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发达地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动力机制

时间:2023-05-01 18:25: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利益表达是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核心原因。农民在政治参与中能够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而进入政治过程,使这种有利益支撑的行为可能长久、稳定、持续、理性和有节制地进行。农民集体维权行动一般采取从易到难的方式,其利益要求如果未能通过合法程序得到解决,则自然倾向于采取极端的维权方式。

关键词:沿海地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1)06-0060-07

在社会转型期,“三农”问题以及因此引发的农民维权与抗争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所以如此,不仅源于这类问题的强组织性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而且还在于底层民众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及集体行动的可能所涵括的政治学意义,同时也蕴涵着当利益表达在遭遇体制的瓶颈后,农民在行动中所显示的力量。因此,深入研究底层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阐发其在表达过程中集体行动的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外视角多样、各有侧重的相关理论研究俯拾即是,构成了丰富的行动理论。比如奥尔森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论述,侧重理性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1](pp.41,42);马克思[2](p.196)、达伦多夫[3](p.133)、科塞[4](p.64)等则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如资源分配、阶级结构等角度来阐述集体行动的动力之源,认为社会结构才是集体行动的本源;蒂利则从空间环境和社会运动动员的关系来分析集体行动[5](pp.1,238);勒庞[6](pp.1,180)、布鲁默[7](pp.129,138)、特纳[8](pp.172,179)等社会学家则重视情感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认为互动中形成的共同心理和情感促使行动的产生,等等。值得一提的是,詹姆斯•斯科特的研究更具启发性,他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用“生存伦理”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9](p.8),之后又提出了“日常抵抗”这一重要概念,指出多数低层阶级不会冒险公然采取有组织的政治行动进行反抗,他们往往采取诸如偷懒、怠工以及偷盗等日常形式进行反抗[10](p.43)。李连江、欧博文等认为农民维权行动处于一个“依法抗争”的阶段,依法抗争实质上就是农民在集体行动中选择的一种策略和技术,强调农民主动地积极地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作为维权工具来维护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侵害。“依法抗争”是指农民积极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具体利益的抗争[11](pp.141,169)。

正是在国外丰富理论的烘托下,国内学者对上述主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方江山从转型期农村的利益格局调整出发,认为在原有的制度结构失衡下,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一种非制度参与的反抗,反抗对象主要是针对乡村干部、具体制度而不是基本制度[12](pp.85,94)。于建嵘的研究则更丰富和具体,在其比较早的关注农民集体行动的时候,认为经济利益并不是那些农民利益代言人所看重的,那些人往往更看重的是“面子”,尤其是受到基层政府打击后,为“讨个说法”以维护“面子”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更为突出。在随后的研究中,他通过对几起村民对抗基层党政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研究,发现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党政行为失范而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的失衡是农村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而制度错位导致的体制外的一批力量则是集体事件的中坚力量,并以此归纳出农民集体行动维权抗争的原动力是“压迫性反应”。他把农民的抗争行动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阶段:“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不仅如此,他还在借鉴“依法抗争”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来解释底层民众的行动逻辑①。

应星从“草根动员”的角度指出,作为底层民众积极分子的“草根行动者”,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目标和逻辑,其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当前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合法性困境”下,具有“弱组织性”和“非政治性”,并认为于建嵘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13]。吴毅也认为,于建嵘的研究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其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另外,处于弱势的农民在官民之争中处于“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中而不具有政治性[14]。应星认为“气”是集体维权行动的动力机制,认为“人活一口气,树争一张皮”,为了出“气”而产生集体维权行动[15]。董海军借用本土资源性概念“势”,基于乡镇场域的现实案例提出一种融合性的解释框架——“依势博弈”,拓展了基层维权抗争的视角,体现了从官民或者说强弱维权中走向多元化利益博弈[16]。郭于华循着斯科特关于底层农民研究的思想线索进一步指出,如果仅仅关注正式的反抗行动,或仅以“生存伦理”来解释农民的行为,我们就无从理解为何当他们进入生存绝境时仍未有公开的反抗。对于农民的政治行动,仅用生存伦理的逻辑无法解释,还必须加上对镇压制度、暴力强度和意识形态治理的考量[17]。刘能则认为作为关键变量的“怨恨”是集体维权行动的产生动力[18]。郭景萍则认为“情感”是影响集体维权行动发生的重要变量[19]。郑欣则采用博弈论分析上访村民和乡干部间的博弈策略,把村民上访及其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纳入观察与分析乡村社会关系与农民日常生活中去并认为治访循环的村民上访催化了当前社会利益的分化与冲突以及权威结构的裂变[20](pp.61,288)。另外,学者应星则主要研究农民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通过“过程——事件”的叙述,来再现农民是如何把自己的问题建构成国家不得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从而使权力机制的合法性得到了再生产[21],吴毅对此展开了批评研究[14]。

