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3-05-06 13:15:1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又往前进了一大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修正 积极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3-0090-02

我国一贯都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人权问题更是我国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年来我党一直致力于依法治国并不断将人权问题纳入法律:在2004年修改宪法,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公民人权的一些具体问题写入了刑法。在笔者看来,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客观上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很强的积极作用。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也对不少法律进行了修正。其中较为重要的几次就是2004年的修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通过这三部法律的修改,我党的立法思路清晰可见:即不断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部分修改内容是延续了《宪法》修正的立法思路(例如对于人权问题所做的修改),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仍是延续了这个思路。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结果。

其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曾于1996年修正了一次。九六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何况从九六年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在此期间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科技的日益进步,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手段,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必须对以往未出现过得情况加以规定,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最后,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和国家间交往的频繁,犯罪现象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面对新形式、多元化的国际性犯罪,各国普遍感到,仅靠传统的国家控制犯罪已无法应对,必须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来联手打击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我国近年也陆续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但由于我国现实的刑事司法情况较为复杂,因此没有与公约完全衔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与其他公约国不一致的做法既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地位。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公约的相关理念加以衔接。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具体理念

1.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体现了条约必须遵守的理念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是一项被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得随意违反。该原则被权威的国际文件反复确认和重申。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载明:“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 履行其依本宪章所负之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 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此次修正,我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证人保护制度等国际公约中的理念写入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强制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其他公约国保持一致,这表明了我国采取立法措施推进刑事司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的决心。

2.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在新刑诉法中人权保障不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在后面多个法条中 “人权保障原则”都有明显和具体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事诉讼法已不仅仅是一部诉讼程序法,而且还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此次新刑诉法在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规定被很多人视为是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原则,很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予以保障,如今我国新刑诉法引入这一原则,无不是紧跟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项民主、科学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

第三,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立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在新刑诉的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54条和第58条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法。此次增设的法条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由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的紧密联系和其身份的特殊性,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此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无疑都是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新刑事诉讼法产生的积极作用

首先,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刑事诉讼法不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一部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为此,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自我完善,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的积极回应。本次修法在强化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等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此外,本次修法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人民诉求的积极回应。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并饱受诟病的司法积弊在修法中得以消解。比如证人不出庭、律师阅卷难、不断发回重审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嫌疑人长期羁押等,这些问题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本次修法着力从制度上化解这些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不但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带来了新动力,也是应人民所求,为保障人民安全和人身权利带来了保证。

其次,将保护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国际公约中的理念和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实践和履行国际公约承诺的体现。由于法律的制定与其背后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有密切联系,因此国际公约中的一些规定和理念与我国实际国情以及传统观念存在很大差异,这导致我国在加入国际公约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没能完全遵守国际公约中的条款和理念。我国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很多做法也与很多公约国的做法不一致,这对于我国国际形象无疑有着不利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利于司法机关树立遵守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合作及强化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其他公约国的做法相一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与国际相接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中的规定,表明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这将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巨大的正能量,使中国能够得到更多国家的理解和认同。

最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与时俱进。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明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之后,“人权”就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这次刑诉法修改不仅在总则中明文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而且在整个修改内容里都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更有利于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彰显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深刻调整和文明进步。

参考文献

[1]刘宪权.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731- 738.

[2]古津贤.谈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人权保障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9,(3).

[3]张晓东.也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J].法学评论, 2001,(6).

[4]陡明韬,马辉.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人权保障[J].天府新论,2007(2).

[5]郭威.社会结构转型与中国法治秩序建构[D].黑龙江大学,2004.

[6]马俊.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大势所趋[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7]田晓辉,巴信勇.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建立排除规则的构想[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8]冯哲.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J].当代法学,2002(10).

作者简介:徐琳(1985-),女,辽宁开原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现为辽宁省中共开原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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