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阶级—团体”的语境与表述

时间:2023-04-26 17:20:1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 围绕“阶级斗争与专政”的争论无助于对中国政治的理解,因为论争者基本上都是囿于旧范畴内讨论。一个常识是,不同的政治语境有不同的政治逻辑,因而表述应该有所不同。国家治理的常识是,古今中外所有的执政者都是以“人民”为基础的。更重要的是,中国政治制度已经使得产生于西方政治中的概念、逻辑受到挑战。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加上单位制等社会体制,使得阶级意识得以消弭,这是中国不同于西方的阶级关系的根本性原因。政治制度塑造了新型的社会结构,这是中国经验概括的新范畴。

关 键 词 阶级 人民 团体 一党执政 社会结构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理论的反思与重建”(10XNL015)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据此,对于很多人而言,谈人民民主专政和阶级斗争就名正言顺,没有什么不妥:有阶级就有专政,或者说专政因为阶级存在而存在。但是,那些谈论专政与阶级斗争的文章,为什么引起轩然大波?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学家则反对将阶级与专政联系起来的做法,甚至反对再用“阶级”这样的概念,反对使用阶级分析方法。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方面都混淆了概念运用的语境,而且双方都是在没有新思维下的传统性思辨,不能有效推进对中国政治的合理理解。不同的政治语境,就会有不同的政治逻辑;不同的政治逻辑,就会有不同的话语表述。不仅如此,中国政治制度本身是对很多传统理论如阶级划分方式的重大挑战,即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塑造了完全不同的新型的社会结构,即社会结构的人民性而非阶级性。

阶级性:革命的政治逻辑

革命政治必然是大讲特讲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革命的基本原理。在中国,将这一原理运用得最好的,无疑是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一系列论述。其经典话语包括:政治不是个人之间的事,而是阶级之间的斗争;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有了这样的理论,便有了相应的实践,那就是通过群众路线、统一战线,将底层群众彻底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政治联盟。

基于延安时期的《论联合政府》、《新民主主义论》等几篇体现其建国思想的文章,在建国前夕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很明确地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1]这篇文章事实上就是后来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新中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看到,这还是革命之中的关于国体的认识,因此,必然有以专政镇压阶级敌人的思想。也可以认为,这一思想的源头在《共产党宣言》,即通过革命而上升为统治阶级,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又很务实,或者具有很强的与时俱进的能力。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关于国体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请注意,这里只有“人民民主”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就在于否定了自己以前的很多正确的主张和理论,比如从1956年党的八大,到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都认为对立性的剥削阶级已经不再存在,这是因为“三大改造”已经完成。但不久就将人民内部矛盾误认为是敌我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是路线斗争,才有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指导下的“文革”。作为对“文革”的肯定,1975年宪法完全颠覆了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尤其是1954年宪法的思想,将国体改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不见了,“民主”也消失了,只剩下“专政”了。

显然,“文革”是另一场“革命”,即毛泽东所谈的自己一生中值得记载的,能与推翻国民党统治相提并论的大事。作为对“文革”的拨乱反正的1982年宪法,在国体上回到毛泽东延安时期的思想,即“人民民主专政”,也可以视为在当时情形下的一种政治妥协,既有“民主”,又有“专政”。

如果停留在特定时刻所产生的宪法文本,或者在《共产党宣言》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找答案,阶级斗争论与专政论是自然的。但问题是,特别语境下的政治逻辑导致的政治经验是值得总结的,而改革开放已经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指导思想、政治逻辑以及政治表述,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眼下,我们只能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里找答案。何况,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人民民主”的国体论。

有人或许这样说,不提阶级性,一个党就失去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比如西方国家的阶级淡化所导致的政党政治基础的削弱。但是,能把西方的政党政治直接等同于中国的政治制度吗?要知道中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不是代表某个或者某些特定阶级的,只能是代表全体人民的。

正因为中国是一党执政而非西式多党制国家,才得以避免西方政党政治所加深的或制造出来的社会阶级分裂,使得国民的“人民性”即整体性成为可能。在多党制国家,政党为了自己的政治存在,必然要制造出自己的群众基础即阶级基础——尽管他们在纲领上刻意中间化而淡化自己的特定阶级身份认同。因此,西方国家的阶级政治在某种意义上是其政党政治的副产品,或者说分裂的政党政治又强化了阶级政治。而在中国,虽然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存在传统话语中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等,但是,一党执政的目标必然是全民性的;而且,在一党执政的政党制度下,社会是按照单位体制组织起来的,即便市场化之后单位制的作用不如计划经济时代,也不能忽视单位制对于社会结构及阶级结构的影响,因为单位制是贯彻一党执政的单元。也就是说,阶级这样的社会结构的分野不但要看经济因素,在中国更要看政治制度及其之下的单位制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阶级理论早就告诉我们,作为政治力量的阶级,不是自发的存在,阶级意识有无是衡量阶级的最重要尺度,没有政治意识的“阶级”就是“一麻袋土豆”(马克思语)。显然,中国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阶级意识,这同样是由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中国的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决定了,社会成员不是“阶级政治”的行动者,而是“人民政治”的行动者。换句话说,在中国,革命政治的阶级逻辑已经适时地转换成了一党执政的人民逻辑。

