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亨利小说的人性观看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时间:2023-05-19 17:25:3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提 要】欧亨利作为美国现代短篇小说的创始人,其小说篇幅短小精悍,但却意味深长,结局往往出人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本文试图从对比分析的角度研究欧亨利小说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通过分析典型人物的行为、心理来总结欧亨利的人性观,抓住造成人性特点被无限放大的主要戏剧冲突,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之处,为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以提供一些创新性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欧享利小说 人性观 法理与情理 时代意义

欧亨利的小说中真、善、美的人性与小说中辛酸苦楚的生活现状构成对比,给读者以心灵的慰藉与启迪。他生活的年代正值美国资本主义高速发展时期,一方面经济的高速运转没有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另一方面极端的贫富差距也加速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因为经济问题而走投无路的人数激增,犯罪率也大大升高,人们的灵魂渐渐扭曲,人性也变得更加复杂。当犯人受到法律制裁时,涉及到“法理”与“情理”两方面。“法”是指遵守原则与职责,而“情”是指人之常情,即人的本性,本能。随着贫富差距不断加深,社会矛盾也不断加剧。为了社会的安定,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即便如此,法理与情理之间也免不了出现冲突。本文就以欧亨利小说中警察角色为例,来探讨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警察不仅要履行捉拿犯罪分子使社会安定的责任,也应拥有着和群众一样的道德和情感,多多体察民情,而不是作为一个冷冰冰的运行机器。当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警察若完全按照“法”来处理事情,那么社会将变得冷冰冰的,毫无人情味可言,若完全依靠“情”办事,那么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所以当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怎样在两者中达到一种平衡是考验人性的一个难题。在欧亨利作品中,警察这类角色典型地反映了遵守职责与人性化服务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因此,本文将探究他们对待犯人的方式和态度是如何体现人性的特点的,以此抓住法理与情理的主要冲突,以及其背后存在的社会矛盾,深度思考警察情理与职责关系以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一、小说《二十年后》所体现的人性的复杂

《二十年后》中警察吉米和他的朋友鲍勃诠释了人性的复杂性。命运作弄了的这一对昔日的好伙伴,使二人在二十年后站在了警察与匪徒两个阵营中。这时吉米徘徊在正义与友情中,在法理与情理之间难以抉择。在西部混迹多年的鲍勃圆滑世故,善于打交道。他是一个精明的人,所以他知道他得“同一些极其精明的人竞争才能发财”;他又是一个不乏勇敢的人,“在西部就像刀架在脖子上,惶惶不可终日”这样的情况下也能一直坚持。鲍勃在西部经历了残酷的斗争,这样的环境下,他变成了罪犯。“而正是这样的通缉犯,在西部的拼杀中却一直念念不忘自己的老朋友吉米,只为了一个二十年前的约定就贸然赴会。是什么让一个经历复杂、圆滑世故、精于算计的‘滑头鲍勃’贸然在多年杳无音信的情况下,仍然千里赴会,并在深夜的凄风苦雨中痴痴等待”? 只一个二十年前的约定,鲍勃就冒着生命危险回到警察众多的大城市纽约,还坚定地认为“吉米是我最好的朋友,世上最好的人”。在尔虞我诈中仍坚信自己的好友。最后吉米请另一個警察抓捕他,那个警察装作吉米以骗取他的信任,误以为老朋友重逢的鲍勃卸下了所有伪装,毫无防范地说出自己的发家史,最终落入法网。虽然是“罪犯”,但作者却把其率真、坦诚的性格放大,让可恶的“罪犯”拥有着很多人都达不到的品格,让我们体会到“坏人”也有人性的光芒。在吉米发现20年前的好朋友就是罪犯时,他毫无感情地离开,并且坚持执行任务,如同一架冷冰冰的机器。虽然是“警察”,但作者除了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表面正义的、不徇私舞弊、忠于职守的好警察,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只知道麻木为国家服务,如同冰冷的机器,毫无生活气息,冷漠麻木,没有一丝情感的人。

《二十年后》的两位主人公都具有复杂人性特征。罪犯鲍勃体现了人性中的自然本真,而作为正义化身的警察吉米却冷冰冰地选择放弃感情。当吉米面对履行警察职责与帮助“罪犯”朋友的冲突时,他内心在深深地挣扎,最后选择了找另一个便衣警察来抓捕老朋友鲍勃,这样既遵守了法理,作为警察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又考虑了情理,避免尴尬。

