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时间:2023-05-07 15:50: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成为我国城市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往往从事技术含量低、流动性强、可替代性强、劳动强度大和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因而在此过程中,自己的各项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到自己工伤的各项事宜,往往四处碰壁,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鉴于此,本文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引言

在我国,农民工在建筑行业中就业人数较多,建筑行业的工作性质使其不可避免发生各种工伤事故,目前在建筑行业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筑企业有必要树立正确的观念,积极为农民工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1工伤与工伤保险

1工伤的内涵

《劳动法》对工伤的解释: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故为工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病也纳入工伤范围,工伤的概念也开始有了延伸,从意外事故伤害扩大到包括职业病所造成的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工伤保险概念的界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模式,在保障。

2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2.1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在几乎所有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险支出规模占支出的大部分。此外,农民工是中国转型时期的产物,社会各个方面受到的保护和待遇较少。即使是农民工的伤害保险也几乎是空无一人的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民工工伤保险也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险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2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农民工工伤后不能及时应对的话,农民工的家庭生活就会失去保护,不利于农民工的身心安全和家庭和谐,也会威胁社会稳定。2013年4月,习近平书记在海南考试中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因此,如果农民工伤害保险的供给与农民工需求达到平衡,不仅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助于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中国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工业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与工伤保险和农民工直接利益密切相关,解决农民工直接问题对促进中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3.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农民工一般不具备太高的文化水平,自身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工之前并不看重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多数建筑行业农民工自身受到封建思想影响,认为人的生死是上天注定,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很多建筑行业农民工并未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法寻求社会的担保,不能出示相关工伤保险证据,因此大多数采取私了方式,被迫接受了用人单位提出的低额赔偿。

3.2农民工参保率低

一些农民工能够意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自行申请办理该保险,而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并不能够对工伤保险持有正确的认识。建筑施工企业以获利为目的,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为施工留下各种安全隐患,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农民工自身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工人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职业危害十分严重。

3.3工伤预防机制欠缺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功能,但是内部实践中却没有充分地开展这一工作,安全生产的工作不到位,同时只注重眼前利益,导致事故频繁发生。“重赔偿,轻预防”的立法态度一度使工伤预防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虽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预防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只是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始,需要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对于职业病尘肺病,这样情况发生后,给予农民工带来失去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也很难再融入社会。

3.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通常无视社会福利和相关法律责任,寻求利润最大化。有些企业运气好,不处理常规程序。有些企业以工人工资投保,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我国在公布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之前,经常使用事故保险形式,而不是工伤保险。因此,许多企业拿事故事故保险代替事故保险,一般回答加入保险的问题。

4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健全法制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方针,基本上已经放射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个层面,取得了非凡的成果。光说农民工,本身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一切法律权利,同时作为城市现代化的主力军,应该受到城市工人般的待遇。但是,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下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很低。从根本上讲,除了农民工本身的因素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美也会加剧他们的怀疑。为此,最好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设计,对名为移徙工人的特殊集团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突出自己享有的权益,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此为基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逐步加强对与国家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对农民工的认识,帮助他们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术和保护措施,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加强监督

农民工事故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实施中,尤其是建立健全的监督责任机制所必需的,是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基本手段,在此过程中政府逃避责任。我国农民工每年都接连发生工业灾害,但并不都是有效的处置。调查结果显示,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睁大眼睛无视的现象仍然很常见,劳动监察部工作不足。因此,除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外,还需要在透明构建信息和增加惩罚两个方面建立责任监督制度。具体来说,工伤保险部门应不定期公布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农民工兄弟的信息查询渠道,公共企业缴纳社会保障情况,定期检查问题,发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此为基础,加强对非法经营企业的处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并行手段,情况严重的企业甚至可以处理营业执照撤销处理,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量。

4.3统筹协调,逐步推进

任何制度的发展过程都遵循一定的规律。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有一章要遵循。整体来说,这是来自我的创新、重复和进化。农民工事故保险制度,必须战略性地改善和推进。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相关政府公务员应该齐心协力。大家都提出了使高层设计能够更快、更科学地推进的建议。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宏观层面的调整。最重要的是,要集中讨论各主体所代表的利益中发生的冲突。为了顺利推进政策,需要進行科学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清除拌石头。要做好雇主的思想工作和宣传呼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现劳资双方积极参与保障的政策设计宗旨。还可以实行激励和激励政策,实现制度间的无缝对接,使更多的移民工容纳在受益者群体中。

4.4加强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对农民工特殊集团工伤保险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其预警机制和康复机制的担忧也应该进一步增加。而且,学者们没有仔细研究具体的实践途径。要有相对完善的基础理论,才能提供顺利运营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所需的支持。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相关理论的研究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丰富,农民工工伤事故预警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研究。教育当局可以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任务,并以资金支持为基础鼓励学者进行相关研究。我国也应该多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惯例,以丰富的经验为基础,为研究打下基础,促进对异性的分析和讨论。以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农民工事故保险制度的发展。

4.5农民工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1)培养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在建设业农民工集体内审中,选出了一群具备一定法律素养、想要开展融合法的农民工学生作为公益宣传院。充分发挥宣传院法用法的模范人东作用。(2)提高农民工保险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农民工应自愿参加权益保护活动,培养协调冲突、仲裁、保护诉讼权益等实践能力,依法保护权益,解决各种劳动争议。另外,农民工应自愿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知识和保险意识教育,利用闲暇时间自愿学习保险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5结束语

国家越来越关注农民工问题,工伤保险问题与农民工的即时利益有关,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加快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工权益保护意识,维护农民工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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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昊,男,汉族,就读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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