由是观之,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看待底层民众的集体行动,认为农民集体上访是农民主动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且有利于建构国家与农村的互动关系;二是从农民维权与抗争的形式和内容上进行的深度探讨;三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底层民众的集体行动,如何消解?成为学者关注的重心;四是从利益表达的角度看待底层民众的集体行动,认为农民的集体行动是在社会利益格局分化中,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应有利益而进行的反抗。上述研究虽然为我们呈现出底层民众丰富的画面,但仍然有细化的空间。

本研究正是在前人的基础上,通过个案的深度观察试图来揭示这样一个问题:即底层民众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其动力机制如何构建?并以此来探讨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内在机理。

一、A村的个案

本文选取的A村位于浙江省东部的一个县级市,距市(该县级市)中心18公里,该村经济来源以花木专业种植为主,全村共有421户、1129人,耕地面积923亩、山林面积1435亩,村里有9家企业。2007年全村经济总收入达到2733万元,村集体经济收入2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近7000元,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突破8000元。

2007年,由于街道进行工业区开发,要对该村土地进行征用。A村一共被征土地180余亩,共获得土地补偿款1490多万元,而村民每人只收到3000元,1129人共计338.7万元,竟有1150多万元差额去向不明。于是村民集体联名向上级部门(市)写了《审计意见书》,要求严查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随后A村村支书与群众代表进行对话。面对群众的质疑,A村村支书“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考虑(支书语),认为审计工作难度大,要涉及上一任两委会的审查,成本高,不利于社会稳定,认为审计可以,但是不要去上级部门上访,即使要上访也不能越级上访。支书此议引起在场群众的强烈反对,在争吵声中结束了对话。

张XX是A村云台村民小组的组长,是这次集体维权与抗争组织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他本人平常注重学习上级文件,尤其对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也特别关注,在征地前后他发现A村干部并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征地补偿政策,当然他们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也不够,村民对征地补偿特别是市里和省里的相关文件更是知之甚少。在征地前后,他发现行政村干部有违规出卖土地甚至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对行政村干部充满了不信任,尤其是在村干部提出了先征地后补偿、补偿费用逐步发放而非一步到位时,他更是提出了反对意见。此后,他连同村里的其他村民给所在街道写了一封上访信,并且每个人都按了手印,保证如实反映了情况,可是并没有收到答复。于是,他与同村村民李XX等8人商议,亲自去街道反映情况,可是一连去了好几次不是找不到领导就是要让他们回家等候,最后还是没有任何消息。于是他们认定街道和村里是一路的,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村民吴XX等人又通过对上级政策的讨论,认定应该采取一些强硬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也坚信上级政府是体恤民情的。在一些维权报道和节目的激励下,吴XX想到上级政府去讨个说法,按他的理解政府是怕老百姓闹事的,只有集体上访上面的政府才能当回事,也就会解决问题。于是他把这个想法告诉了一起反映情况的李XX等人,他们一拍即合,当天晚上就分了工,各自负责自己村民小组的宣传,劝说更多的人加入这个上访维权组织中来。在他们的带动下,在征地过程中利益受到侵害的村民,对村干部有不同意见的村民,对村干部平日里不规范的行为有所怨言的群众,都加入进来了,于是一个有100多人组成的上访队伍在短时间内就纠集成功了,为上访酝酿着准备着……

