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维权”律师问题研究

时间:2023-05-06 15:20:2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维权”律师又称“死磕”律师,在“北海案”,“小河案”等案中因为死磕法院而被大家所熟知。“死磕”律师通过抠法条字眼,将法院和法官作为死磕对象,通过网络炒作等手段,以维护程序正义为名,谋求代理案件的胜诉,标榜其通过死磕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不可否认,死磕行为对司法自律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提高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亟待建立防范和处置“维权”律师的制度或相关规定,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关键词 “维权”律师 死磕行为 法庭秩序

作者简介:班荣升,贵州民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77

一、“维权”律师的产生

(一)“维权”律师死磕行为的产生

“维权”律师的代表性人物,在其博客上发表了“论死磕派律师”一文,对“维权”律师的起源,发展和形成进行了说明。

杨学林认为死磕行为源于2005年的浙江东阳环境污染维权农民被抓案,多名北京律师抱团前往提供法律援助,且与法院针锋相对。2006年山东临沂盲人案,律师被不明人员跟踪、殴打,使得律师认为其正当权利遭到报复侵犯,以此对公权力进行抗争。

死磕的形成在“李庄案”,确立于“北海案” 和贵阳“小河案。在此阶段律师开始抱团取暖,在这三个案件中均成立了律师观察团和专家顾问团。特别是“小河案”直接提出了“死磕”的概念,死磕派正式确立。在这三个案件中死磕派串联组织了全国各地数十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死磕,上百名律师声援,死磕律师顿时轰动全国。

综上所述,“维权”律师的产生,是因为其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案,剥夺了其辩护权,或者其“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且在其认为一人力量无法抗衡法院的情况下抱团取暖,以达到“维权”目的。

(二)“维权”律师死磕的案件类型及原因

从“维权”律师死磕行为的案件来看,死磕行为多存在于刑事案件,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主要原因在于“维权”律师认为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对抗的只是对方民事主体,法官严重“违法”的可能性小,危害性后果也不会非常严重,不需要使用死磕的方式。 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对抗的是公权力,且刑事案件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维权”律师认为公权力强大,对被告人或相对人形成压倒性优势,所以遇到公权力“违法”,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时候必须死磕。

(三)“维权”律师死磕的对象

在我国庭审制度设计中,法院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根据双方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居中做出公正裁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对抗的应当是控方,但是不管是“北海案”“小河案”还是其他出现“维权”律师死磕的案件,“维权”律师与多数律师将控方作为主要对手不同,将其认为妨碍辩护权行使的主体都看作对手。在司法实践中,居中裁判的法院和法官,更多的成为死磕对象。 当然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和我国司法制度设计。

二、“维权”律师死磕的方式及其危害

(一)死磕法条,浪费司法资源

“维权”律师为了使其死磕行为“合法”,就需要指出办案机关的“违法”。为了达到其目的,死磕派律师的做法是,“把法条拿出来,指着上面白纸黑字的条文,才能使违法者理屈词穷。”所以死磕律师的公文包里基本上都装着法律汇编,或者笔记本电脑,以便随时拿出来跟人家拼法条。 例如,“小河案”中要求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送达开庭通知书,迫使办案人员连夜飞到北京、上海、杭州、湖南、山东,把开庭通知一一送达给代理律师,上演了中国法制史上一个空前绝后的飞机送达。 从该事件也看可以看出所谓死磕法条,其实是死磕字面意义上的法条,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二)网上恶意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使得每个上网的人都成了自媒体,可以将自己的想法,周围发生的事情实时传播出去,微博传播消息的“滾雪球效应”会让该事情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成千上万的网民知道。“维权” 律师利用这一性质,将案情和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丑化、扩大化披露,以期获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迫使办案机关按照其要求办案。在案件宣判前,通过微博提前披露案件信息,暗示办案机关行为“违法”,恶意造势,严重干扰了法官独立审判权,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行为艺术,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些“维权”律师为了达到其目的,不择手断向办案机关施压。例如,“李庄案”中,几位律师用胶布遮住眼睛照相;“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给福建省高院院长送红薯; 在法院门口翻跟斗、打横幅辱骂、嘲讽法院领导,甚至“散步”、静坐、绝食以向法院施压。“维权”律师的这些“行为艺术”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四)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政权

