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协调定位

时间:2023-05-07 10:15:0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环境审计效能发挥的基本前提是独立性的有效保持。研究我国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定位,有助于环境审计效能的提升。文章分析了我国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从独立性对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要求出发,探讨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协调定位,为中国特色环境审计制度的设计奠定基础。

【关键词】 审计独立性; 环境审计主体; 协调定位; 环境审计制度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科学论断,并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作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环境审计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作用显著。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监督主体定位不够明确,环境审计效能低下。拟实现环境审计的监督效果,必须从环境审计关系入手,探讨环境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环境审计主体与审计委托者之间的独立性,以便更好地进行环境审计制度设计,使环境审计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驾护航。

二、我国环境审计主体的研究现状

根据国际商会(1991)的定义,“环境审计”是管理环境的工具,是对与环境有关的组织、管理及设备进行系统地、有说明力的、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环境管理和控制,运用对公司有关环境规范方面的政策、鉴证等手段,达到管理环境的目的的一种监督活动。我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关注环境审计。经过多年的研究,目前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应当建立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环境审计监督体系。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监督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因而环境审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政府审计部门及人员,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很少参与到环境审计实践中来。随着环境审计实践的逐步深入,环境审计必将由传统的合法性审计目标,拓展到检查资源使用有效性及确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等审计目标。政府审计将不再是唯一的监督主体,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参与势在必行。但对于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如何参与到环境审计实践中来,政府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依据,因而,无法指导环境审计实践工作。

三、审计独立性及其对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内在要求

(一)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及审计委托者应当同时保持独立的特性。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保持独立,能够保证主体不受干扰地获取与评价审计证据,保证审计的效果;审计主体与审计委托者保持独立,有助于审计委托者对审计效果的有效监督。因此,审计独立性被称为审计的灵魂,是审计的最重要特征。

(二)审计独立性对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内在要求

从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可以看出,审计独立性强调的是主体与客体的独立、主体与审计委托者的独立,且这种独立性应在时间上一贯性地得以实现。如果假定一个地区的环境审计委托者是既定的,环境审计客体也是既定的,则环境审计主体是可控的。因此,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使环境审计主体与既定的委托者与审计客体保持独立,这是审计独立性对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内在要求。

根据我国的资源管理制度,我国环境资源归全民共同所有,而政府履行的是公务责任,是环境资源形式上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因此,在环境审计关系中,政府是环境资源形式上的委托者,社会公众是环境资源实质上的委托者,对于一个特定地区来讲,环境资源审计的委托者是既定的。但在不同的环境审计形式中,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不同,其受托责任不同,因而,独立性的表达也应当有所不同。可见,环境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应着重考虑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相互独立。

由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特点,环境资源必须实施跟踪审计。跟踪视角下的环境审计可以分为资源的审批审计、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环境影响评价审计、企业环境绩效审计、环境质量鉴证审计,当然,也包括环保资金使用合规性审计。如资源审批一般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广义上属于政府环境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由环保部门执行,其执行客体也是政府部门。但目前环境资源审批、政府环境资源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么根本不执行审计,如果实施审计,其审计主体也是政府部门,审计主体与客体同为政府部门,显然存在着环境审计主体与客体严重不独立的问题。企业是环境资源使用者,目前环境绩效审计往往由内部审计担任,内部审计受被审计单位考核,也存在着审计主体与客体不独立的问题。企业环境质量鉴证目前由社会审计执行,虽形式上独立,但仍存在着实质上不独立与执行时间不一贯等问题,环保资金使用合规性审计目前由政府部门执行,同样存在着审计主体与客体不独立的问题。分析三种审计主体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有助于环境审计独立性的实现。

四、当前我国三种审计监督主体独立性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审计主体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部门及人员代表国家依法进行的审计。传统政府审计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财政资金的收支运用、公共资金的使用等情况。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特征,环境资源也应当成为政府审计的监督对象,这是政府审计范围的重要拓展。在目前的政府绩效审计形式中,环境审计主体与客体及审计委托者具有双向不独立的特点。

(二)社会审计独立性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审计是由民间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执行的审计,审计对象范围广泛,为提起审计委托的各类单位,例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表面上看来,目前社会审计属于中介组织,其与审计的客体及审计的委托者保持着双向独立的关系。

