现知识产权的全球管理战略,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必然,同时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更快速地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的界定及内涵

1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定义

目前,联合国统计署正式公布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共有三个版本,由于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与其第三个版本ISIC Rev,3基本对应,为便于与国际接轨,本文研究采用ISIC Rev.3,它以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次划分全部产业,共17个门类,60个大类,159个中类和292个小类。门类以字母A到Q表示,其余均用数字表示。在编码方式上采用4位数字,代表门类的字母不在编码中出现,前两位代表大类,第三位代表中类,第四位代表小类。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特征和内涵,本文认为,在ISIC Rev.3中,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集中于K类,见表2-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4754)自1 984年首次制定,1994年第一次修订实施以来,广泛应用于统计、计划、财务核算、工商、税务、管理等各个领域,对我国的统计工作,行业和部门管理起到了规范化、标准化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旧的标准已不能明确反映我国目前行业结构状况。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4754-2002)于2002年开始实施,新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首先立足于中国国情,同时考虑与国际标准的兼容。经过调整与修改,新标准共有行业门类20个,行业大类95个,行业中类396个,行业小类913个。本文将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与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的门类列出,见表2-2。

WTO的协议规则中,有一个主要用于成员国之间服务贸易统计的服务产品分类标准,该标准将全部的服务活动分为12个部门,155个分部门,采用三级编码方式,服务部门用数字1-12表示,服务类别用大写字母表示,分部门用小写字母表示。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特征和内涵,该标准的商业服务部门涉及到知识产权服务产品,见表2-3。

2 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观点

目前,国外没有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具体定义,但在相关领域已有研究,主要是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以及科技服务业的研究。国内学者和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出不同的看法,但至今没有统一的理解和定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的定义是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活动,包括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事务所(中心)的活动。朱士保认为,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知识产权产出主体(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产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为知识产权产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转化、交易、法律等专业中介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机构的总称。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唐恒、周华岳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一般分为三个部分和层面,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层(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层(代理、咨询、法律、交易、融资服务);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服务层(专利申请、跟踪、分析、创新、策略)。郭罗生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以人的智慧成果——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以这些智慧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评价(估)、交易、保护、配置为主线所形成的新型服务业。

3 本文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及体系的界定

根据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现状,本文依据知识投入原则、知识产出原则、产业化原则以及服务化原则,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容分为以下“六大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服务。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以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以为知识产权产出主体提供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奥林匹克标志、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艺术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为核心内容,以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包括知识产权协会)为组织形态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从内在关系分析,知识产权服务业必定属于科技服务业,必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其次,从活动过程角度看,知识产权服务是知识产权顾问性服务活动、知识产权经纪活动、知识产权和服务的桥梁性供应活动,该角度强调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以及围绕技术进行的增值服务;第三,从组织机构角度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推进知识产权转移的公司、第三方、经纪人、桥梁和纽带、边界机构。

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界定,本文对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作出如下界定: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知识产权服务法律规范,由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构成的知识产权服务执业主体,由政府主管部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构成的知识产权服务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主体,由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措施构成的知识产权服务基础保障所共同组成的使知识产权服务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的整体系统。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业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等,并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的发展模式

1 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发展的典型模式

通过对一些主要国家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服务体系的考察,可以看到,各国的服务体系都包括公共和民营两部分,公共体系指主要由政府推动、支持的机构和活动,民营体系指主要由市场推动的机构和活动。以下对各国的模式作一个简要的总结。

日本模式:在日本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服务体系中,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产业技术振兴会、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技术交易市场、技术城、政府指定的事业法人机构等。民营服务体系包括商社、技术顾问公司、包括独立开业的咨询公司和各类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创办或从中分离出来的机构,主要针对行业内或相关领域提供多层次的科技服务。

美国模式:在美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服务体系中,

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大学—产业合作研究中心、高科技园区与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网络和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等;民营服务体系包括研究开发性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和个人等。

欧洲模式:在欧洲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服务体系中,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国家技术推广机构、国家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园区、技术转让中心、国家创新支持服务计划、创新基金等;民营服务体系包括技术中介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个人咨询者等。

2 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日本、美国、欧洲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模式分别反映了各自相应的专利技术政策的特点。日本的专利技术政策是以政府直接引导和支持某些关键技术领域为特点,公共服务体系旨在为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直接的支持和服务。在美国,专利技术政策重在创造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所提供的支持和服务主要是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环境,而较少有对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支持。欧洲的专利技术政策模式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其公共服务体系模式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即既注重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注重对成果转化工作的直接支持。在民营服务体系中,美国咨询机构和咨询个人十分活跃,日本商社的作用较重要,欧洲专门的技术中介机构发展较好。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美国在技术方面的长期优势和近年来经济的强劲复苏,反映了美国模式的长期效果和活力。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技术的迅速崛起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则反映了日本模式的短期效果极佳。欧洲国家近年来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也征明了欧洲模式的优点。

从当前总体情况看,比较盛行的是非盈利性机构和盈利性机构并存,并逐步转向以市场机制为主、以盈利性机构为主的发展模式。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市场化发展充分的发达国家,盈利性机构在完备的法律规范下,依照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以法人地位独立开展业务,享受市场基本权力并承担相应业务,即便是非盈利性机构在一些具体业务操作上,也是以市场化运作机制为基础的。而我国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大多体现出半官方的行政化色彩,盈利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多处于有待完善期,目前还缺乏市场化综合运作与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政府既注重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注重对重点领域的直接支持,同时更多地让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模式,更适合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新兴行业,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各产业自身发展情况具有紧密联系,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各相关因素相互融合的结果。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是从总体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发展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协调,在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亟待提高。因此,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应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思路发展。着力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公共体系与民营体系,以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目标,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要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采取与国际接轨并充分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道路,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为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建立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朱士保.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上海,2008.

[2]唐恒,周华岳.自主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功能、作用机理及实现途径[J].科学管理研究,2007(4).

[3]郭罗生,对评估知识产权的思考U1,无形资产评估,

2009(9),

责任编辑 陈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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