2008年7月,在吴XX等人的主持下,召开了前去市政府上访的动员会。会上吴做了发言,他列举了一些上级征地补偿文件和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以及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阐释了上访维权的必要性,并讲述了一些农民维权而上访成功的案例。此外,会上还讨论了上访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到会的每户人家至少派出一名,但这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其他的相关事宜包括人员分工、费用负担以及上访过程中需要注意和遵守的规则等。在吴XX等人的带领下,A行政村的200多名村民三两个为一组骑着摩托车来到了B镇,然后从B镇一同坐车到了该市。起先村民在市主要干道拦截阻断交通,想以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三天里没有一个领导或干部来劝解看望,任凭村民想怎么拦路就怎么拦路。无奈,村民只好直接去围堵市政府大门,在市政府的大门口,他们遇见了其他村来上访的人员,于是合并一处。经过讨论派出了村民中年纪比较大的来跟领导谈话,商定如果领导不同意他们的要求就要岁数大一点的村民采取一些激烈的手段,比如抱住领导的腿或者大叫大喊,理由是组织者认为领导是不会也不敢对岁数大的人动手的,领导禁不住这样一闹就会同意他们的提法和建议。采取这种软磨硬泡的办法果然有效果,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答应一定重视村民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承诺会尽快给予相关调查和合理答复。村民回到村里等着上面的答复,可是一连等了几个月也没有一个领导约见村民给予答复。

虽然第一次上访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但是领导的妥协让上访的村民还是看到了希望,村民在村中议论纷纷,主动找吴XX等人要求再一次上访,于是在吴XX等人的组织下又一次开始了上访活动。这次,吴XX等人也深刻总结了前一次上访失败的经验,认识到下面的政府还是与村里是一伙的,他们只是推托敷衍上访的村民,所以这次的上访目标是直接去省相关部门反映情况。10月吴XX组织了相关村民又召开了上访动员会,考虑到车旅费用等问题,认为此次上访的人员不宜太多,同时提出此次上访过程中还要体现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否则容易被人污蔑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大好局面的名声,所以会上选出了以吴XX为首的6名村民代表,前往省里上访。与此同时,会上还明确提出了抗争的目标,即:①尽快调查并处理村民所反映的相关问题情况;②归还地权,要求下级政府、村委会切实执行上级的惠农政策,尤其是落实省委文件;③追回征地收益分配的合理所得。10月20号,吴XX等20人来到了省信访局,省信访局的相关同志接待并听取了他们的报告。整个上访过程总体上是在商谈的过程中完成的。反映完相关问题和情况后,虽然接待人员答应他们一定会调查情况还他们一个公道,但是上了一次当的吴XX等人害怕这次领导们又在敷衍,于是他们在询问了给予答复的最后期限,以及相关领导人的承诺和联系方式等才回到A村。

2009年5月吴XX终于等到了省里的调查结果,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①A村村民按照相关规定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差价;②A村两委会以及所在街道积极安排失地农民工作,落实相关社会保障;③相关的责任人受到了免职等相应的处分,征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农民利益表达:集体维权行动的核心内容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2](p.42)。同样的,农民的行动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其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大量调查表明,农民是否参与政治以及何时参与政治、以何种方式参与,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说是基于利益的考虑。这种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

社会利益群体由于有自己的具体利益,因而要表达自己的意见。村民的上访即可看做是公民的一种利益表达过程。所谓利益表达,主要是公民向国家和政府提出某种愿望和要求的行为。公民进行利益表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国家和政府保护与增进自己的利益[23](p.115)。应当承认,农民是改革开放的第一受益者,农村改革不但改善了他们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而且改善了他们的生产地位,第一次使他们成为了自己的主人和土地的主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刚摆脱贫困的农民,却又不断遭受各种利益侵害,从客观上看,广大农民群众非常有必要进行利益表达,通过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24](p.238)。

通常情况下,农民采用较多的是通过上访这一独特的利益表达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认为是一种诱致性非制度政治参与。所谓诱致性非制度政治参与,是指个人、群体或集团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自发地倡导、组织和运用某种方式,通过一定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非理性行为,或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和非常态行为。转型期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诱致因素首先是为了维护和满足自身利益,其次才是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益。利益诱致是农民个人或群体自发地改变现行规则或秩序以参与政治的动力[12](pp.70,85)。