人民性:执政者的政治逻辑

革命的逻辑是阶级斗争,而执政(统治)的逻辑则是政治和谐。因为缺少经验,上升为统治阶级的革命者继续推行革命的逻辑,结果便是灾难,革命的对象到最后变成了执政者内部的同志。尚不久远的历史教训意味着,作为执政者的共产党不能再大谈什么阶级斗争、阶级专政,而是应建设以政治和谐为导向的法治。在中外历史上,几乎没有统治者一边稳坐江山一边在大搞动摇江山的阶级斗争,大讲特讲的都是社会和谐。这是政治统治的第一规律,也是治国理政的要道和智慧。第二规律,也是更本质的规律,即任何政权的存续都离不开强力后盾,这是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但是成熟的统治者一般展示的都是“蛋糕”,而不是“大棒”,当然关键时刻也会毫不犹疑地动用“大棒”。比如时任美国加州州长的里根曾派国民警卫队对付反越战的大学生。

正是基于自己的教训,基于全人类文明结晶,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执政者在理论上开始转型。虽然认为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比如国际政治范围内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斗争,事实上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政治斗争,但主要任务已经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做“蛋糕”而不是时不时地“秀肌肉”。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新的社会势力。作为执政者,考虑的应该是如何将新的社会力量纳入体制内,而不是排斥他们,更不是与之进行“阶级斗争”。在这种背景下,执政者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主张接纳新的社会阶层。对此,可以用传统的统一战线思想去理解,也可以从政治统治的规律学去解读,还可以从比较政治研究的结论去分析:制度的容纳能力是衡量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标志,而制度化水平越高,政治越稳定。也就是说,私营企业主、外企白领、中介机构专业人员都可以入党,当然也就是事实性的人民的一分子了。而面对这种理论创新和政治思想的大转换,继续奉行阶级斗争学说是否还合乎时宜?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表述方式已经发生了转换,那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党性与人民性”。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性,才是一种成熟的治国理政思想,即执政者不但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各阶层、各个组成部分的先锋队,从而形成了党与全体人民利益一体化的关系。这样的表述绝不只是政治宣示,而是前述的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直接影响社会结构即阶级结构。

在政治统治意义上,应该讲共产党政权的人民性基础而非阶级基础。即使在学术意义上也可以这样讲,即一党执政而非多党制的政治制度,反过来避免了因争夺阶级基础而制造出来的阶级关系。在理论上,“人民性”是个有机整体,但整体又是由部分构成的,阶级、阶层都是客观存在,或者说“人民”是由阶级、阶层构成的。为何只应讲“人民性”而不应讲“阶级性”?这里有几个分层的逻辑:第一,政治制度与阶级关系。如前,阶级已经因为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单位体制,而使得阶级意识不复存在,或者是让人感受不到阶级的事实性存在。这应该是中国政治中可以观察到的事实。第二,在政治统治意义上,只能讲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即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民内部存在矛盾但不存在阶级斗争。因此,讲人民性其实就是中外历史上一种政治统治思想的中国语境的表达。第三,在政策意义上,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诉求,必须分层处理,人民内部存在不同群体、阶层、地区之间的关系,“部分”或者“群体”、“阶层”往往替代了“人民性”。这样,“人民性”相当于“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而这种政治思想的实现则依赖于对阶级、阶层的政策性研究。

有了政治制度对于阶级结构的影响,有了政治统治与政策过程的区分,言说者是用“人民性”还是“阶级性”,这要视其身份而定。比如,作为执政党的坚定拥护者,如果谈论的是统治问题,而且自己的身份、地位在外界看来又是执政者理论的权威阐释者,就应该讲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如果是一般学者或不那么有权威象征性的研究人员,用“人民性”或“阶级性”,完全可以视自己的偏好而定,两者都无妨。语境很重要,身份很重要,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逻辑。但是,如果是研究社会大转型或公共政策之类的问题,阶级性和阶层性都是绕不开的概念与方法。

阶级分析(阶层分析):绕不开的历史逻辑

人类制度变迁,直观形式就是农耕文明进入工业文明,其间农业阶级式微了,工业阶级兴起了。在工业阶级中,又分为有产阶级、无产阶级和二者之间的中间阶级。这是基本的史实,这一史实在各国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说到底是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研究大历史的历史社会学,其主导性方法都是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尽管这些学者,尤其是美国的学者从不称自己为马克思主义者,比如巴林顿·摩尔的《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是典型的阶级分析,斯考切波的《国家与社会革命》也是阶级分析。不仅是历史社会学,而且包括影响力不容忽略的世界性左翼,其方法论都离不开阶级分析。沃勒斯坦甚至把阶级分析拓展到世界政治领域,形成了著名的世界体系理论。在南美影响巨大的“依赖理论”,也是阶级分析的国际关系运用。

这里的问题是,阶级分析在中国的政治正确性问题。因为“文革”中“阶级斗争天天讲、月月讲”的痛苦经历,“文革”后中国学术界似乎自觉地集体淡化了与阶级斗争政治相联系的阶级分析方法,取而代之的是韦伯的阶层概念。这个转型在政治上是不难理解的,阶层分析也有不可取代的价值,但是是否因而不能用阶级分析方法呢?近年来,中国社会学主流又有“把阶级分析找回来”的取向。笔者认为,这是客观中道的学术立场。只要是研究目前中国的社会大转型,就必须面对农民阶级(而非农民阶层)式微这一现实问题,怎么能少得了阶级分析?

