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初探

时间:2023-05-06 13:00:2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翻译研究中的目的论学说所提出的观点,与中国资深外宣翻译工作者总结出来的经验是不谋而合的,对于中国外宣翻译工作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以目的论问理论为依据并结合平行文本对国内法院网英文版中存在的若干翻译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工作中,应根据翻译目的和预期读者的需求选择翻译材料,对原文材料中的信息进行必要翻译前处理,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依据读者所在文化中的规范对译文进行调整,确保译文的可读性,从而达到预期的翻译目的,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关键词:中国法律;网络外宣;汉英翻译;目的论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5

一、引言

作为文明社会的基础以及市场经济和公平贸易的保障,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今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三十多年来,中国大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天,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和活跃的角色。中国的快速发展和进步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并力求了解中国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内。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和物质交往的发展,中国的司法机关也意识到国际司法交流以及对外宣传的重要性,并将司法领域对外宣传工作的意义提升到了维护国家司法形象和促进国家发展进步的高度[1];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中国对外宣传工作便捷高效的渠道[2-3]。因此,中国的国内部分司法机关、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官方网站纷纷开设了外文版,使用英文等语言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中国的司法制度。

然而,就是在这样有需求、有动机和有媒介的有利条件下,中国司法机关的网络外宣工作却并不成功,突出表现为译文质量不佳,译文所依据的原文选择不当,从而使中国司法机关的网络外宣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表现为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制度所抱有的强烈负面印象,诸如中国根本没有法律可言;中国的律师人数很少,且专业水准不高;中国大陆的法官人数很少,法律职业素养不佳;由于长期的人治传统,中国人遇到纠纷不愿意走法律途径,因而法律在中国并没有什么意义;为了阻拦民众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中国的立法机关故意将法律制定得晦涩难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4]。

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翻译研究中的目的论(the Skopos Theory)为指导,对中国司法机关网络外宣翻译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的策略。

二、研究对象与指导理论

(一)研究对象

本文以中国司法机关网络外宣翻译为研究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院网的英文网站(网址:http://en.chinacourt.org/,以下简称“法院网英文版”)为研究素材来源。外宣翻译是翻译的一种特殊形式。外宣翻译的定义有多种,目前最为权威、采用范围最广的定义将外宣翻译定义为“以完成那些对外宣传材料的翻译任务为基本内容的翻译实践活动的总称。在中国,外宣翻译的主要任务是将中文译成英文,或者是其他外文,向世界传播来自中国的声音……在遵循翻译的共性原则的前提下,外宣翻译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外宣翻译包罗万象,几乎涵盖所有的翻译活动,包括各行各业、各级部门从事对外宣传有关的翻译活动,即人们常说的‘大外宣’的翻译概念。狭义的外宣翻译包括各种媒体报道、政府文件公告、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介绍、公示语、信息资料等实用文体的翻译。”[5]

具体到本文,中国司法机关网络外宣翻译则是指中国司法机关为了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司法制度而采用英语等外语介绍中国司法制度的交际活动。本文中的“网络外宣”采用的是“网络大外宣”的概念,即网络外宣工作不是由专门的外宣网站垄断的;相反地,任何一家国内网站,包括机关团体等的网站,都有可能承担对外宣传的作用[2]。而选择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的英文网站作为研究素材来源是因为截止本文定稿之时,该网站为中国全国法院的门户网站英文版。

(二)指导理论

本论文以德国功能学派的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为指导理论。目的论(Skopos Theory)的核心是目的准则,即“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6]29。按照目的论的观点,翻译是在原文基础上进行的文本处理过程;与此前许多翻译学派的观点不同,原文的地位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相反,译者可以从翻译目的出发,判定原文中哪些内容可以保留,哪些内容则需要调整、改写乃至于删除,如此一来,“原文仅仅是译者使用的多个“信息来源”(offer of information)的一种”[6]25。

英国学者苏珊·巴斯奈特(Susan Bassnett)和埃斯佩兰萨·别尔萨(Esperana Bielsa)则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目的论对新闻翻译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7]8,明确提出在新闻翻译中,译者必须采取绝对归化的策略[7]10,充分考虑到源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的区别,根据特定目标受众的特点和需要对源语文本进行改造,确保译文文本符合目标受众所在地区的新闻语言规范,并详细列举了译者对原文文本要进行的五种改造:更改标题和导语、删除不必要信息、增加重要的背景知识、改变段落顺序[7]64,84。

这种将原文请下神坛,不再将原文奉为圭臬、亦步亦趋的翻译理念,与中国资深外宣工作者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外宣翻译指导原则——例如外宣翻译的“三贴近原则”,即“贴近中国发展的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8]“内外有别”[9]“建立认同”[10]等原则——是不谋而合、完全一致的。将这三者结合,可以得出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应遵循的原则:在明确译文的预期目的和预期读者的前提下,选用归化的翻译策略,确保译文符合目的语文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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