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歌版权收费之争

时间:2023-05-07 21:20: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在KTV、音像店、宾馆、酒店、夜总会、茶社等一些以盈利为目的而播放、使用音乐的场所收取卡拉OK音乐版权费,体现了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有利于我国音乐事业的长久发展。但在收费过程中各方却因各自利益而博弈不断,“收不收,收多少,谁来收”成为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协会在收费细节上又各执一词。看来,音乐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

告别“免费的午餐”

2006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起诉深圳南山区的天籁村 KTV音乐著作权侵权案,后经双方庭外和解,被告承认侵权,赔偿10万元损失,并且今后逐年缴纳音乐使用费。同年6月杭州三家超市在公开播放音乐作品《爸爸妈妈》《流浪歌》《青藏高原》《暗香》《好汉歌》《朋友》等而未经音著协许可,也未支付相应报酬,被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近3万元。

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卡拉OK市场,KTV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规范。特别是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音著协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频频登上各大媒体。人们逐渐意识到,在KTV、音像店、宾馆、酒店、夜总会、茶社等一些以盈利为目的而播放、使用音乐的场所,需要向有关部门、协会支付一定的卡拉OK音乐版权费。背景音乐正在告别“免费的午餐”时代。

收取卡拉OK版权费,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激情,更是尊重著作权人创作成果的体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样的收费也许是势所必然。

陕西省音乐家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小强在谈到收取卡拉OK音乐版权费时十分愤慨:“我是受害者。为了版权的事没少打官司,十年前是官司赢了钱输了,现在情况好多了,但是版权依然得不到保障。”他同时表示,“我们这里已成立了音乐版权保护委员会,虽然目前工作范围还很有限,但我们一直会为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音乐维权的先锋

长期以来,我国收取相关的音乐版权费处于真空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习惯了吃“免费的午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直没有专门负责收取这方面费用的合法组织造成的。

199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大陆一个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收取使用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在记者的电话采访中,音著协一位工作人员说:“协会成立15年来,始终在维护音乐权利人的事业中不遗余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目前已有会员4000余名,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已逾1400万首,同时已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协议。”

“12元”标准遭质疑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被列为试点城市。该消息一出,国内KTV产业的利益各方就展开了剑拔弩张的博弈。

在2006年11月的一期CCTV《经济半小时》节目中出现了让人深思的一幕,当主持人问到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卡拉OK版权费的管理组织——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在制定标准之前的协商是否有广州市娱乐业协会参加时,王化鹏很干脆的回答,“没有。”难怪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的广州地方行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不是不愿交费,要求交得明白。”

中国音像协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并且强调,“交不起版权费的,我们现在就不收。12块钱只是上限,承担不了可以往下降。”虽然收费组织如此“体谅”,但是一些地方行业协会早已打定了自己的如意算盘:深圳沿用1元标准并且KTV行业拟用自拍MTV背景抵制包房费;南京歌舞厅行业协会称卡拉OK版权费用为两毛;昆明卡拉OK经营者建议包房版权费每天5角;合肥娱乐业协会提出9分钱标准……

西安量贩KTV的主任王俊在谈到12元的收费标准时说:“这个店现在有包房80个,一般上座率也就是50%,如果非要按照12元的标准,就算只按照40个包房来收取,一年需要缴纳5760元,还是比较难接受。”经过对全国几十座城市进行调查测算后,有关方面认为,按照每家卡拉OK每天平均营业8小时计算,收取每家卡拉OK不超过每天营业额1%甚至低于0.5%的版权费比较合适,不同地区会略有差异。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卡拉OK版权费属于民事收费行为,根本没有什么标准可言。我国的音乐著作权是有有效期的。著作人去世后50年就不需要再支付版权使用费了。由于MV音乐形式搀杂了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像著作权、摄像著作权,很难判断如何支付版权使用费。另外,只有给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的音乐作品,才在他们的版权使用费收取范围内。而卡拉OK厅中使用的相当一部分音乐作品,都未授权给这两个协会。”

是“打包”,还是“动态”收费?