人们常说学术与政治分不开,但也不可否认,有的问题就是学术问题而非政治问题。比如,研究社会运动(社会抗争)的人并不意味去搞社会运动,这就是学术与政治的分家。同样,运用阶级分析去看中国的问题,去分析中国社会结构之大转型,并不意味着就是去搞阶级斗争,这也是学术与政治的分家。

团体:政策分析的逻辑

在一般政治过程及公共政策过程中,“人民性”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理念,即作为利益配置方式的公共政策工具要最大化人民的利益。因为公共政策总是涉及具体的利益,比如教育资源配置、农田水利建设、军费开支,因此“阶级”甚至“阶层”这样的概念都派不上用场,“团体”(利益集团)和团体分析,便是公共政策分析的主角。我们一般这样认为,政策过程是决策者、资本力量、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但这都是抽象的说法。决策者更多的是地方政府或某个政府部门,资本力量也不过是某个领域比如房地产领域的利益集团,而社会力量也不是铁板一块的整体,也是由形形色色的团体构成。因此,“团体”或“利益集团”就成了政策分析的关键词。

但是,不可简单地认为“团体”这样的新概念就可以取代阶级、阶层这样的老概念。“公共政策”其实是无数个决策过程的总和,在单个政策过程中,起作用的是团体;公共政策之和,则是能看出团体构成的阶层性或阶级性的。比如,对美国1980年以来的1779个政策议程的研究表明,强势的利益集团的诉求变为政策或法律的概率远远高于弱势群体。此项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美国不再是人们常说的民主国家,而是一个倾向于保护寡头利益的自由国家,美国存在一个寡头阶级统治。这个过程,经典地说明了团体(利益集团)与阶级(阶层)的关系。如果以利益集团分析代替了阶级分析,而利益集团又能分子化为个体,就成了以自由主义的逻辑替换马克思主义,以简单的现象掩饰了政治的本质。

这也是保守主义的观点。自行为主义政治学流行以来,宏观的阶级问题被中观的利益集团所取代,中观的利益集团进而又被理性选择主义脉络下的微观个体选择所取代,“政治”从此变成个体的“科学化”游戏,“政治”的根本性质因此被消解于数学化的政治学。对于行为主义政治学中团体理论的盛行,施特劳斯的批判从反面印证了利益集团与阶级的关系。在施特劳斯看来,首先,团体理论事实上是把政治事务还原为政治上中立的事务,还原为社会学团体,进而把这些团体还原为个人理论,把政治问题降低为社会问题,结果对于政治科学或者学者而言,“重要的东西不是政治上重要的东西”。在施特劳斯那里,政治社团的性质就是阶级关系,政治社团是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构成的社团。[2]

尽管笔者非常不喜欢当代假贵族施特劳斯带有浓厚的精英主义与种族主义色彩的政治哲学,但其关于团体与阶级的关系、政治的形式与政治的本质的判断,触及了真正的问题——虽然自由主义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并非像施特劳斯想象的那样愚蠢而要祛价值化,但是行为主义政治学只不过在用一些科学化或形式化的概念掩饰意识形态,而这样做比施特劳斯的赤裸裸的话语更容易被接受,因而也更迷惑人。

从古到今,所有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利益集团政治的实质即阶级政治,但是团体分析往往能够淡化阶级政治的性质;反之,阶级政治的实质往往以可以看得到的利益集团政治表现出来。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第一,思想的专业性、深刻性是由看问题的逻辑分层性而表现出来。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的语境,适用于不同层次的政治问题。政治生活是由多层次性政体、多功能性机构而构成的,相应地,分析性概念或者说理论逻辑必然是分层性的。那种以一个总概念或含糊不清的概念解释所有政治现象的做法,正是非专业思维的典型表现。第二,更重要的是,政治的逻辑通过话语而建构,但政治逻辑的前提是语境。同样一个党,昨天是革命党今天是执政党,其政治逻辑必然要与时俱进,话语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不存在一劳永逸地回答所有政治的话语,因此中国最缺少的就是“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第三,过去我们常说经济结构影响阶级结构并影响政党制度,这是西方政治社会的逻辑。本文提出的一个开放性的新范畴是:在中国语境下,一党执政对于阶级结构是什么样的作用?这无疑是值得拓展的新课题,而不应该停留在教科书上。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1476.

[2] 施特劳斯,马志娟译.古今自由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51.

编辑 杜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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