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非直接利益冲突与社会生活互动之影响

时间:2023-05-22 11:50:1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非直接利益冲突作为社会公共突发事件之一,必然影响到社会转型的质量和社会生活的常态运行。作为社会日益单元化下的个体,本能地要立足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考量和调整现实生活中个人价值的选择与再造问题,同时相应地调整思维方式,由此人们呈现出对世俗化生活的期待、对公共道德的限度维护、对法治化生活的追求的行为趋向。

关键词:非直接利益冲突;社会生活;价值选择;思维方式;行为趋向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0072-04

非直接利益冲突依附于直接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潜在的社会矛盾跃上社会政治生活舞台。由于社会冲突与社会生活之间具有关联性、混合性和互动性、共存性,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现实而提炼出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又参悟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本真而努力消解现实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两者之间不仅存在一种理解上的互动关系,更有一个实践上的互动影响。

一、转型时期的社会生活

我国转型时期,随着阶层、利益分化的加剧,社会生活更加多元、多样和多变,凸显这样的特征:第一,主体的多元性。社会发展内涵的丰富性及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的呈现,进一步使社会生活变幻莫测,国家、社会、群体和个人,扮演着不同作用的主体角色,只不过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是,政府虽然处于整个社会体系的權力中心和利益中心,也只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员。这也决定了其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实践的动态性。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活力所在。由于它既有稳定性又有可变性,呈动态发展特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主体对待生活的需求及响应是不一样的。第三,领域的广泛性。在公域与私域、己域与他域、物质域与精神域之间,虽然有着严格的界限,作用不同,但它们互为基础和条件,相互影响和渗透。第四,培育的渐进性。如在公民精神的培育上,由于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尤要体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性、法律与政策的协调性,从而使人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应变力。

社会生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纽带,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环境诸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转型时期的社会生活呈现这样的发展趋势:首先,道德的作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从非直接利益冲突来看,实际上,利益虽是导致冲突发生的关键因素,但却不是唯一的因素,非直接利益冲突概念还指称了冲突的价值性内涵,表明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行为主体具有善恶并存的双重人格。人们不仅热议“道德困境”问题,而且对违背公序良俗之“道德公贼”也击鼓而槌,各阶层和各种社会力量为自己的诉求而寻找合理性的根据与发展的空间,“这是一个彼此相互冲突、相互胶着甚至相互妥协、相互融合与会通的错综复杂的过程。”[1]其次,社会生活领域在不断拓展。直接利益冲突多基于物质性“生存需要”,此种由内而外的公开博弈,是利益主体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包含了进行“道德成本”计算后的选择成分,可视为主体为保障自身正当权益,捍卫社会正义原则而采取的具有多重价值和意义的手段和方式。其三,社会生活日趋网络化。在开放流动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主体性、自主性、选择性、多变性在增长和发展,传媒的参与及互联网、微博的发展,将个人与社会紧紧绑缚在一起,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其四,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重要。党和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如城市社区、农民团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新兴组织等,在提供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公益、推动公共参与、丰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特别是它能协调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担当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中介和桥梁,畅通乃至扩大社会矛盾的消解管道,对于冲突的成功处置及矛盾的逐步纾解具有特殊作用。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下人的价值选择与再造

非直接利益冲突逐渐演变为转型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导致或加速社会生活的变迁,在社会日益单元化之下的个体,本能地要立足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考量和调整现实生活中个人价值的选择与再造问题。

1.理念与现实的互动衔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任何理念的提出、深化和拓展,都需要现实条件的支撑,如果社会条件不具备或不相符,理念不仅不能成为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精神动力,反而会受到质疑而变成社会发展的阻力。先进的理念既是对实践的正确概括和提升,也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它全面引领现实生活实践却不等于现实生活变革中的某些具体做法,理念与现实之间需要互动衔接。从利益冲突的角度看,利益矛盾的激化状态与社会矛盾的激化状态之间存在着某种事实上的关联,利益冲突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并积极主张和争取自己的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更是将潜在矛盾冲突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因为“只要要求和意图的不可调和性尚未被社会参与者所意识到,冲突就是潜在的。……只要人们意识到那种不可调和性,冲突就会表现出来:不可调和的意图就会被认为是对抗的利益”。[2]用理念来衡量和校正现实中的“问题域”,从而使现实发展趋近于理念的要求,而现实中的“问题域”也为理念的载体提供具体历史场景和分析对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理念的认识。由于理念与现实之间有不协调或相冲突的一面,理念对现实的作用有时显得乏力,这也就为非直接利益冲突中人的价值诉求提供了行动理由。

