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看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关系

时间:2023-05-09 11:15: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有关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主要是指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在学术研究的体系内一直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虽然没有准确定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本文选择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出发,在对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性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作一简要阐述。

【关键词】国际私法范围;关系;性质比较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有两方面的学说,一是国际私法是除了冲突法之外,还包括其他诸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统一实体法和国际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这主要是韩德培教授、黄进教授等学者的观点。二是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主要就是研究冲突法的有关解决问题。这一观点,是随着广大学者对国际私法进行深入研究之后,逐步形成的一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李双元教授、余先予教授、殷爱荪教授等。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从1834年美国学者斯托雷提出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概念以来,在国际国内就一直争论不休。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即国际私法在基础方面的研究都未取得共识。相比而言,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的性质则要清楚的多,广大学者在这方面的争议较小。那么,为什么在有关国际私法的性质方面会争议这么大呢?笔者以为,这主要是有关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到现在仍未界定清楚。我们都知道,法律分类的基础,在于其调整对象,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在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中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大国际私法的概念,这体现出现今有关国际私法在调整范围方面存在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贪大。还是以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为例,在这本书中,共分5篇36章,其中第3篇为统一实体法,共5章,内容分别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运输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与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新论一书的内容基本相同。这很能说明问题,有时候,大并不是个好事情,往往会造成大而不精的后果。既然这部分内容都已经形成一个与国际私法并列的新的分支,那么,为什么还要把这部分内容写进去呢?门派之争确实害人,从国际私法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在学术上所谓的“地盘之争”,即殷爱荪教授所言的“把手伸到别人的口袋里了”。

二是所谓的统一实体法并不存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如果去除掉刚才所述的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我们就会发现,国际私法在统一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荡然无存,成为一具空壳。这与国际私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有直接的关系的。因为,只要居民之间存在着国家这个组织,那么在居民管理及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完全一致,因而也就不可能制定出所谓的统一实体法。最直接的证明就是国家间融合、趋同达到欧盟这种程度的地区之间,都不可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罔顾其他地区和国家间。国际私法意义上得统一实体法只是一种空想。

二、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性质比较

所谓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性质,实质上是指国际私法与冲突法属于哪一种类别的法律。涉及到国际私法和冲突法的分类,主要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公法与私法之分。下面我们分而述之。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私法在这方面的争论,有三种意见,一是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是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并列的二级部门法;二是国际法为国内法,该学派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不过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三是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利益,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公法与国内民法之间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冲突法属于国内法抑或属于国际法也有三种意见:一是冲突法属于国内法,因为冲突规范主要由各国自己制订,冲突法所解决的法律关系纠纷由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二是冲突法属于国际法,因为冲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冲突法的渊源有一部份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是冲突法是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特殊的法律,既属于国内法的特殊组成部份,又属于国际法的特殊组成部份。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与冲突法都属于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在这方面,二者是相同的。正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具有了国际因素,才使得其不同于普通的民法与经济法,使得在处理这类法律关系时,有了不同于处理一般国内民事关系的程序和依据。如果将二者归于国内法,则难以解释国际私法(冲突法)与普通民法之间的区别。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

“通说认为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实体法,规定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是程序法。”如果从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很自然的会得到冲突法属于程序法的结论,因为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是就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明应该适用的法律,所以,它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

(三)公法和私法

这与前面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是有密切联系的,因为程序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如果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属于实体法,则当然属于私法范畴。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同属于私法范畴。

三、小结

国际私法不应贪大求全,而应集中精力研究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国际私法应该是指冲突法层面上得内容,只有这样,国际私法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学科特色,区别于其他二级学科,在学科发展上不断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沈娟.冲突法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推荐访问:国际私法 冲突 调整 关系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