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

时间:2023-05-06 16:20:3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当前,中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强力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检察官作为法制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人员,在此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检察官是集指控官、护法官、保民官三种角色于一身的法律监督官。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检察官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和社会需求,符合发展改革大局、强化自身职能发挥!

【关键词】依法治国;检察官;职能发挥

人民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对于维护法治公正与权威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一直以来,检察官职能受到桎梏,未能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在强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检察官应该紧紧抓住现阶段司法改革的机遇,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顺应时代发展、满足人民需求,切实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

一、法治中国背景下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的职能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侦查权,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性的犯罪进行侦查,根据执法结论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公诉权,即对国家公安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合法事实、有效证据决定是否进行起诉。三是监督权,即对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法定侦查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对人民法院裁判存在瑕疵案件的抗诉以及对监狱等服刑机构进行的法律监督等。而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说明,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和职能,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它的一切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的职权活动都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度来认识和运作。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官职能的重要性,其有效发挥必然能够对树立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人民检察官职能的有效发挥是树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人民检察官职能的发挥是否充分有效就关乎司法活动的进行是否完善公正。树立司法公正必然要求司法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高效合法,必然要求人民检察官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人民检察官职能的有效发挥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

构建社会主义科学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不言而喻,和谐社会一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人民检察官在法治过程中作为追查职务犯罪的先行者,作为代表国家公诉的践行者,作为行使法律监督的维护者,对法治的保障功能毋庸置疑。人民检察官运用专业化的知识、规范化的程序、职业化的精神以及崇高的道德品行和对法律的忠实信仰,坚定的发挥着法定职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

二、法治中国背景下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的有效化

人民检察官职能的有效发挥在依法治国、和谐社会以及现代化国家的构建进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果确保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的有效化呢?笔者认为需要从外部保障,内部培育两方面着手。

(一)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需要有效的外部保障

完善的体制保障是人民检察官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笔者认为目前检察官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关键在于权利行使缺乏独立性、制度管理缺乏科学性、法律监督缺乏制约性。在此需要强调:本文“职能的有效发挥”是指人民检察官依法、合理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所谓权利行使缺乏独立性是指人民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时行政化色彩较浓以及进行执法时受到上级检察机关以及本级政府机关的干扰较多,丧失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制度管理缺乏科学性是指检察官的职务遴选、工资福利、奖惩规则等基本制度设置未能很好体现出科学合理、高效透明。法律监督缺乏制约性是指检察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在行使权利上有优势。虽然理论上人民检察院要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负责并报告,但是实践上此种监督力度并不够,容易造成权利肆意。实施依法治国,就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不当的问题,就必须深化检察官制度改革。笔者认为改革的出发点在于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并积极行使检察权。“独立”就是要以参与司法活动的人民检察官为核心,其执法活动不受他人非法的干预;“积极”就是让人民检察官在工作前景上有希望和生活待遇上有保障,使其积极踊跃、公正无私的参与司法活动。同时务必加强并有效落实对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官权利监督及制约机制。需要强调的是:检察官深化检察官制度改革,不仅要回应社会关切借鉴他国经验,而且要立足中国国情,权衡公共资源投入,平衡检察官与其他职业群体待遇差异。完善合理的体系制度是对人民检察官职能有效发挥的基本保障。

(二)人民检察官职能发挥需要有效的内部培育

高尚的德性修养是人民检察官职能有效发挥的根本。所谓德性修养就是指人民检察官要具有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具有娴熟高超的法律技能、具有大公无私的职业精神。人民检察官不同于一般公务人员,必须受到法学熏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并能够随时更新法律知识,这是行使职能的前提条件。理论必须能为实践服务,在日常司法活动中还必须历练技巧、总结经验,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处理各种复杂的司法事务。检察官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很难想象如何做到司法公正与树立司法权威。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具有特定的内涵与实质,从保障检察权运行、规范检察官行为、引导社会道德等层面体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价值,应当形成“教育培训、内省修养与纪律奖惩”三结合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养成的路径。

三、结语

检察官职能的发挥关乎我国检察制度、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官的职能发挥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和谐社会的需要,现代胡国家的需要。检察官职能的发挥的关键在于司法制度的创新,难点在于司法制度的落实,根本在于法律信仰的培育。笔者坚信只要人民检察官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完善司法制度大变革中,将法律职业道德根植在心里,使法律专业实务修掌握在手中,人民检察官的职能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就能够树立,和谐社会以及现代化国家的构建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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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艳敏.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J].国家检察官学报,2009 (5).

作者简介:倪帅(1988.01- ),男,汉族,辽宁海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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