2.需求与供给的互补递进。人的价值实现以需求的满足为基础。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资源的稀缺性,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存在一种张力关系。需求扩张是无直接利害关系者介入直接利益冲突的内驱力,对于民众的这种民主政治需求,政治上层既要着手解决广大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又要为民众需求的满足和公民精神的生长提供价值引导和现实制度保障。如,非直接利益冲突所凸出的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要构建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积极的公共政策。非直接利益冲突也是因社会阶层固化所致的阶层关系紧张和阶层间冲突的反映,因此,构建开放流畅的社会流动机制,打破地域和阶层的壁垒,缩小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别,不仅能增加弱势群体的社会预期,缓解和减少大规模、激烈的阶层冲突,而且能够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流动。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由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与社会供给的滞后性之间的固有矛盾,引发不少越轨行为,加重人们实际的高期望值心理和相应的短期化行为。在非直接利益冲突之下还出现体制性迟钝现象。这种紧张导致社会焦虑,使一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紊乱,失去理性的约束,这不仅会程度不同地降低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而且会加重或放大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增大社会动荡的潜在能量。[3]普通民众的诉求无法得到制度的充分吸纳和规范,在得不到制度的有效保障之下而异化非制度化的手段,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各种排斥及政治冷漠现象,如果不进行及时疏导,满足其合理性诉求,将对政治沟通形成巨大压力。

3.个体与群体的共存统摄。和谐社会对人际、群际关系的构建及个体与群体的发展提出了新课题。偏重于自我设计、自我奋斗的极端个人主义在现实生活中注定行而不远;而平均主义企图消除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异,结果也只能带来社会生机与活力的窒息。承认差异并尊重个性,个体展示其长而群体丰富递进,才能实现各自的价值和目标。“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善、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善。”[4]改革开放强化了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利益关注,广大群众弘扬优秀传统道德,自发产生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正确履行公民义务,自觉创造和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这是积极健康的发展主流。但个体与群体的价值冲突,也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课题。不可回避的是,传统的公利至上、道义正义在萎缩,当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得到确认和肯定,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创造精神得以凸显之后,人们又往往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出现价值观念上的摇摆,客观上强化了人们在“个体与群体”关系上的价值冲突,有组织的集体越轨和个体的行为越轨不断增加,造成社会内部物质能量与精神能量的不均衡与非理性的破坏性张力。因而,要用社会共享价值来凝聚各类组织和各层次的民众力量,预防和阻抑社会性危机的发生与扩展。

三、非直接利益冲突下的社会思维方式变革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自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冲突泛化虽不成为必然,而试图将活跃的冲突打入冷宫也不可取,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治理,同样蕴涵思维方式的转变。

1.合理适度的冲突观。社会转型时期,异质性社会的增强、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与重组等诸种因素导致利益矛盾的加剧,冲突已成为社会生活中持续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合理适度的冲突能够使矛盾得到解决或缓解。因而,树立合理的冲突观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要承认社会矛盾和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在冲突展开过程中以社会认可的方式适度存在,使冲突制度化,降低冲突的烈度与强度,尤其应将具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制度内。其次要探讨新的公共事务治理方式。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中,冲突促使原有社会关系分裂或解体,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机制约束的新环境,从而促进新的制度与机制的加速生成。这就要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建立起平等互动的关系,重塑政府同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从而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之一是以正确的利益观为导向,解决利益矛盾的根本性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解决直接利益矛盾过程中,出现两种变化趋势:一方面人们已不满足于简单的基本需求实现,相对于生存性需求的满足,他们更注重发展性需求的实现。另一方面,人们利益诉求的手段和方式渐趋合理和理性化,非制度化的极端方式也可能被弃置。利益矛盾并非都以群的形式来展现,形成制度化的冲突才能解决诉求通道堵塞的问题,因此,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上应确立合理的诉求机制,尤其要通过教育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理运用大众传媒,进行正面舆论导向,规避和控制社会越轨行为。

2.致思实际的问题意识。人生存于世,必然要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现实生活世界中的问题进行能动性的思考,时代的问题不一,个人的际遇不同,对问题的研判就存在差异。根据唯物辩证法质变与量变、内因与外因的变化规律,直接利益沖突的生成及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爆发有一个过程,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应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提高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此作为衡量公共生活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套被期待和被认可的行动模式,从而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进行。问题意识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基于此,人们就不会因心理失衡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心态,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有较客观公正的认识。致思实际的问题意识以由内向外的方式引导社会心态良性变化,帮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达到心理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偏激的情绪,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值得注意的是,政治世俗化时代,伴随着人们对理想、信念、权威等价值和相关命题的关切渐行渐远,更多来自对民众日常生活关注的“微政治”[5]的出现,既是政治过程中民众现实生活需求日益受到关注的结果,同时还可能与政府将难以应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民众私人领域的问题有关,这是致思实际问题意识的实践深化。

3.权利和规则意识。当下中国,由于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利益主体与分配方式多元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人们的利益关系和思想意识多样化、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思想意识的冲击和价值多元化的状况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非直接利益冲突使一些原本隐性的社会问题凸显出来,并引起政府乃至社会的普遍关注。其中,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界碑,无权利意识不能产生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和动力资源。同时,冲突是社会矛盾双方的互动与博弈,它可能激发新规范、新规则和新制度的建立,“使与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成为可能”。[6]规则意识的有无和强弱不仅是考量社会政治形态的重要依据,而且是构建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的重要基础,因为“利益冲突的裁决或判定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标准,一般而言,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担当着此角色。……相反,与法律相冲突的,却被社会所认同的习惯、惯例则可能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从而在支配社会行动上更为有效。”[7]从历史和文化传统看,专制和威权使人们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现行一些社会体制的不健全,也不利于权利和规则意识的生长与发展。以权利为基点才能形成义务观念,从而生发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离开权利的义务和没有权利为基础的规则遵守,则与民主政治相距甚远。

