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改革

时间:2023-05-06 12:05:1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当前,司法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完全相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一些不满意的地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本文试从司法改革的背景入手,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人员;建议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

万物皆有因。司法改革亦是如此。哲学上有这样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在什么样的经济氛围中就应该显现出与此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经济浪潮的大环境变了,司法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据不完全数字统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每年大约有50万起民事案件,而今,这一数字已大大飙升至几百万。大致有以下原因: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推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加之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多元化利益群体,产生的多元化社会纠纷,是原有的司法体制不足以应对。二、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恢复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针以来,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习惯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从开始的非讼、避讼到慢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伴随着全球思想自由、开放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人格、权利、自由的关注度也愈来愈高,突出地体现在一系列婚姻家庭案件的发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说:司法制度一定要改。怎么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正确处理立足中国国情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

二、中国司法改革进程

中共十五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高调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的命题:“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理论上来说,公正高效权威是有机统一的:公正是底线,是司法制度的生命;高效是司法效率,指向司法执行力;权威则指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重新调整和配置国家的司法权。理论之美在于它不添加实践所带来的任何杂质。那么实践中的司法改革又该如何操作?我个人喜欢把中国的司法制度比做一只风筝,一只被拴在执政党手中的风筝。那么改革者在这其中又充当何种角色?我想他应该是拿着剪刀剪掉风筝线的人,风筝断线,无非两种结果:风筝高飞与风筝落地。所谓司法改革最理想的目标应该是前者,即司法获得独立地位,在此基础上的公平、公正、效率、民主等才有意义。而这两种结果偏偏是执政党不喜欢看到的,执政党不会放掉手中的线。即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这样特殊的国情下,司法改革的步伐又要迈向何方呢?很显然,只能从风筝的材料、质地着手,这便是所谓的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机构办案效率。

当下,要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深化司法改革。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司法人员的具体执行,离开了人,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法制建设走到今天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依然存在诸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这里面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知识的缺乏,使有关的司法人员不能以拥有的知识自主地解决司法事务问题,即是司法人员缺乏自治原因。政治道德素质的欠缺、低下,使司法人员道德水准不足以使其抵挡外部的诱惑,这是司法人员不能自律根源。

那么我国的司法人员整体现状是怎样呢?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检察官、法官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没能得到有效地开展。司法机关在实际的执法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刑讯逼供、收受贿赂和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也时常存在侵犯涉案人员人身权利的问题;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或司法人员身份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问题;个别人“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工作中“冷、硬、横、推”的问题;工作作风散漫,工作纪律不严等问题。[2]这是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此外,由于一些历史上的原因,在很长时间里我们司法人员的选任标准低下,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一度较低,造成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欠缺。

三、对我国司法改革之建议

笔者认为,要进行司法改革,建立与国情相匹配的司法制度,首要的问题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对策也比较切实可行。一、建立和完善专业资格制度和任职录用制度。缺少专业知识的司法官比没有技术的技工更加可怕。他无法担当起公正司法、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因此,对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筛选与录用必须更加严格。我国有现行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且在此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即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二次考试,这样做从源头上保证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更有利于司法人员整体专业素质的稳步提高。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国家和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到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逐步建立和培育司法人员的道德自律机制。培养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爱岗敬业的崇高精神,是从根本上保障司法人员的自律性,同时,司法惩戒制度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也极有必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不掺杂个人情感去办好每一个案子,决不能把个人利益、个人感情、个人好恶掺进司法活动中去,杜绝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建立完善司法人员的保障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任期是与行政机关相同的,即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完全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混为一谈,不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悖,而且不利于司法机关自身的持续发展,对此有必要加以修改。此外,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保障,即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调动;对司法官员应实行收入和退休双重保障制。虽然用“高薪”不一定就能买到“司法官道德品行的持续,维持司法公正”,但必要的物质保障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因素。四、培训方式多元化,对司法人员实行终身教育,及时进行知识更新非常必要。通过教育培训方式的改革和制度化建设,形成钻研法律业务的良好风气,以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可以这样说,司法过程的实质就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思维过程,是司法人员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过程。因此,有较高文化、法律水平和道德修养的司法人员是保障公正司法的一个关键因素。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和文化水平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有公正的司法官,才会有公正的司法。对于司法官来说,一定要德才兼备,缺一不可。

我们能清醒的感受到司法改革在中国这样极其复杂的环境中,要想改革所面临的阻力。作为改革者,应有而且一定要有改革的魄力和勇气,而我们同样要有足够的冷静来看待司法改革。笔者认为,大概要怀有等待日出到来的喜悦与期待,坚信司法改革必将成功。

参考文献:

[1]王胜俊.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J].法制日报,2012-06-26.

[2]王洪生.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活动[A].检察理念与执法规范[C].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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