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新部署

时间:2023-05-06 15:55:2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十八大以来,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远见卓识和责任担当,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基础, 形成了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基本格局,全面依法治国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领域深入推进。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越是全面推进,就越需要加强、改进立法工作。

科学立法取得了突出成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强调要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为现阶段立法工作重要的指导思想。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立法取得了突出成绩,“共制定或修改法律48部、行政法规42部、地方性法规2926部、规章3162部,同时通过‘一揽子’方式先后修订法律57部、行政法规130部。”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诸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中,这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四年的时间里,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建设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積极探索法的编纂工作,启动了民法典编纂、颁布了民法总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三次审议,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完成。法的编纂有助于推动法制统一,促进法的体系完善,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

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开门立法是立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和调研等多渠道征集民意,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完善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意见、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关注立法、支持立法、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广泛凝聚共识,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关注点不同,导致在一些问题上的主张可能产生冲突,这就需要立法机关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开门立法是立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和调研等多渠道征集民意,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完善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意见、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关注立法、支持立法、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广泛凝聚共识。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执政。十八大以来的五年间,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加快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

十八大召开后不久,在部署新一轮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时,第一次在中央层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并注重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强制权以及综合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这一做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了进一步解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消除权力设寻租空间。毫无疑问,推行权力清单制,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形势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2013年初,国务院各部门共有非行政许可审批453项,经过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的清理,逐步减少了209项。在此基础上,对剩余的244项再取消49项,并将8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提出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从此退出历史舞台。2015年,国务院各部门又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49项;2016年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并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大大减轻了政府审批负担,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有效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坚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17年,国办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国土资源部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裁量权,提升执法透明度。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监察机关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2016年11月7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有利于監督和问责逐步朝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各级政府继续加强考评工作,明确党政一把手责任。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考评体系、细化考评指标,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具体路径。一是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二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通过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的制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文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审议通过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建立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加强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履职安全保护,依法从严惩处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这些措施有效确保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利于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五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好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六是深化公安改革。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七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发挥律师在推动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16年1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2017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全部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将完成。随着这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推出,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央相继出台一系列保证司法公正的新措施和预防、纠正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新机制。2013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2013年、2014年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无罪。2013年到2016年四年间,全国法院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54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其中,河北聂树斌案、海南陈满案均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这些冤错案件的纠正,重塑了司法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有错必纠”提振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等9个犯罪的死刑,并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程序,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各单位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力求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享受到全面依法治国带来的现实红利,取得丰硕成果。

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改革涉及多个方面,一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2014年以来,上海等地就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开展综合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截止到2016年8月,全国已产生入额法官24035名,“谁办案谁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显著。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一律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審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二是推进增效速裁程序。一段时期内,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后,根据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通过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办法,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让更多纠纷在诉讼渠道外得到解决,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2016年,全国法院共设置2338个诉调对接中心。上海法院四成以上案件在诉前得以有效化解;北京法院诉前分流68763件,调解成功19046件。三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先行试点。人民陪审员数量已达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选任方式由组织推荐向随机抽选转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转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案件“质量”转变,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更充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地区已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6471名,试点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组织监督案件2937件。四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2017年7月1日起,试点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截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包括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9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增职能,填补了行政诉讼法中缺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空白。经过两年的试点,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建立调查核实一套保障机制,构建起一套符合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五是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六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拍卖机制改革,这三项主要措施让“老赖”无处可躲。截至2017年2月,全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万例,限制615万人次购买机票、222万人次购买动车及高铁票,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信用惩戒力度加大,逐渐破解了执行财产处置过程不透明、不规范、变现难问题。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成效逐步显现。

执法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这些措施包括: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规定,2015年5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一年后,全国法院收案数增长28%,当场立案率高达95%。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基本消失,“立案难”问题逐步缓解。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推动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范围与数量大幅上升。2014年、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司法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各级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为诉讼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25亿元。保障生活困难群众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由上述改革及成效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正确改革方向,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务和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在全社会加强宪法教育,树立宪法意识。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强调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些举措对推动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全社会创造法治氛围,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中,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规范。普法工作不只是向公民宣传法律条文、解读法律内涵,更需要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与全社会保持良性互动,使法治实践成为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坚持普法工作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求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结合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努力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这对于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创造法治氛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開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对“七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全国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法治意识根植人心,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正在形成。

同时,应该看到,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不断提高,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逐渐形成,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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