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中的应用

时间:2023-05-09 14:25:2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教师是讲授式教学法的灵魂,博学多才的大师上课固然令人如沐春风;但最专心的听众也难以在听别人讲话的过程中掌握实践能力,涉外法律职业能力必须经过涉外法律事务的反复训练才能养成。美国法学院发展起来的探究式教学法把讲台让给学生,从教师主导转变为学生主导。国内外的教学实践表明,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双语课程中引入,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也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关键词:探究式教学法;法学教育;双语教学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师生倒置现象

培养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是教育部对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教学的一项基本要求,并且教育部要求法学学科率先实施双语教学。2007年1月, 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根据该《意见》,截至2010年底,质量工程到期之前总共审批了国家级法学专业双语课程22门,其中,2007年度有7门法学双语课程获得审批,2008年审批4门课程,2009年度审批6门课程,2010年度审批5门课程。此外,各省、各高校也逐步开展了省级、校级双语示范课程的审批工作。在此期间,法学双语课程建设的规模在全国呈现井喷之势。

青年教师在申报双语课程时,一方面看中课时量翻倍的激励机制,另一个方面也借此提高或巩固自身法律英语水平。在这种心理下,授课教师往往采取单纯的讲授式教学方式,或者以讲授为主、学生参与为辅的教学方法。课堂成为教师展示或练习的舞台,学生则成为陪练;表演者热情洋溢、滔滔不绝,旁观者被动接受、云里雾里。教师选择讲授式的授课方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双语教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开课教师需要重新设计课程内容,所承担的开课失利的风险很大。讲授式教学法的主动权在教师一方,课堂局面容易控制。但是,双语教学的培养对象是学生,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学生坐在那里听讲不可能培养这种能力。因此,把舞台让给学生,教师在课堂上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兴趣并训练法律实践能力,才是教学意义所在。

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与误区

在双语教学的教育目标上,存在两种有分歧。一种认为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国外的法律知识、了解专业的法律英语词汇、文书的写作,强调对涉外法律事务的英语能力的培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双语教学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西方式的法律思维,使学生初步具备西方法学的理论素养。其实,以上教育目标的设定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学生自身的英语水平和知识结构。因此,法学双语教学在不同的法律院系的含义不同,如果教学对象的英语不太好,在双语过程中是以语言的水平提高作为教学重点;如果教学对象英语水平比较高,双语教学则以法律内容为主,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和法律背景,双语教学的模式可以根据高校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类高校的教学对象英语水平比较高,也接受过系统和规范的法学教育,比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和对外经贸大学,这些学校的双语教学是以内容为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外语教学和普通法研究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具有借鉴意义。他们的做法是在不同的年级都开设不同的双语选修课程,大二有基础的法律英文、写作,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的体系,大三大四学习专业性比较强的课程,如国际买卖法等。有了大二的基础性的铺垫工作,学生就能够在大三、大四达到用英语探讨专业法律的水平。这种情况下,教师讲授居于主导地位,把相关的规则讲透之后,再提供给学生用英文探讨法律的机会。也有一些教师,在实施双语教学中要求学生以中文理解和表达外国法律和案例;对中国法及其案例则要求运用准确的英文来进行表达。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做法是对本科高年级学生开设双语课程,比如欧盟法、WTO法、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等,都是用英文讲。

第二类高校是语言类院校,学生的英语水平比较高,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学校和学生自身对双语课程的期待,都侧重于法律英语技能的掌握。最典型的例子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学校要求所有的本科生过八级,在一、二年级的时候主要是提高英语水平,在大三强调的是英文能力,训练法律文件的撰写。同时,为了弥补学生法律基础的欠缺,学校也安排教师从一年级开始讲法学基础的课程,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类高校包括国内其他综合性大学和法学院校,这些学校的学生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但总体的英语水平可能不如前两类院校。因此,学生的语言障碍是双语教学的困境,而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水平则成为教学的重要目标。比如,吉林大学为研究生开设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税收基础”两门课程,授课模式是英文原版教材+中文讲解及翻译。

第四类高校主要是工科院校和财经类院校,学生的整体英语水平可能不如第一、第二类高校,法学课程的开设以及法律资源的配置又不如第三类高校全面。比如,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对本科生的双语课程安排在选修课,大三下半学期开始。内容上,只是选择国际商法的一部分,或者说比较法的一部分讲授。教材是选出来一些相关资料,学生事先进行大量的阅读,老师在课堂上对关键用语和法律词汇做出解释。北京理工大学双语教学主要是在两类课程当中开设,第一是国际法的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第二是商法类的课程,如公司法等。至于双语教学的模式,老师们并没有完全统一, PPT基本上是用英文来做,但是在讲授中中英文的比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现场的学生跟不上的时候会用中文讲授。

