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改革历程回顾和对未来“扩围”的展望

时间:2023-05-07 20:25:3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多项相关法规,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了制度保障。文章针对“营改增”改革历程回顾、未来“扩围”及“营改增”后对地方税的影响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扩围”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颁布历程回顾

从2011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营改增”相关法规,有力地助推了我国对“营改增”的全面改革,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了制度保障。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10号)文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个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至此,我国酝酿多年的“营改增”改革在上海拉开序幕。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71号)文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3〕37号)文件,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至此,我国“营改增”在该领域全面实现纵向扩围,“营改增”改革在全国展开。

2013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我国“营改增”改革从纵向扩围转变为横向扩围的“双扩围”模式。

2014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6号)文件,发布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将邮政服务和铁路运输两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文件,发布《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将中国移动等电信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 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简化了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定方法。

2014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改版,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有助于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改增”工作需要,提升专用发票防伪技术水平。

通过对我国颁布的“营改增”相关法规进行盘点,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成效,为实现结构性减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

二、“营改增”未来“扩围”展望

按照中央规划,我国将在2015年在全行业各个领域完成“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将彻底取消营业税,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的现代财政制度。未来对“营改增”改革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剩余领域。征收营业税范围过去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共9个行业,2012年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未来仍有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将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

(一)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技术、信息技术等纳入试点后,未来还需要将其他的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方案。首先考虑旅店业、饮食业等影响面广的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门类复杂,点多面广,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纳入“营改增” 试点。现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未来可能承担6%的税率。这将对生活服务业最直接的影响便是税负增加。此外,除了生活服务业,未来还应将其他服务业逐步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

(二)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现行金融保险营业税范围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四大部分,由于行业性质差异应该独立设计“营改增”方案。其中,保险业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就是赔付支出,一般不作为收入,未来应重点考虑如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应深入探讨“营改增”对银行和保险行业潜在的影响以及“营改增”所导致的税负变化。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设计“营改增”方案,如现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一部分金融保险业未来可能承担11%的税率。另一部分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征收,未来可能承担6%的税率,这将对过去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部分金融业最直接的影响便是税负增加。

(三)房地产业、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房地产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主力军,地位非常重要,将房地产与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按照目前的营业税征收规定,现行的房地产开发、融资、租赁等业务的营业税按照营业收入的5%征收,建筑业劳务按照总包收入与分包费用差额的3%征收。由于房地产与建筑业之间关系过于紧密,应当把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同时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减少“营改增”对两个行业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房地产与建筑业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由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租入机械设备以及购买建筑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导致进项税抵扣困难。房地产与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未来可能承担税率为11%。

在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等营业税重要税种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后,未来仍有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将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营业税届时退出历史舞台。

三、“营改增”后对地方税的影响

未来我国将在全行业完成“营改增”,营业税将彻底取消,这将对地方税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地方税源严重不足。因此中央政府必须考虑如何给地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税源,还需要做出更多协调。可以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或者培育消费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等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享。“营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收入税收收入应当与之前基本保持持平。改革之前营业税占到整个地方本级税收收入50%,改革之后中央拿75%、地方拿25%的增值税。为了缓解“营改增”给地方收入的变动,现在暂时采取把“营改增”的部分依然作为地方性收入的办法,但未来还是要进行改革。一是将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扩大地方的分成比例;二是在培育地方税的时候重点考虑对消费税和房地产税等税种进行改革。消费税方面,现在消费税是由中央在生产环节征收,未来可能将一部分品目挪到零售环节征收,税收交给地方,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做好市场服务;房产税方面,将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税收也交给地方,通过改革可以弥补“营改增”所致地方政府税收损失,堵上地方财政的缺口,解决地方税源问题。此外,还要清费立税,通过推进环境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改革,多渠道帮助地方政府增加税收来源。

“营改增”的根本出发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未来如果“营改增”改革全面实现,减税规模将效果彰显。对于部分行业反映的税负增加问题,相信随着改革范围的扩大和试点行业的增加,抵扣链的进一步完善,税负增加问题将会得到更好解决,改革效果会更加凸显。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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