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技术贸易中的缺漏与之相关权利保护思路

时间:2023-05-09 15:55:1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不仅对外技术贸易总额显著上升,对外技术贸易逆差也逐步缩小,由此标志着我国技术整体实力正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国内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果。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就当前国内对外技术贸易现状展开分析和论述,就其实践中的缺漏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并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善对策,以期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有序进行和蓬勃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对外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组织 国际公法 涉外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刘大成,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法制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86-0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技术贸易不论是在理论层,抑或是实践层,仍然存在较多缺漏和不足之处,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于引进技术吸收和消化能力的不足,同时,出口技术产品结构的不合理,种种迹象都表明了我国对外技术贸易尚存较大上升空间,由此对此展开分析与探讨,极具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我国技术对外进出口贸易产生于近代历史时期。自1840年开始,我国逐步进入近代对外贸易开创时期。在1840年到1927年间,我国主要开展技术进口贸易活动;在1927年开始到1949年间,迈入技术进口贸易初步发展时期。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借助国外优秀生产技术工艺,先后兴建了大批现代化生产和制造型企业,如安庆军械所、大冶铁厂、汉阳铁厂、重庆大鑫铁厂以及华盛电器厂等,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国内技术工艺层面的空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由此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但由于民族工业基础较为薄弱,现代生产和制造技术较为落后,对外技术贸易仍旧以技术引进为主。直至1952年,新中国迎来了对外技术贸易的全新阶段。此期间,我国政府先后从苏联引进项目450个,用汇金额37亿美元。之后于1963年至1968年间,与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先后达成技术贸易和合作,共引进技术和设备84项,累计用汇14.5亿美元。自1978年起至今,我国步入对外技术贸易的飞跃期,对外技术贸易结构出现重大改变,大量国内技术许可、服务和成套设备实现了对外输出,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根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技术引进合同金额达到了433.65亿美元,技术引进合同达12449份;技术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931亿美元,已然是1978年的二十几倍。

二、我国对外技术贸易实践中的缺漏问题

我国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较为稳定,并长期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保持着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同时,韩国、挪威、东盟、台湾地区等地区在我国对外技术贸易中也占有较高比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合作国家和地区不断变化,技术引进合同数量和合同总金额不断发生着调整,但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始终是我国主要的技术来源地。同时,高新技术的发展带动我国开始向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国家开展大量技术出口贸易活动。然而在上述一系列贸易活动往来中,问题随之显现,具体如下文所述:

(一)外部缺漏问题

一是技贸实践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不明显。客观而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显落后于西方国家,不仅影响到技术进口活动的开展,对国内技术创新亦影响甚大。知识产权又称为知识财产权,即属于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虽然政府不断完善涉外法律、冲突制度规范等,以加强对国内企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但其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旧较为缺乏,大量法律条款界定上的模糊,涉外侵权纠纷频现。对此,发达国家多采取技术壁垒和技术限制等方式来限制先进技术的转移,以维护国内高新技术行业的精力利润,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由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立法体系的缺漏,导致许多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因此受挫,最终使得国内技术创新和发展速度因此受到严重制约。二是技贸出口规模小,软件出口比例低。我国对外技术贸易近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对外贸易出口总额连年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技术整体水平的快速提升。但其仍旧存在较大逆差,“进多出少”现象仍旧没有转变。同时,我国对外技术贸易地区较为集中,并且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如东南亚、非洲和美洲地区是我国对外技术贸易主要对象,发达国家出口比重较小。在对外技术出口产品上,主要以成套设备和高薪技术产品为主,软件技术出口比例严重失调。虽然我国自主生产的汽车、手机等产品已在许多国家占据一定市场,如巴西、俄罗斯、菲律宾、马拉西亚等国,但国内企业并没有掌握产品生产核心技术,品牌附加值较低,更是缺乏品牌影响力,与之外企相比,明显缺乏技术竞争力。

(二)内部缺漏问题

来自内部的缺漏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太过注重引进,而忽略内部消化。我国每年支付大量资金用于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入,大部分国内企业在技术的学习和使用上做出了较大努力,为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但正是在技术和设备大量引入的同时,技术消化、吸收程度相对较为不足,由此制约了我国技术引进的实际效果。而比照国外,其成熟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对于加快企业发展速度,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则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单纯地引进技术和设备而不加以消化和吸收,不能有效地掌握技术理论和原理,显然只会使企业始终走在国外技术企业之后,长期受制于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吸收之间的比例为1:0.2,并且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不但极大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生产和技术成本,也造成了企业巨大的资源浪费。二是技术引进主体结构不合理。在早期国内对外技术贸易过程中,国有企业技术成为了对外技术引进主体,凭借着雄厚的资金实力签订了大量技术合同,同期采购了大批先进生产技术,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有企业的迅速壮大。但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政企一体”的管理模式导致国有企业创新意识较差,相关技术吸收和技术消化远远低于其他类型企业,技术引进效果相对较差。此后,合资企业逐步成为对外技术贸易主体,自主企业仍旧处于不利地位。与自主企业相比,合资企业自身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其通过大量的技术和设备引入,使自身保持较为理想的发展速度,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攀升,并直接影响到自主企业市场份额。而自主企业由于发展基础较为薄弱,资金实力比较欠缺,企业无法提供足够资金用以技术引进,产品生产技术落后,从而导致其市场竞争力低下,最终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

三、改善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相关权利保护的法律构想

根据相关法律及国际贸易公约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的适用法律,发展中国家主张技术转让协议应当适用技术受方国家的法律,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成立、效力、执行、解释等问题,均应受技术引进国的法律管辖,凡在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一律无效。基于这一基础,笔者对其中权利保护的衍生有如下构想:

(一)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目前全球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和关注知识产权,并且制定和颁布了一整套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发生。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化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用以减少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障碍。针对TRIPS协议,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国内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实施了修订和健全。但是由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相关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垄断立法,对反垄断法中对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不适当垄断和不正当限制做出明确规范。知识产权对于与对外技术贸易活动的开展,以及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持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制度上的全面接轨,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能够极大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对外技术贸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积极参与对外技术贸易标准制定

由于长期缺乏对技术标准的关注和重视,我国专利技术始终以满足国际技术标准为主要目的,这种长期的被动式发展导致国内技术发展速度迟缓,技术整体水平难以与国外企业相抗衡,许多企业难以掌握核心技术,企业技术实力也受到极大限制,相关权利也因此丧失法律保障。从国家角度上来看,必须要尽管完善有关标准制度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标准技术的采用中尽可能的采用中国技术,兼顾国际标准,促进中国标准的国际化。其次,必须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通过国际标准化活动更多了解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并积极推动中国对外技术贸易的发展。而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加大技术研发经费的投入力度,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充分利用企业自身资源,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通过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方式去积极主导国内标准的制定,实现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同步,并最终达到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目的。

(三) 全面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现实中,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先进技术成果,却被其他企业模仿和抄袭,企业利益难以维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打击。为此,政府方面必须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国内许多高新技术产业缺乏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是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之一。基于上述可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正不断深入,立足于这一大环境下的企业,若要确保技术贸易往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必须强化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明确指示产权保护与执行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的国家化标准。但需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保护正常的市场发展和竞争环境,更重要的是培养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意识,增强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意识。

综上所述,在对外技术贸易过程中,除了加强对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外,还应完善国内企业专利、商标的保护,并针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全面提高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与保护力,从而切实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技术贸易国际地位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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