随着转型时期中国乡村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民在错综复杂、丰富多样的利益表现形式面前,不同程度地感觉到自己增添了一种与过去不曾有过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自主权”即权利意识。这就是使农民在政治参与中能够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而进入政治过程,使这种有利益支撑的行为可能长久、稳定、持续、理性和有节制地进行[12](p.84)。

从这一事件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利益表达始终是促使集体行动呼之欲出的核心原因。

西奥多•舒尔茨认为小农是理性的,认为小农是一个会权衡自己长短期利益从而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的生产选择的理性的“经纪人”[25](p.29)。詹姆斯•斯科特则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来阐述小农的道义经济,认为农民的集体行动肇因于生存受到威胁[9](p.8)。农民行动的逻辑到底是基于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还是仅仅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道义经济?实际上两者都不矛盾,关键在于分析的时候是将农民定位于何种意义上的“小农”。在今天的中国,农民已经解决了糊口的问题,因此,生存伦理的法则似乎不能更好地理解现今农民行动的逻辑。在不遭受生存威胁的时候,农民确实是变得理性的,知道怎样去算计从而合理地使得自己所得利益扩大,但并不一定是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完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是走向了一个极端,这种极端意义上的农民在笔者看来似乎也不能算是理性的。当然,生存利益本身也是利益,但这是最基本的利益。威胁农民最基本的利益当然可能会引发农民的反抗,但是,在解决了生存利益的情况下,农民追求自身更多的利益诉求一样可以引发集体行动。

三、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基本方式

(一)通过本村或本乡的人大代表在县乡人大会上提出提案。这种方式在农民集体维权行动中使用比较少,最大原因是因为本村或本乡的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官员”,是不被农民所信任的。而且在县乡人大会上提出提案并非易事,周期长,不利于事件的迅速解决。

(二)依法或依政策集体上访。一般而言,集体上访是针对具体事件而发生的,其人员一般也是一个村或一个乡镇范围内的直接利益相关人。群体性上访一方面表现了某一群体对其直接利益相关的基层政府行为或干部的不满情绪,表达了群众自身的某种愿望和呼声;另一方面也表现了群众对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期待。

(三)法律诉讼。近年来,国家力图通过锲而不舍的普法宣传及其他形式的“送法下乡”实现“以法治乡”、“以法治村”愿景,但现代乡村法律秩序的建构并不像法学家们想像的那样顺利。因为国家法在其嵌入进程中一直受到乡村社会的排斥、农民的法律恐惧、乡村地方性知识的张力以及“人治”文化传统等因素的阻滞。民间法(习惯法)作为一种生发于乡村社会,出于习惯而形成的地方性传统知识,为农民所熟习并世代相沿,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国家法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因而许多农民对国家法缺乏认同、漠不关心。对此,费正清指出,“法律在公众活动范围内所占地位是比较小的。百姓尽量避免到县官堂上去打官司”[26](p.111),中国“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26](p.113)。基于乡土社会的无讼传统以及农民对于法律了解有限,再加之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或曾经遭遇司法腐败的侵害等原因,很多农民患有“司法恐惧症”,这也是导致国家法律在乡村“缺席”的重要因素。

(四)诉诸媒体。在现代社会,报纸、杂志、书籍、电视、广播、网络、电影等媒介源源不断地把各种信息提供给公民,深刻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由于大众传播媒介所反映的外部世界同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存在巨大的反差,这使得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对农民往往比对其他阶层成员的影响更为强烈[27](pp.252,254)。绝大多数农民相信媒体能替他们讲真话,也相信媒体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使基层政府感受到舆论压力,最终促使事件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五)制造社会骚乱。包括堵塞交通、在公共场所集体静坐等。群体性静坐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将事态扩大,以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重视,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解决问题,满足所提出的要求,从而达到其活动的目的。群体性静坐作为一种具有“胁迫性”的抗争行为,一般是在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事件而得不到处理时才有可能发生。

