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收入陷阱”理论背景下的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时间:2023-05-01 12:55:0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本文在总结“中等收入陷阱”概念、阐释其内在收入分配不公主要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性的是提出改革策略与建议;旨在为我国成功规避“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中等收入陷阱;收入分配改革;经济发展方式;收入差距

我国经济三十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世界奇迹,带来的是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然而,在经济持续增长和国力提升的背后,与之相关的矛盾也随之凸显,特别是“中等收入陷阱”问题是国内学界、政界关注的焦点,并且一致认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收入分配问题。国内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颇多,但完全从“中等收入陷阱”理论角度进行研究还鲜有几个,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欲从“中等收入陷阱”理论入手,探讨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问题,旨在为规避“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中等收入陷阱”理论概述

“中等收入陷阱”概念最早于2006年由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中提出,基本含义为:世界上鲜有中等收入经济体能够成功的成为高收入国家,这些中等收入经济体在国民收入增长的国家经济增长期内都会经历一个时间长短不一的停滞期,处于一种工资方面无法与低收入国家竞争,尖端技术方面无法与相对发达国家竞争的状态。

针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国内外已有研究证实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没有及时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失去了由低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转变的模式转换机遇。典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拉动国民经济实现跨越式增长,从而大幅提高国民收入。二是没有在经济增长模式转型中成功突破科学技术创新瓶颈;核心的原因在于缺乏自主创新机制,加之国家关于人力资本的投入不足,没有形成足够大创新动力突破创新瓶颈,无功而返。三是在很好的处理了前面两个问题,最终因为社会新增财富分配不公,引发严重的收入两极分化问题,导致向高收入国家转变失败。笔者认为前面两个问题我国处理的很成功,后面一个问题即收入分配问题可能成为我国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主要障碍。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劳动者、政府三方博弈均衡机制有待建立与健全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基础和起点,而初次分配的核心是企业收入分配,涉及主体为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按照工资福利、企业利润和政府税费三项进行分配。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普通职工还不具有企业利润分配决定权,严重缺乏关于员工工资福利谈判的内在均衡机制。拥有部分收入分配决定权、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可能巧立名目故意减少员工收入所得;与政府相比,中小、微型企业在博弈中同样处理于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可能存在着向中小、微型企业超量征收税费行为。这些都不利于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为“中等收入陷阱”发生埋下伏笔。

(二)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亟须全面整顿和深层次的改革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国内依托国家集权体制,利用行政手段造就了一批垄断企业巨头。与世界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垄断企业不是基于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其形成依赖于长起的政企不分体制保护。垄断性国有企业集团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政府市场准入、信贷投放、价格调整和税收等多方面的决策,加剧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更强化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近十年来,我国经济的超高速增长更加大了国有垄断行业与普通竞争性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加之国家有关部门缺乏对国有垄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收入的有效约束与监管,他们凭借行政权力获取大量的不合理收入,享受不应该有的优厚福利待遇,甚致有的国有企业违背劳动关系基本原则和用工制度规定,大量滥用劳务派遣工制度赚取不义之财,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进行全面整顿和深层次的改革。

(三)城乡居民收入的双重标准加深了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程度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是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土地、房屋作为城乡居民银行存款以外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性收入来源,却没有很发好的发挥财产收入增收作用,其原因是由于土地国有、集体所有制度的存在,形成了政府对土地增值利用方式的管制和增值收入的垄断,限制了城乡集体、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和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城乡居民家庭的房屋财产所有权二元性政策的实行,其允许城市居民自由拥有和交易商品性房屋来获取财产性收入,并且可以拥有多套住宅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大面积土地使用权,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则限制为“一户一宅”,并且不允许参与私有房屋出让交易,极大的限制了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更加深了城乡居民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程度。

三、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世界中等收入经济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多样而复杂,但就我国现阶段发展而言,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规避“中等收入陷阱”有效途径。

(一)完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博弈均衡机制

企业、劳动者和政府皆是企业利益攸关者,需要以协调兼顾各方利益为基础,才能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收入的增长。因此,有必要建立与完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博弈均衡机制,以平等、合作、互利、协商为原则,可以通过和谐劳动关系、税收关系的建立和完善实现。通过劳动合同协议协调劳动者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利益和收入;通过和谐税收关系的建立,保证企业、政府双方收入的合理分配,既做到减小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又做到政府整体税收的逐年稳定增长。

(二)加强国有垄断性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监督调控机制建设

国有企业资产和收入是全体国民的重要财富。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等方式遏制部分国有垄断企业成员集体性的侵占全民财富行为,对于存在的少数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福利滥用问题进行严加规范和监管。目前,我国政府有必要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用工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全面整顿和深层次的改革,通过修改产业准入歧视政策,打破传统政府行政垄断,最大限度消除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问题对社会收入分配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可以尝试通过征收垄断经营税、加强基础性产品垄断价格监管等手段,降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不合理收入,必要时可以通过反垄断立法解决。

(三)推进公民财产性收入制度改革,丰富城乡居民收入来源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我国政府正探索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土地、房产、债券、股票等市场交易制度,以及严格控制财政赤字规模,切实履行遏制通货膨胀责任,旨在严格保护城乡居民的私人财产不受侵害;同时进一步深化城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破除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在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明晰农村家庭土地财产权和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增加交易权,使农民可以对土地等家庭财产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丰富农村居民收来源,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乐山.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困难的原因解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3,(11).

[2] 邹东涛,付丽琴.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J].江西社会科学,2013,(03).

[3] 李勃.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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