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3-05-01 08:15:1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我国保险制度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体育保险制度的差距尤为明显。对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体育保险制度模式:(1)政府主导参与型体育保险制度模式;(2)政府支持下的民间体育保险制度模式;(3)政府资助的商业性体育保险制度模式;(4)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型体育制度模式;(5)政府垄断经营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给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制度,以推动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体育保险;制度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8)07-0033-05

收稿日期:2008-03-05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B200612);山东省教育厅计划项目(J06W51)。

作者简介:毛伟民(1961-),男,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和体育教

Foreign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s and their inspiration to China

MAO Wei-min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Weifang Institute,Weifang 261061,China)

Abstract: The level of overall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systems (especially the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of China is lower than that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author studied foreign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s and their inspiration to China, and reveal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s: 1)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 governed and participated by the government; 2) civil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 supported by the government; 3) commercial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 sponsored by the government; 4)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 selectively supported by the government; 5)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 monopolistically run by the government. The inspiration of foreign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modes to China is that China should gradually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by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coupled with Chinese circumstances, so as to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s insurance undertaking.

Key words: sports sociology;sports insurance;system mode

我国体育保险起步于1998年,商业保险进展缓慢,主要是赞助公益性模式,覆盖面小,目前仅在国家和地方体育专业队开展[1]。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临近,以及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国际先进体育保险机构加快进入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进程。由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研究其制度模式及启示有重要意义。

1国外体育保险制度的几种模式

体育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长期体育保险经营和市场监管实践中形成的、被依法认可并广泛运用的一种组织管理形式。它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以及稳健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由于世界各国的体育保险有自己的发展、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

1)政府主导参与型体育保险制度模式。

该制度模式以国家专业体育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体育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制度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制度模式有健全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体育保险公司来提供直接体育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体育保险公司开展体育保险业务。

2)政府支持下的民间体育保险制度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日本。其特点是:(1)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参与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法定强制保险[2],其它体育运动实行自愿保险;(2)直接经营体育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公司,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政府资助的商业性体育保险制度模式。

实施这种制度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该制度模式主要特点是:(1)全国没有统一的体育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体育保险;(2)体育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运动员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体育保险的运动员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型体育保险制度模式。

这种制度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主要由体育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2)体育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运动员;(3)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一般都与运动员相联系。

5)政府垄断经营体育保险制度模式。

这种制度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有:(1)体育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体育保险机构(前苏联的国家保险局)对体育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2)体育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体育保险为主;(3)体育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采用这种制度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该模式已渐近消失。

2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

2.1体育保险具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体育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的。体育保险作为体育发展的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依赖性相当强。目前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备的体育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对体育保险的支持。多数发达国家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

美国是体育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一切按市场原则行事,但也对体育保险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在美国形成了一套以残疾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健康与福利服务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为职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在商业保险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健康保险、责任保险、运动伤残保险和体育赛事保险等。此外,美国还专门为国家代表队规定了保险,职业运动员一旦被选入国家代表队,就由各单项组织负责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各种保险,如入选奥运代表队,则由奥委会和奥运比赛委员会负责运动员的各种保险。对于业余体育活动,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为自己的协会会员、俱乐部和团队会员以及个人会员参加AAU许可的活动时提供保险。

法国1984年的体育运动法中第37条和第38条就规定了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的条文[3-4]。在日本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轨道是体育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日本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涉及体育保险,如《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障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重凸法》等,从而保证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其有法可依。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宽,保证了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认可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有53个体育单项协会加盟该安全协会,会员人数已达930万[5]。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属性,因而制定了更加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的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100%[6]。

2.2体育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体育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对运动员参加保险有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体育保险计划的运动员不能参加竞技体育比赛,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体育保险。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7]在澳大利亚,体育保险的对象不仅包括健康人的体育组织,如国家一级和州一级的体育组织,也包括残疾人体育组织;另外,像组织探险等活动的户外休闲体育机构同样受到体育保险的保障。

日本的体育保险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外,还面向大众体育活动,包括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因此,许多国家在建立对体育保险的支持保护体系时探索建立政策性体育保险制度,并对体育保险实施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2.3政府对体育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体育保险的保险人,把体育保险风险责任集于一身,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体育保险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大型赛事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体育保险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体育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美国通过联邦体育保险公司对参与体育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体育保险则由中央政府为体育保险再保险。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管理体制一般呈金字塔机构,从塔尖至塔基的所有体育保险均是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对象。

2.4健全的体育保险监管体制,详实的监管内容

国外体育保险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有比较完善的体育保险监管机制,并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例如,美国为了保证体育保险监管的平等、公正、公开,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共同参与的体育保险监管体制,对体育保险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9]。同时,美国体育保险业务的监管内容多、范围广,并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便于及时监督管理,从而保证了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5健全的体育保险营销体制

