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经济法的契合

时间:2023-05-12 19:05:3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民法与经济法二者在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方面有重要契合之处。通过对公共利益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的探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上的共同之处,指出要将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纳入民法与经济法的比较分析框架之下。

关键词:民法;经济法;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

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范围相对广泛,从宏观层面来看,公共利益所涉及的是全體社会成员所普遍具有的福祉,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从微观层面来看,公共利益需要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讨论和分析。如果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不同主体在发展上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等等。可见,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内涵及其丰富的研究领域。而不同的主体和部门之间在工作和业务上的交叉和融合也构成了一个公共利益网络,不同网络节点之间及有合作也有联系,同时还有竞争。公共利益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拘泥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也出现了公共利益的语境。在民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紧密联系,它主要是与“公众有关”的利益。在英美法系当中,公共利益与国家福利体系又联系在一起;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之中,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公序良俗紧密相连。可见,在不同民主发展基础和历史积淀的国家里,公共利益所指称的语境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二、公共利益的主要特点

公共利益隨着民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公共利益的主要特点也随着民主化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公共利益的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民的个人利益紧密相连。社会的发展过程本身是人的发展过程,社会的形成过程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在当前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里,广大社会成员通过各种机制建立起联系,这种联系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积极地交织在一起。第二,公共利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由于阶层本身的特征,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在利益表达方面具有不同的诉求,其想要实现的目标也不尽相同。不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整合机制的出现,公共利益能够尽量地融合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公共利益能够最大化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共同之处,并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调和和调整,从而保证社会发展能像广泛的利益方向前进。第三,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之上,而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公共利益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稳定的时期不会出现重大的变革。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一)民法中的社会本位

近年来我国民法在社会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取得了重大进步。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于民法中的个人本位的解读,不仅需要从完全的自然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时也需要从人格的角度进行分析。民法中的个人本位主要是强调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获得平等的利益。换言之,这种利益本身是强调的机会利益,却并不能保证自然人在参与结果过程中获得相等或相同的利益。这种个人本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早已得到基本确认,任何形式的民主形式也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其根本原因在于,无论一个国家处于何种社会发展阶段,每个人都不可能获得完全绝对的实质平等,而只能作为一种理想形式出现在国家建构的理念之中。现代民法确定了三大基本原则来保证自然人权利的实现,即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实行。当然,并不能就因此认为民法的个人本位转向发生了变化,这本质上仍然是在尊重自然人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的。在公民社会当中,民法本质上是维护社会基本运行和维护市民社会基本利益的基本法。

(二)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为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总称。法作为上层建筑总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首先,法的内容、性质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而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又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其次,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性法律最大的区别在于经济法以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为基础。既然经济法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其构成的制度框架就必须具备一些独立的特质,以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政府以服务经济社会事业为主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各种法律的制定、修订都要以服务社会发展进步作为主要任务。在西方法律体系中,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20世纪以前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个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假设之上,但这种假设很快被经济发展中个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不断加剧的矛盾所推翻,由此公私法律的分界也更加明显。为了弥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运用同民商法、行政法不同的本位思想,由此一种更适应社会化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四、结论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无论对民法还是对经济法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但社会公共利益又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都非易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不断变化和丰富,民法和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也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不断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法律保障,使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得到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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