结合上述四种模式,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学双语教学存在以下误区:

第一,双语教学等同于法律英语。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出,除了第一类高校,很多大学在双语教学中都存在学生英语水平不理想的情况, 教学过程中教师牺牲了大量的时间来照顾学生的英语水平。在学生英语水平两极分化非常严重的情况下,能不能开得起来双语课,开了双语课后怎么上,代课老师都比较困惑。

第二,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缺失被双语教学复制或放大。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现阶段被定位为素质教育,即以理论教学为主,缺乏足够的法律技能训练。这种宽泛的定位不能充分满足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突出反映在法学毕业生缺乏国际法的思维与技能。举个例子,在近两年的“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或“贸仲杯”模拟仲裁庭比赛(均以英语作为参赛语言)中,选手们面临的首要困境不是知识储备上的漏洞或者对案件材料研究不足,而是在回答问题的环节,无法正确理解法官或仲裁员的提问,有时甚至经过反复解释仍然不能领会提问的真实意图。究其原因,尽管这些选手通常从英语水平较高的学生中选拔出来,有的学生甚至取得了较高的CET-6、TOEFL或IELTS成绩,但他们仍然欠缺将法律思维的训练。应对我国对外开放对人才的需求和国际社会法治化的趋势,承担我国高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任务的高等院校必须重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各法学院校也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做出许多努力,比如,尝试与国外学校短期交流、鼓励学生参加国际竞赛、举办英文讲座、召开国际会议、利用校内留学生资源为学生创造练习外语的机会等。

探究式教学法的引入及优势

(一)探究式教学法的起源

探究式教学法是由美国法学院教学发展起来的一种建立在讨论与写作基础上的研究性学习法。该教学法主要包括问题和理论、读书小组、小型专题研讨等课程。问题和理论课没有标准教科书,内容涉及现实法律难题。在课程学习中,学生需像律师那样组成合作小组,并且作为团队完成作业。学生像律师那样每天面对法律实务问题,找到解决办法,做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读书小组则要求共同阅读某个作品,并写出批判性的小论文。小型专题研讨要求学生就主题演讲进行提问,就相关主题写作小论文。总之,探究式教学法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律师所需具备的讨论、分析、解决问题以及写作能力。

(二)探究式教学法与实践能力

探究式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涉外法律能力。涉外法律人才应当能够熟练运用外语作为工作和交际语言,用外语查阅资料、撰写法律文书、参与跨国诉讼或仲裁。而我国现有法律人才外语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大学英语等英语专业课程来完成,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因此,双语课堂成为提高学生法律英语水平的平台,学生在这个平台主动发现问题、提出并解决问题,最有利于法律语言的提高。探究式教学法通过提供多样性的写作练习方式,让学生进行大量的练习来提高写作能力。在法学院里,学生通过法律诉状、客户法律意见书、内部备忘录、法学期刊论文,以及专题研讨课报告等各式各样的书面写作,来提高写作的技巧。

(三)探究式教学法与批判性思维能力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理性的、反思性的思维,是一种跳出自我、反思自己思维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者能够分析他们观点的证据的质量,考察他们推理的缺陷。为什么美国的法学教育这么优秀?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注重批判性思维。在美国大学里,批判性思维课作为公共课面向所有大学生开放,批判性思维训练已被融合到各个专业的教学之中。美国法学院录取委员会(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对未来法学院的学生的建议非常明确:“法学院想要的学生是那些具有批判性思维能力、有良好的写作技能、对塑造人类经验的各种力量有相当的理解的人。”一个哈佛法学院出身的律师,专门给判了刑而没有钱请律师的穷人上诉。他讲,他的基本功就是文本分析,阅读审判记录,通过对记录和判决的分析找出其中的破绽,提出上诉理由。要推翻人家的结论,就需要文本分析能力和培养批判性思维,这比什么具体的法律知识都重要。

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也可以作为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的蓝本。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在法律教育中,强调“像律师一样思考”,并认为“优秀法学院的课程不是教授法律原则,而是教给学生律师式的思维方式--这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2006年,哈佛法学院在传统的案例--对话式教学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探究式教学法,学生通过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改善研究及写作的技巧,而且还可以学会独立思考,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所述,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涉外法律实践能力,美国法学院发展起来的探究式教学法弥补了单纯的讲授式教学法和单纯式讨论教学法的不足。教学实践表明,探究式教学法引入到法学双语教学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英语能力和法律思维,而教学模式的开放性,也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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