世界体育保险营销体制在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发展后,已逐步形成了适合各国自身特色的经营体制与模式。

英国是世界现代保险制度的发祥地,享有世界保险王国的美誉。其体育保险营销体制与保险市场一样成熟和完善,私营保险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为体育保险经纪人所控制。在体育保险营销方面,以体育保险经纪人制为主体,辅之以代理制和直销制。

美国的体育保险营销体制包括体育保险代理人、体育保险经纪人、体育保险公司职员以及各种直销组织渠道等,顾客投保十分方便。体育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体育保险公司在不同险种领域,可利用各种不同类型的代理人。体育保险代理制度是美国营销体制的一大特色,与其它营销组织形式如直接销售、定点销售等相配合,构成了完备的体育保险营销体系。

德国是欧洲第二大体育保险市场,不仅拥有800多家保险、再保险公司,还培育了像安联、慕尼黑等一批经营体育保险的世界顶级公司。德国的体育保险市场营销体制以代理制为主体,尤其是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辅之以体育保险经纪和直销制度等。

法国是欧洲第三大体育保险市场,目前,从事体育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近150家,在体育保险营销体制方面,主要采用总代理人制、经纪人制及推销员制的营销体制。总代理人通常由所属的体育保险公司赋予一定地区的独立推销权,并负责内容较复杂的体育保险商品推销。至于体育保险经纪人,则负责以体育企业财产保险为中心的复杂体育保险商品的推销。在法国的体育保险营销组织方式中,只有总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应专属于某一体育保险公司,其他组织方式则无此规定。

日本的体育保险营销体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直接销售及代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势力不大。这是因为市场上体育保险公司不是很多,利用员工直销和代理人推销完全可满足市场需求及体育保障业务的发展。体育保险营销,主要采用保险公司业务员(外勤人员)直接销售的体制。

3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3.1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制度

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由政府确立和主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参与组织管理,以体育保险为基础多元融资以解决竞技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保险和群众体育保险。我国体育保险业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体育保险制度,这是造成体育保险发展落后的制度性原因[3]。

1)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体系。

近10年来,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由于完全依赖商业保险,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加上商业保险市场也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市场还很不成熟、不规范,这就形成了体育保险急待发展和商业保险行业纵深发展不够的矛盾。这些因素在不同方面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体育保险市场的发育,制约着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与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见表1)。

2004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成立,预示着我国体育保险正向着规范、科学和有序方向发展。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体育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体育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体育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体育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机制,使体育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服务规范到位,体育保险合作机制相对完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体育保险人和体育保险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体育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等得以实现。

2)加快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体育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各个方面对体育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体育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

(1)明确体育保险的性质和地位。明确体育保险的政策性,加大政府对体育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体育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体育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确立体育保险在发展体育事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逐步建立以体育保险为核心的保险制度,发挥体育保险对体育事业的重要作用。

(2)明确政策性体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保险项目,实施强制和半强制保险方式,制定不同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并给予投保人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

(3)明确政府在体育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一是推动体育保险立法,并根据体育保险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对其加以修订与完善;二是对体育保险实行财政补贴;三是对体育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宣传教育、协调各方关系等,避免随意性与短期性支持行为,从法律上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体育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4)明确体育保险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及再保险要求。鉴于体育保险的特殊性,在制定我国《体育保险条例》时应明确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在内的多种体育保险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制定体育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体育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实行法律保护和约束;对体育保险业务规定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以保证体育保险的稳定经营,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在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

(5)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监管制度,真正实现政府监管的目的。中国保监会、国家体育总局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体育保险业监管的主要机构。应借鉴国际上对体育保险业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其中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范体育保险费率和定价,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对体育保险机构赔付能力的监管。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一些重要财产和保险产品都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定价,其体育保险产品也要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这样做本来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但如果保险监管制度不完善或监管行为不当,不但不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妨碍体育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保险企业和保险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应逐步放松管制,除非保险公司参与不公平竞争或对社会有害的活动,政府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预。而在某些涉及投保人权益、保险商的稳定经营、市场风险防范等内容上要加强监管,如体育保险业中的投资指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则和佣金、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参考文献:

[1] 刘淑华,王东风. 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比较研究——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为例[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10):1319-1321.

[2] 谭仲秋,张强. 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10):123-125.

[3] 丁英俊,穆瑞玲,李海. 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缘起与发展策略[J]. 体育学刊,2002,9(1):27-29.

[4] 李海,阎华. 国内外体育保险之比较研究[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1,18(4):17-19.

[5] 周爱光,柴红年,杨晓升,等. 中、日、美三国体育保险的比较研究[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3):297-299.

[6] Fullagar,Ross I S,Finnis M. Review of Australian Sports Insurance[R]. Standing Committee on Recreation and Sport (SCORS),2002.

[7] 林显鹏.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业及其服务领域[J]. 国外体育动态,2000(1):31-38.

[编辑:黄子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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