但事实上,由于事务所的经费来源为审计委托者,如果委托者与审计客体不能够保持有效独立,则社会审计难以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另外,由于目前社会审计主要着重于事后审计鉴证审计,独立性在时间上亦难以保证。

(三)内部审计独立性中存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是由内部机构及人员执行的审计,其监督对象主要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由于当前内部审计归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管理,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组成部分,因而内部审计只具有相对独立性。从理论上讲,内部审计处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可以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在独立性的时间上保持一贯性,但事实上,由于内部审计独立性只是相对存在,因而目前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

五、我国三种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定位与协调

(一)从形式上的独立性谈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定位

从形式上看,社会审计应当成为环境审计的主力。

社会审计是社会中介机构,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也独立于审计的委托者,对环境审计活动,应当由社会审计充当环境审计的主力,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保证其独立性实质上的实现与一贯性的保持。

(二)从实质上的独立性谈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定位

从实质上看,政府审计应当成为环境审计的主导力量。

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高尚的职业道德、更强的胜任能力。政府审计具有执法权,在三种审计监督形式中权威性最高,因而,应当成为环境审计的主导力量,并处理环境审计查处的问题。

(三)从独立性的一贯性要求谈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定位

从一贯性要求看,内部审计是环境审计效能发挥的必要保障。

内部审计处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对环境事件可以进行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有利于独立性一贯性目标的实现。

(四)社会公众在环境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定位

以上的分析说明三种审计监督体系各有所长,亦各有缺点,三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有助于审计效果的保证。

由于环境审计事件的特殊性,社会公众在环境审计往往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从资源所有者身份来看,社会公众属于资源的所有者,在环境审计关系中,其应当充当审计委托者的身份,这种观点已经在理论界得到广泛认可。

但同时,由于环境影响的广泛性,社会公众亦应当充当必要的环境线索发现主体,成为环境审计的执行主体。

(五)环境审计主体在具体环境审计关系中的合理协调

环境审计有不同的分类,在不同环境审计类型中,环境审计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合理协调三种环境审计主体的功能有助于环境审计“免疫力”的实现。

具体来说,在资源审批审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计中,由于行为的执行部门是政府机关,为避免独立性受损,可以由政府委托政府审计部门组织环境审计工作,接受委托的政府审计部门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审计,内部审计配合社会审计进行环境审计工作,社会审计取证后将审计结果通过网站与电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由政府审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结果,并对监督效果进行再监督,实现其在资源审批审计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三种审计主体的相互协调,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监督资源审计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出现的问题,一旦政府在资源审批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出现不利于受托环境资源实现的相关问题,社会公众可及时将问题通过网络等形式提交政府审计部门,并由政府审计部门及时改进。

在政府环境绩效审计中,应当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直接向社会审计力量提起审计业务委托,内部审计可以配合社会审计工作。社会审计工作的结果直接通过网站、电台等形式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政府审计则负责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结果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再监督。

企业环境绩效审计原则上应由企业内部审计进行,由于内部审计目前受管理层考核,因而只具相对独立的特点,为实现其独立性,可以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委派制。具体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向政府与政府审计部门汇报对企业环境绩效的监督结果;为了避免企业环境问题的发生,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具体可以由社会公众作为环境线索发现主体,发现线索后可以直接通过政府设立的相关网站上传数据,政府审计部门收集到相关数据后,委托并责成内部审计完成审计工作。

环境鉴证审计,传统上由社会审计实施,为避免社会审计与被鉴证单位的串通,可以由政府审计组织社会审计进行鉴证工作,政府可以对社会审计的鉴证结果建立备案制,并接受政府审计的再监督,对于环境鉴证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由社会公众进行再监督,政府审计对于相关的问题,进行再监督。

六、结论

以上的讨论只局限于理论层,现实中要实现环境审计效能,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实现。另外,还需要政府严格执法,通过制度的严格执行对独立性进行动态管理,以保证环境审计的监督效果一贯实现。

【参考文献】

[1] 蔡春,等.环境审计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 齐超.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J].税务与经济,2009(3):9-13.

[3] 陈太辉,等.审计人员思想方法影响因素研究[J].审计研究,2012(1):40-47.

[4] 宋传联.会计学基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5] 宋传联.独立性视阈下我国环境审计监督主体的定位[J].生态经济,2012(6):46-49.

推荐访问:主体 审计监督 协调 定位 我国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