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音乐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与此同时,国家文化部也出台了KTV收费标准,以歌曲的点击率为根据,各卡拉OK经营户可在统一的10万多首曲库里自由选择歌曲下载到各自的歌库,下载时不收费,而消费者点唱该歌曲时,连接到收费系统的软件会记录下点唱信息,并根据点唱次数的多少进行收费,每首歌每点击一次收费多少都有固定标准。长沙、郑州等被列为首批试点城市。这样,同属一个收费内容就出现了两大部门、两套不同的标准的尴尬。这让一些卡拉OK业者很是为难,“交一定的费用是应该的,只是不知道该交给谁了。”西安经典时光KTV视听歌城的负责人很是无奈的说。

文化部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卡拉OK曲库,在我国、甚至国际上都尚属首次。一旦加入“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经营者为顾客播送歌曲的唯一途径,就只能是通过曲库点播。为了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尽量保证消费者能够在店中找到自己想唱的歌曲,曲库的歌曲更新速度就尤为关键。另外,“全国统一曲库”能否及时取得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就成为经营者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刘彩玲律师对此认为:“针对文化部与版权局的两种收费标准,从目前来看,都没有合法依据。首先,到底该由谁收费还存在争议,只有确定了收费主体,才能与版权所有人协商制定收费标准。目前两个版本的收费标准在制定程序上都有问题,都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显然其合法性令人生疑。至于一些地方行业协会提出的收费标准,也存在上述问题。”

同时,消费者也表示了担忧。西安市民李先生是一位歌曲爱好者,他经常和朋友去卡拉OK唱歌。他告诉记者,他早就听说歌厅要收版权税的事了,他最担心的就是歌厅涨价,会把版权税转嫁给消费者。虽然国家一直明确表示版权费是向歌厅收取,但是成本提高,歌厅难免涨价。“水涨船高,我们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价格肯定会有所上浮。”西安夏绿地KTV的姚经理坦言。

收费主体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表示,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该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对此,刘彩玲解释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处于筹备阶段,是不具备收费资格的。国务院于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须经过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在没有正式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之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不能以其名义收费。”

“由中国音像协会代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做法我们认为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一种依授权而派生的委托性收费,只有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才可收费。中国音像协会在没有经过授权时当然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现国家版权局指令暂由其代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显然不合理。”

“两个裁判的竞赛”

针对卡拉OK版权收费,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都加大了对音像版权问题的监管并且都各自拿出了收费依据,各自制定了收费标准,各自开始了收费试点。一边是文化部及其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一边是国家版权局及其监管的几个版权管理协会;一方管着文化产品的内容,一方拥有卡拉OK厅的管理权。两大部门相继高调介入被喻为“两个裁判的竞赛”。

2006年11月7日,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试点工作在长沙正式启动。此后的第三天,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音乐版权费收费标准。在收取卡拉OK音乐版权费当中,到底藏了一个多大的蛋糕,引得两个部门竞相折腰呢?据测算,我国一年的版权使用费可达百亿,按照国际惯例,收费主体通常可以从所收全部版权使用费中抽取10%至20%作为管理成本,也就是说收费主体能得到20亿元左右的管理成本。

陕西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所研究员江波谈到:“几个部门出台的不同规定,消费者发出的与经营者等不尽相同的声音,这都表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为了各自的目的、利益而展开的博弈游戏很不可取。”

殊途同归

卡拉OK在我国流行很多年了,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是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像卡拉OK这样的文化娱乐业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整顿规范好这个文化市场,对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是推进著作权法在中国实施的重要进展,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卡拉OK音乐版权费到底该由谁来收,江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收取卡拉OK音乐版权费时涉及一个利益、权力关系,要实现较好的利益切割,实在是不能从竞争、对立的视角去认识与运作。相反,要通过各相关群体的积极对话,协调利益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当然要把相对而言发声机会有限的群体的利益表达出来。有不同公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制度不该是虚设。”

据最新消息,作为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主体之一的中国音像协会正在和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积极协调,共同推进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取工作的开展。中国音像协会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将结合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内容,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由“抽样计次”向“精确计次”逐步过渡。

中国音像协会的负责人说,作为权利人及使用者的桥梁,协会将不断加强与权利人、使用者的沟通,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切实推动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并建立卡拉OK版权收费队伍,完成对卡拉OK等文化娱乐产业提供合法授权、进行合理收费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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