四、非直接利益冲突下人们改善社会生活的行为趋向

物质生活方式的根本变革引起人们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的变化,并从行为方式上体现出来。以非直接利益冲突为视角,人们表现了以下的行为趋向。

1.对世俗化生活的期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即是要从现实的人出发,直接面向人的社会实践和现实生活。诸如以干部的辛苦指数来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之豪迈话语,不仅反映执政主体的一种价值取向和精神旨趣,同时还表明世俗化生活时代的来临,人们更为存怀某种世俗利益的追求和某种需求的满足。幸福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真正的幸福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但首先要解决物质需要,因为“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都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8]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感受,取决于人的幸福观。当下,人们对提高生活质量的诉求越来越多,需求层次越来越高。2012年4月,联合国在不丹举行幸福指数讨论大会上发布首份《全球幸福指数报告》,从2005年至2011年,通过对156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从教育、健康、环境、管理、时间、文化多样性和包容性、社区活力、内心幸福感、生活水平等9大领域分析,丹麦成为全球最幸福国度,其它北欧国家亦高居前列,中国内地则排第112位。财富的多寡并非是幸福指数的决定性因素,中国人的不幸福体现在收入与支出间的难愈鸿沟。在社会保障不完善、收支差距过大、各种危机频出的社会中,人们难以享受到平静和安宁,因而也难以获得幸福感。随着政治世俗化对人的精神的解放,公众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利益标准发生巨大变革,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呼声和诉求更为集中和强烈。世俗化对人们的认知体系和价值体系的转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社会事业发展相对薄弱,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大力改善民生,有效满足社会需求。

2.对公共道德的限度维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德的发展进步在总体上与中国的发展进程同向,人的各项素质在全面提升中,社会道德环境也在相应变化,这是不以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据2012年5月22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77.9%的受访者痛感在当下社会做好人的成本高。如何营造做好人的环境?调查中,72.1%的人表示政府应制定相应制度,不让好人吃亏;70.0%的人指出要营造好人受羡慕、受尊敬的社会环境;62.5%的人指出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好人有榜样作用;57.9%的人认为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真正危险的道德状况,不是人们对失德现象的义愤,而是对道德滑坡的冷漠。无论是感动还是疼痛、谴责还是反思、忧虑还是希望,都传递着社会公众的善良意识和德性本质,反映出干部群众的道德自省和道德愿景,也充分证明我国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主流道德行为和主流道德舆论的积极、进步、向善。”[9]从非直接利益冲突看,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开始出现分化,虽然片面强调集体利益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失去了其固有的权威性和号召力,但不能忽视和排斥人的同情心、公益心、利他主义、奉献等高尚道德精神的发展。市场经济开启了追逐个人利益的闸门,利己主义的洪水似乎不可遏制,冲突成为现实社会当然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现象。但随着市场经济生活而发育的独立人格,以及与此适应的自由、权利观念的发展,为现时代中国人的道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它不仅引导人们改善其物质生活境况,而且引导人发展其精神价值。独立人格及自由、权利、尊严观念的发展也是使现代人全面介入公共生活,从而拓展这些生活领域并发展其价值的重要动因。

3.对法治化生活的追求。非直接利益冲突具有直观性、表面性、境遇性等特征。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政府应对公共事件应趋于法治化而不是政治化、非规则化,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10]转型时期,人们对法治化的生活同样孜孜以求。首先,法治能够提供解决问题的正确规则。为何同一类社会矛盾沖突总是反复出现,破解这个恶性循环的关键,不在于摆平思维裹挟下的单个危机,而在于人们不畏权而畏法。冲突中人们实际上既试权又弱权,因此不能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依靠潜规则来解决,而应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内心的敬畏,通过法治的框架寻求救济之道。其次,法治能及时地化解舆论危机。在网络化社会,网络成为一种创造性力量,正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日常生活中发生连锁和传动效应,需要来自官方的正面回应,营造共识,凝聚人心,具有引导中国社会的意义。同时社会公众也需要理性及道德层面的抵御防线,这是社会生活世俗化、多中心造成的。严重的是,一些不怀好意者,以及包括冲突的部分参与者都希望通过某种“倒逼”来使社会就范,它经过草根打扮而显得更为合理,企图在现行政治框架外营造一个公众认知的另一个世界,从而不断销蚀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法律因其优势而取代抽象的价值观念成为主导性的控制手段,但它自身既有不能克服的缺陷又存在独特的作用领域,因而还要重视和发挥政治、道德、习俗、舆论等的作用,从而使矛盾和冲突既能得到及时化解又能软化和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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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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