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

时间:2023-05-12 19:40:4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的要求更甚于从前,而我国的商标立法中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就现有的商标法展开分析,并针对完善商标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法原则;商标法;修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就需要加强对商品的管理,确认商标的专用权,促进经营者保证自家商品的质量,而这些措施的实行就需要商标法作为保障。

一、民法与商标法

(一)民法原则

所谓民法,就是以法律作为保障,对公民之间的财产以及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在制定民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在民事活动中,任何参与者的地位没有上下之分,都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所拥有的权利是相同的,且对于权利受到的保护也是均等的。

2.在民事活动中,任何参与者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参与以及参与哪些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国家不得干预参与者的选择,应给予足够的尊重。

3.在民事活动中,当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利益均衡作为调整双方财产关系的标准,即判断各个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否相等来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

4.在民事活动中,各个主体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行事,不作损人利己之事。

5.参与民事活动主体不可滥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正确行使。如果因个人利益而去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触犯了法律制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商标法

商标法,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商品的注册、使用、保护以及管理等一切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商品的使用权,同时也督促生产商或者经营商保证自家商品的质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商标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在制定商标法的时候同样需要遵循相关的民法原则,贯彻民法中所渗透出来的精神,这同时是商标权具有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

二、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已经经过多次修订,但其仍然没有摆脱它与生俱来的缺陷,比如只能在短时间内适用、且适用的范围比较局限等等。不管是第一次针对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修订,还是第二次旨在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的修订,都缺乏了应有的主动性和长远的眼光。

众所周知,在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中最基本的便是计划经济体制,它已经在潜移默化中深切透彻地影响了好几代人的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同时它也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影响着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切经济制度的本源,就好似与基因一样,在短时间内是无法被彻底消除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价值判断的标准,而这些也将会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使用中呈现出来。比如在商标法的几次修订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不管是对于商标的管理还是对于商标的保护,一般情况下都只是片面的理解商标法的条文,思维过于机械僵化,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商标立法的初衷,造成市场混乱,缺乏公平与诚信意识。

法律是不断进步也是追求体系化的一个系统,然而我国的商标法目前还处在一个较为尴尬的位置,并没有纳入民法这样一个大的系统之内,并且与民法的协调与整合之处存在着不小的问题。由此可见,商标法与现代法之间的状态是非常不正常的,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明确商标权是一种私有权利,商标法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法,而对商标的立法也是一种民事的立法。这些就是商标法最基础最本质的方面,不会因为外界的一些因素而改变或动摇。过去的历史经验证明了如果还保留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老思想,是不可能达到西方社会目前那样的已经成型的商标立法体系,但如果单单凭从西方国家生搬硬套的方式来进行立法也是行不通的,是不足以适应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发展经济的。商标法应该要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可以借鉴西方社会的一些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此外,我国在财产权的执行方面即行政与司法方面也有着不小的欠缺,这也是值得国家领导人思考并且需要认真解决的一方面。

三、针对完善商标法提出相关建议

商标法是民法中的一个范畴,在商标法的完善过程中就应该彻底地体现民法原则。不管是因为历史因素还是由于人为作用致使商标法与民法的形式存在很大的出入,它们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私权是不可忽视也是无法消除的。因此,在商标法的制订或者修改中,需要贯彻民法的思想,借助民法的手段,同时需要运用民法的体系。

(一)加强商标法的宗旨意识

商标是在贸易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物品,它主要是用来标识商品生产的源地,以此来约束生产商在生产商品过程中不正确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向公平有序的方法发展。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来判断商品的性价比,给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指导方向,促进交易方便快捷。由此可见,商标在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的桥梁,商标对商品是一种无形地宣传,谁能够控制商标,谁就能获取利益。而商标法的制订主要作用就是维护持有商标的经营者的权利,使其利益不受侵犯,保障了市场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二)区别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注册过的商标与没有进行注册的商标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这一点应当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出来,注册过的商标无可厚非地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此鼓励生产商对自家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了商家因商标产生纠纷。同时对于没有进行注册的商标,商标法中也应承认对其正当利益的保护,以此来维持市场稳定公平的秩序。

(三)充分理解商标注册的功能

商家不能一味地追求商标的注册而忽略商标注册的实际意义,若只是注册商标却没有使用,在商标法中应当明确其法律后果。如若商家没有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明,则视为放弃商标的注册,或者一些知名指标因各种原因而不再使用,商标法也应对此作出相关处理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J].知识产权,2010(1):3-10.

[2]张玉敏.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J].科技与法律,2003(4):25-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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