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互惠

时间:2023-05-07 14:50:0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其次分析了两者的互补互惠:投保范围的互补;资金来源的互补;承担责任的互补;保障对象的互补。使顾客达到合理购买保险。

【关键词】 社会保险特点;商业保险特点;互补

一、社会保险及其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收取少量保险费,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及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

非盈利性。社会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强制实施的非盈利性保险,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国家政策为目的。

强制性。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普遍保障性。社会保险对于广大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应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商业保险及其特征

商业保险是以参加投保人为保障内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投保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作为商业化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以下特征:

盈利性。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从而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才能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非强制性。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而保险人也可以根据需要而选择被保险内容、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且由自己选择产生被保险人是否投保纯属自愿,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

特定性。商业保险的内容是一定的,是以合同订立的被保险内容为对象,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将来事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但均以合同为依据。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互惠

1、投保范围的互补

社会保险主要针对遭遇老年、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和失业等风险的社会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障范围比较广泛,针对所有公民。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处置的风险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年老、疾病、死亡、伤残等人身风险,提供养老保险、人寿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各种责任保险等险种。其承担保险只针对于签订合同的公民,但商业保险承担保险的范围相对社会保险而言就更加广泛,其保险内容主要体现于合同之上,而其投保内容、保险类型远远多于社会保险,承担的相应责任则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社会保险种类少,而商业保险种类繁多,均可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内容。而且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行为能力在拥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其他种类繁多的商业保险种类。使自己在拥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获得更好更有效的保障。甚至在拥有社保的基础上再补充社保不能提供的部分,获得能满足自己需求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是作为一种变相的投资,为自己的将来投资。

2、资金来源的互补

商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投保人缴纳的合同约定的保费,还包括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过程中提取的公积金,保险公司通过资金时间差赚取的资金等。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补贴、企业缴费、员工缴费及积累资金的投资收益。其次社会保险是国家财政的一种经济手段,而是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福利而施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商业保险资金的融入就更加促进了社会稳定,使得二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和共同发挥作用,就好比有人比喻:“说社会保险是人人皆有的一碗白饭,那么商业保险就是根据个人能力所选择的口味和蔬菜等。”

3、承担责任的互补

社会保险遵从国家政策目标,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受保障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其保障程度将取决于投保人的有效需求(即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即承保能力);社会保险一般只能承担投保人的部分损失,而商业保险则是根据投保人所缴纳的费用多少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同一险种缴纳的费用越高则获得的赔偿就越多。

例如:某职员李女士,于2005年10月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年交保费150元,保额5000元,2007年5月李女士因患乳腺疾病在解放军第四五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782.55元,李女士已经办理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统筹部分只承担了1766.99元,剩余2015.56元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真正体现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互补互惠。

4、保障对象的互补

商业保险经济关系的确立,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只要投保人愿意投保并具有缴费能力,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并有承保能力,保险经济关系即可成立。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由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所有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都将成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商业保险的介入使得我们全国公民被保障的对象更多,并且不仅是公民可以受到保险,保险的对象也发展为财产、事物等(比如财险、汽车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同作用,让全国公民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让全国公民生活在一种充满了保障的国度里,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团结。

四、结束语

保险虽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却能将风险转移,将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每一个人,他一生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不仅需要防范规避,更应该未雨绸缪,提早做好保障。拥有社会保险,清楚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及其特征,然后再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生活,安定社会秩序,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补充,互补互惠,共同构建我国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

闫敏毅(1976.8-)女,西安人,任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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