部分“维权”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不正当利益,在明知通过合法辩护方式达不到对当事人承诺目标的情况下,勾结境外势力,召集访民在法院门口非法聚集滋事,接受境外敌对媒体采访,发表大量诋毁国家机关的言论,诋毁国家司法体制和国家政治制度。例如,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宇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后,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揭露自己先后到多个国家和地区接受培训、参加会议,费用全部由境外组织承担。而这些培训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其在国内的名气及其影响力对其代理的一些案件进行炒作,还有一个目的是对这些“维权”律师灌输所谓 “西方民主人权”等理念,进行资本渗透,借这种形式来攻击中国政府。 此种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权,给境外势力破坏中国发展、颠覆中华民族,摧毁人民的政治信念提供了机会。

三、如何防范“维权”律师

(一)加强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打造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政法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习总书记在十八大后,提出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要论述。“打铁还需自身硬”,政法机关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机关,必须要达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必须要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只有这样一支政法队伍才不惧“维权”律师的任何死磕行为,也会让“维权”律师不想死磕,不敢死磕,无法死磕。

(二)司法局和律协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律师依法履职

司法局是律师的管理机关,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要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对执业律师定期培训与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良好运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表现在,不仅应当对当事人负责,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对司法制度负责,依法辩护,坚持正确的辩护立场,不庭闹,不死磕,不恶意纠缠,维护司法权威、法律尊严。

(三)保证律师权益,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积极看待律师的作用。法官应对控、辩双方的主张、证据和意见给予同等的关注,以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的正常发言。 必要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律师提供便利。法检机关及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形成“控辩”对等,“审控辩”三方适度配合,相互制约的良性格局。这样不仅利于查明事实,彰显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维权”律师也就失去了滋生“维权”的土壤。

(四)录音录像,庭审进行网络直播

“维权”律师兴起、盛行的时候, “维权”律师庭审中之所以敢不遵守法庭规则进行庭闹,是因为当时大多数法院没有条件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对“维权”律师的违法行为无法固定证据,使得一些法院无法对“维权”律师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惩戒措施,导致法庭规则对“维权”律师失去了约束力量。近年来,我国法院全面推进科技法庭的建设,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并逐步应用庭审直播技术主动对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庭审过程被录音录像固定下来,并通过直播被公众所了解,极大限制了“维权”律师死磕行为的发挥空间。所以,应当进一步推广网络庭审直播,要求法院对每个符合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进行网络直播,这不仅是对“死磕律师”约束,同时也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案件程序上及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四、如何处置死磕律师

(一)法庭内“维权”律师死磕行为的处置

法官在法庭上对“维权”律师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庭规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其行为违法的轻重程度对其进行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进行罚款、拘留,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触犯刑法的,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置。

(二)法庭外“维权”律师死磕行为的处置

法庭外的死磕手段,不外乎通过网络对案件进行不实披露,暗示法官违规办案,法院未保障其辩护权,对案件进行炒作,形成舆论热点。对于这类行为或者对人民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可以及时通过媒体介绍案件办理进程,发布庭审公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进行旁听,并对庭审进行直播,让“维权”律师在网上没有发挥的余地。对已经出现的模糊消息、不实消息,及时公布权威信息,澄清虚假、恶意信息,让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被舆论干扰,让被告人不被舆论审判。

对于“死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应当依法予以吊销律师证或者根据《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应当移送立案侦查。

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辩护,司法机关也应当进行反思,在案件案例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存在,是否确保了律师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治的进步,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注释:

杨学林.论死磕派律师.http:///content/14/0411/15/9742787_3680 34592.shtml.访问日期:2018年8月10日。

梁言.死磕派律师“ 磕” 出一个法治中国?.检察日报.2013年4月2 4日,第5 版.

钱杨.死磕派律师如何死磕.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hendu/renwu/detail_201 4_03/21/35023587_0.shtml.访问日期:2018年8月6日。

王凤涛.“磕出”中国法治“进 步”?——死磕派律师的制度角色与中国司法的策略选择.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3卷第一辑.

律师王宇揭“锋锐律所”黑幕.搜狐新聞网:http://news.sohu.com/20160801/n462058705.shtml.访问日期:2018年7月28日.

黄文.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河北法学.2006(5):91.

司发通(2018)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保障律师诉讼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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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超.律师"死磕"的理性解读.中国司法.2014(10):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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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红强.从法官和律师的冲突与合作视角看法庭秩序的失范与规范.江西社会科学.2013(10):16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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