(六)聚众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包括责问政府工作人员、扣押政府办公设备、毁坏政府办公场所等,也就是所谓的聚众闹事。聚众闹事是指某一群体为表达某种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而采取的围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强行阻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聚众阻塞交通、聚众滋事骚乱的过激行为。相关资料表明,聚众闹事成为村民集体维权最后的、可能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最危险的“对抗性”方式。农民一闹,政府就要平息事态,解决问题。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带来群体情绪交叉感染,促成过激群体行为,其间大多伴有打砸抢等行为;过激行为又促成狂热状态,导致局面失控,造成严重的后果。“聚众闹事”的外在表现及造成的后果表明矛盾开始发生变化,带有一定的敌视性。若控制不及时,容易使事态蔓延、激化,而且容易造成矛盾性质的转化。

(七)横向联动。即联合若干村、若干乡甚至跨县的农民集体行动。前六种方式的行动强度是逐级增强的,最强的无疑的农民集体的横向联动,这种行动模式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而此种行动方式中最常见形式便是农民集体上访告状。

在农民的上述行为方式中,有一些属于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行为(如上述的第一至第四种方式),这些方式具有合理合法的性质。其余的方式则超越了现行体制的范围,这些方式具有合理不合法的特征,所谓“合理”就是这些行动的动机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所谓“不合法”是指这些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不合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农民对维权行动方式的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合理合法的正式组织渠道。从A村调研分析看,农民维权经常以集体维权行动为载体,而且维权倾向于求助政府和媒体,较少运用法律工具(农民与现代法律体系之间的割裂、“清官情结”和“青天情结”的强化,是农民较少运用法律工具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当农民力图走“组织路线”而徒劳无功的时候,才会倾向“聚众闹事”等极端方式,尽管农民有自己的合理根据,但行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这表明,不是农民不愿意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而是一些地方官员轻视农民利益和力量,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倾向于采取极端的维权方式。然而,这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最终使农民对国家政府失去信任!显然,当农民通过各种正式组织程序都不能纠正或阻止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时,农民对基层人大、政府、法院都会感到失望。这时,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就会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对抗的程度,从而有可能引发农村集体暴力事件。

四、A村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技术运用 (一)利用弱势群体地位,打情感牌。近年来,A村作为沿海发达地区的行政村,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大有提高,但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他们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在城市化水平超前的对比下,村民以及家庭面临着难以预判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加上他们难以享受到城市化的积极成果,因此也面临着各自的生存困境。他们之所以乐于或愿意参与上访或许能够从斯科特的生存伦理理论中寻求到解释。斯科特认为,农民的公正思想和合法性来自于互惠准则以及随之而来的保障——至少不受侵犯——农民的生存索取权和生存安排这一精英义务[8](p.242)。于是在上述公正和合法性的观念指引下,处于相对生存困境的村民更容易上访。而且在具体上访中,A村村民为了引起上级领导、媒体乃至大众的关注与同情,通常打出的便是其弱势群体的情感牌。尤其是村里的贫困户,有着强烈的被剥夺感,认为村里一切不平现象都是村干部引起的。唐钧指出:“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指向也可能扩散”[28]。

(二)寻求官方话语权力。福柯认为,话语是一种实践符号的概念。话语意味着一种权力,谁拥有话语权就拥有真理的解释权从而掌握着真理[29](p.242)。A村村民在上访中注重语言的实际效用和政治效用。如国家法律或政策。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民生、科学发展观等。将事件与官方话语联系起来,将事件问题化,以引起上面的重视。

(三)“一炒二缠三闹”。上访村民采用“炒作”的策略,一方面是为了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或引起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则是抓住了乡村干部普遍存在的“怕上访、怕告状、怕曝光、怕调查、怕通天”等心理弱点。在A村调查中发现,村民们采用较多的炒作方式有以下几种:炒作“上访”本身,以“要上访”相“威胁”。在“干部考核”、“一票否决”、“稳定压倒一切”等压力下,地方干部都不希望在自己的任期内出乱子、添麻烦,于是干部“怕(越级)上访”成了众所周知的事实。用夸张的手法引起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重视。村民们有时会在上访时夸大事实真相、突出事件的严重性,希望上级政府“严重关注”,然后“从速解决”。造声势引起轰动效应。上访村民往往会采用联名上访,因为这样容易形成声势。借助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越级上访,引起上级领导重视。选择特殊时机,赶在敏感时期上访。