二、《警察与赞美诗》体现的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流浪汉苏比因抵不过即将而来的冬季,所以想法子进监狱以便度过严冬。他通过吃霸王餐,砸玻璃,偷雨伞,调戏年轻女士,大声喧哗等做法,希望警察能将自己抓捕,可警察却置若罔闻。当苏比偶然来到教堂听到了赞美诗时,他突然醒悟,准备重新做人的时候,警察却以莫名其妙的罪名将他抓捕。这篇文章在滑稽下落幕,却让人感到悲伤。“在欧亨利的笔下,正义不过是谎言,恶行得到纵容,善良却被处置” ,法理与情理之间矛盾的加剧给人以启迪与反思。苏比虽然急需解决生存问题,却不愿意也瞧不起“慈善事业名下对地方上穷人所作的布施”。在他眼中“法律比救济仁慈得多”,不愿意“付出精神上的屈辱来获得回报”,因为“法律虽然铁面无私,照章办事,至少没那么不知趣,会去干涉一位大爷的私事”。作者借苏比之口,用底层人民的“高傲”来突显社会道德给予的“虚假之情”无法解决底层人民生存的基本问题,恰恰是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能够有所保障。于是苏比为了“接受法律的制裁”做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他故意砸玻璃,可巡警认为傻子才会呆在案发原地不逃跑而并未重视;又故意在警察面前“调戏”一位“文雅娴静”的女子,没想到该女子反过来勾搭苏比。在万般计策宣布失败后,他路过教堂,被传来的赞美诗所感化,便决定第二天找一个正当工作重新做人。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警察无缘无故将苏比逮捕。这些上流社会所谓的“衣冠楚楚”的绅士与表面“文静娴熟”的淑女将卑鄙行径掩藏在美丽的面纱之下,带着虚伪假面活着;反观地位低下的底层人民,毫无经济来源的流浪汉苏比在听到赞美诗之后决定要依靠自己的本领生存,真实而又无奈。虽然,苏比的行径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但是,苏比的行为是迫于生活的无可奈何,是黑暗社会的威迫所导致的。这样的个人悲剧不应该在其他人身上重演,我们要做的不是仅仅去追究个人的责任,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社会悲剧,将解决事情的突破口放在完善法律与重建社会道德上。

三、从《心与手》中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同一性,法律就是为了维护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也就是说法理来源于情理,法律的制定也必然与人之常理相适应,这可以使法律更加的人性化,更合情合理,贴近民众的生活。另一方面法理并不总会服从于情理,有时法理与情理是冲突的。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而法理是法学家们在理性而冷静的思考中,为了符合大众的意愿和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因此,有时按照情理来讲,少数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法理与情理就是这样不断地斗争又不斷地调和,人们不断地试图从法理与情理间寻求平衡,这一努力过程使得社会向更加和谐与稳定的方向发展。欧亨利小说《心与手》正体现了这种法与情的平衡。故事的开场——一位罪犯和一位警察手拷着手来到车厢。这时,罪犯的朋友费尔吉德小姐碰巧在车厢并遇到了犯人埃斯顿,犯人立刻显得局促不安,因为埃斯顿不想将自己在这位小姐心中美好的形象破灭。正当埃斯顿不知如何是好时,他身边与他右手相拷的警官先开口了:“请允许我说话:小姐,我看的出您和这位‘警长’一定很熟悉,如果您让他在判罪的时候替我说几句好话,那我现在的处境也一定要好的多。”

真正的警长为了保全犯人最后的尊严,避免尴尬,选择了用善意的谎言来使犯人变得体面。在法理上,警长遵守了职责,维护了社会稳定,逮捕了犯人——将犯人与自己紧紧拷在一起,而于情理上,警长又尊重了犯人的尊严,守住了心中的底线,让犯人在自己的朋友面前不那么尴尬,不会再一次加重犯人的心理负担。这样兼顾法与情,找到了法与情的平衡点。

四、寻求法理与情理平衡的时代意义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统一的秩序。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秩序主要以法律和道德这两根绳索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绳。这种行为规范大到一个国家乃至世界通行的法律,小到家族邻里的乡约,在使社会运行不悖的前提下,法理与情理的健康关系值得我们思考。“法理有时超越情理,与情理相悖离,法不容情,法理与情理冲突在所难免,为了平衡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维护多数人的民事利益”,就不得不牺牲少部分人民的利益。现实生活中,能够构成犯罪行为的诱因有很多种,在众多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中,可能牵连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的贫富差距过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的阶级固化,也可能会引起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恰如本文所列举的欧亨利小说看似滑稽的故事,其背后都蕴含着就业不公平现象,种种原因都能导致某些人不得不走上犯罪道路。这时,我们必须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通过了解犯罪的根源所在来为解决社会的矛盾问题提供建议。在面对复杂的情况时,我们要做到无惧于法,无愧于情。在未来的道路中,我们应该继续加强社会法律和道德建设,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礼仪、儒家思想的学习,在取精去糟中高效利用传统文化中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人人能够自觉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最终达到老有所依,病有所养,学有所教。

我们应当意识到构建一个真正和谐、人人都和谐的社会是一件可能需要几代人为之努力的事业,不可能在短期之内快速实现。我们只能试图将法与情维持在相对平衡的理想状态下,这时人们的利益将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维护,社会也将变得更加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更加融洽。本文所分析的作品虽然描绘的是看似离我们较远的美国社会,但这对于我们来说依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回归本文的创作目的,我们想对活在当下社会的群众阐释,法与情之间并非不可调和,法律并非被情理绑架,情理也并非无法与法理共存。维持法理与情理的平衡需要国家、社会的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过程更多的需要我们每个公民自身严格规范自己,自觉为社会的和谐、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努力。

参考文献

徐忠海2015《小说阅读教学中多元化人物形象分析——对〈二十年后〉鲍勃人物形象的解读》,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科研成果(汉字文化卷)。

王 娟2010《浅析警察与赞美诗中的“欧亨利手法”》,《外国文学名作欣赏》第6期。

熊小川2010《法律的尴尬: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第9期。

(通信地址:222000 江苏省东海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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