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回顾

时间:2023-05-09 13:25:0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近五年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发展迅速,学术交流频繁,研究成果丰富,本文进行逐一回顾。

一、近五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概况

(一)学术活动

2003年至200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每年都召开年会,这些年会均设有国际商事仲裁专题。同时,全国性的仲裁年会近五年也逐年召开:2003年11月19日至21日由广州仲裁委承办的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召开。2004年9月2日至5日由西安仲裁委承办的中国仲裁年会在西安召开。2005年12月1日至3日,由南京仲裁委承办的仲裁工作年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2006年9月2日至4日,由兰州仲裁委承办的全国仲裁年会在兰州召开。2007年12月11日至12日,“2007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暨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会”在海口隆重召开。

(二)教材、专著与论文

近五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学者出版了大量的教材、专著与论文,研究成果丰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王鹏著《论国际混合仲裁的性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圣翠著《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赵秀文, 谢菁菁编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屈广清主编《国际民事程序与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林一飞编著《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于喜富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年版;杜新丽主编《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晓红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石育斌著《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对于论文,据统计,在近五年每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中收录的,中国期刊网收录的以及其他资料里收录的,大约有五百多篇。

由此可见,近五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术成果喜人,表明了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近五年的重点研究领域和热点问题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学者对许多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形成了一些研究热点:

(一)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立法与实践问题

公共政策与可仲裁性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被认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实际上,以公共政策判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一是由于公共政策具有地域上的差异性和时间上的可变性,因而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概念是相当模糊的。二是如果把于公共政策有关的问题不具有可仲裁性看作是一项原则并作广义解释的话,则意味着几乎所有事项都是不可仲裁的。在今天,普遍的观点是,凡涉及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公法争议或公共政策的争议事项,只要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且争议事项是当事人可以自愿处分或可自行和解的,就可以提交仲裁解决。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公共政策事项可仲裁性扩大化趋势还表现在: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分和对公共政策的限制性解释适用方面。

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是由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当地法律作出,理应属于法院地国的裁决,但是根据当地的法律,该裁决不被认可为当地裁决。非内国裁决的理论依据不是裁决地法院不能对其行使撤销监督权,而是当地法院自动放弃此项权力的结果。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性问题

缺员仲裁的合法性。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有时会出现缺员仲裁的问题,这会导致仲裁庭的不完整。缺员仲裁问题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触及了仲裁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仲裁庭和法院之所以认可该案中出现的缺员仲裁现象,主要是为了保证争端解决的效率以及维护仲裁的制度性。但反对者从仲裁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缺员仲裁将违背仲裁领域早已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平等原则和仲裁庭合议原则。目前,各国和国际机构对缺员仲裁的现象日益开放与宽容,承认了缺员仲裁的合法性,并采取“有条件的缺员仲裁与指定替代仲裁员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仲裁庭缺员的问题。

(三)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形式,商事仲裁若要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和监督。这种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控制,另一是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方面表现在:1.对仲裁管辖权的支持;2.对强制仲裁以及仲裁庭组成方面的支持;3.对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司法支持;4.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支持。司法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现在:1.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司法审查;2.法院对仲裁员职业操守的司法监督;3.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就仲裁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我国仲裁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仲裁法》没有确定严格意义上的自裁管辖原则;2.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地点确定上,未规定法院的支持与协助;3.在仲裁的临时措施上,法院的直接干预过大,支持不足;4.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上,实行多元司法审查机制,不符合权力平等行使及受制约原则。我国法院已逐步认识到在司法与仲裁的关系中存在控制与监督过度,支持与协助较少的弊端,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逐步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控制,增加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

1.对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标准的认定日益宽泛。

2.仲裁庭自裁原则的广泛采用。该原则已在国际和国内仲裁立法、仲裁规则及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

3.仲裁形式的多样化发展趋势。

4.网上仲裁将逐渐繁荣兴盛。选择网上仲裁将大大减少仲裁员、当事人和律师的开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三、近五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特点、不足和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特点:1.对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深化;2.出现了许多新兴的研究领域;3.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发展;4.逐渐关注仲裁与司法的和谐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不足:1.现有的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仍是难以应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和需要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问题;2.立法论证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并应加强学者与立法部门的经常性交流。

国际商事仲裁今后的发展趋势: 1.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研究将取得重大成果。随着我国立法机关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问题的关注,学者们的研究将适应时代的需要更加紧密的将自己的研究与国家的立法活动结合起来。2.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问题日益重要,这一领域的研究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取得重要的成果。3.由于香港、澳门的回归,及台湾问题的解决,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研究将成为研究的热点。

参考文献

[1]张艾清,《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2]赵秀文,《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法学》2007年第10期

[3]池漫郊,《缺员仲裁的合法性》,《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4]陈力,《论构建我国和谐的仲裁与司法关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5]王瀚,李广辉,《试论当代国际商事仲裁的若干新发展》,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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