上访村民采取“缠”的策略就是采取不间歇地、密集地上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方法来谋求问题的解决。一些上访村民几乎天天去街道上访,一去就抓住某位或某些干部“缠住不放”,干部见到他们就怕、就躲。村民们“缠”到一定程度,如果上访仍然失败、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虽有所解决而不彻底,抑或上访者遭到打击报复,村民们会继续越级上访、反复上访,直至达到目的。

“闹”即“闹事”。有些上访村民意识到,只有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恰当运用“闹事”手段,才能将上访中被政府看做是鸡毛蒜皮的问题转换为涉及一方安定的社会秩序问题,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转化为政府自身运转的要害问题,从而改变政府的推诿、拖延和敷衍态度,促进问题的解决。政府与上访村民之间的这种互动模式导致上访者当中形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行动哲学。

五、进一步的思考:对于农民集体行动机制研究的反思 从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传统与类型来看,其从单纯依托理论性的理解逐渐回归到中国农村社会的具体语境中,在村庄内部寻找原因,注重对个案经验的深挖和分析,通过厚重的个案经验来阐释理论框架的合理性。这无疑推进了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上的进步,以学术对话的探讨式研究形成了一种整体的学术研究氛围,这对研究中的范式思考与公共政策设计起到较大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受制于社会政治和学术环境的影响,这项研究仅在西方社会开花结果,即使有对中国的研究,也局限于少数汉学研究者。近几年来,随着三农学逐渐成为显学,再加之国内政治学的转型,国内学者也逐渐涉猎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动力机制这一领域。但是,目前国内关于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还存在较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早期研究受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影响较多,认为中国的农民集体维权行动是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运动,诸多研究在农民维权集体行动中深描其“组织性和抗争性”色彩。但是具有政治色彩的运动也并不意味着带有政治性的投资,而且经过大量的深度性经验调查发现,我国农民没有形成一个像西方社会那样的团体性阶层,原子化特征非常明显,远不具备现代公民社会性质,在强大的政府权力面前其组织性和抗争性也非常弱。

(二)研究者的研究过程都带有很强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判断,这种预设的方向就是对中国整体的政治发展方向的理解。因为中国治理体制在基层社会的困境导致农民的政治权利无法落实,由此引发了集体行动,引导中国政治的整体改革是他们研究的前提。但是这样容易引导事件本身的研究,也就会形成理论与经验脱节的现象。

(三)这些研究之所以形成难以理清的争论,主要是因为争论的前提存在问题,不同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其动力机制、动员机制、机会结构、策略运用、所面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都是不一样的。没有首先划分出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性质或集体行动的类型,只以某一个切面来讨论自己的某个观点,容易以点概面。

从大量的集体行动类型来看,不同的事件、不同的情景等都决定了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动力机制、动员机制以及技术策略等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这种差别,就是因为个案经验的独特性所致,凸显经验的代表性但是忽视了不同事件之间的区别,缺少类型学的划分。研究中国问题尤其是中国农村问题,不能只在技术性细节上展开讨论,而首先应讨论细节研究所蕴含的前提,尤其应当反对在具体细节问题上进行对话式、甚至“填空”式研究。大量深度的个案研究是理论构建的基础,我们在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个案研究中也许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并形成较为厚实的学理性推论。之后对大量个案经验的类型学划分亦不能忽视,注重个案,也要注重整体,才能形成一种系统的结构性判断,否则极易走向极端,形成“为理论而理论”、“为对话而对话”式的研究。类型学划分之后的研究,就是对中国农村整体结构的认识,个案式的深描承载的是一种责任,不能仅用于理论上的对话。只有通过大量的个案积累,才能对中国农村的结构有整体性把握,正确判断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形成的前提和发展趋势。

注释:

①在于建嵘的概念体系里,除集体行动外,他对农民集体行动的描述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概念:农民维权活动、农民维权行动、集体抗争、社会冲突等。具体参见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学海》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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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4,11

作者简介:刘华安(1974-),男,江西九江人,宁波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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