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回归”

时间:2023-04-26 16:20: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政治话语的变迁透视着政治文明的转型。在寻求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理论和实践中,“人民”、“群众” 概念覆盖了“公民”概念,成为政治话语中的核心概念;而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概念逐步“回归”并成为时下流行的专业术语。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的回归势在必行也理所当然。

关键词:人民;群众;公民;话语;回归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3-0018-05

收稿日期:2010-12-13

作者简介:张星(1987—),男,安徽潜山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方法、中国政府与政治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

就政治学而言,“意识到语言因素肯定是必要的,这不是为了基于历史的考虑了解传统,而是为了了解当前的趋势和争论。语言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提供了运用语言和评价语言的范畴和模式。”“西方政体发展的四个主要阶段的每一个(即在古代帝国之后),都伴随着论述政治事物的独特的语言的出现。希腊城邦时期的语言是哲学的;罗马世界帝国的语言是法律的;封建时期的语言是宗教的;现代国家的语言是科学的。”[1](p21)也就是说,政治话语的变迁透视着政治文明的转型。在中国,自近代晚清知识分子引进“公民”概念以来,“公民”这一概念在中国安家落户、生根发芽的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每一个时代都会有某种现在被称作意识形态的东西:态度,概念体系所组成的核心模型;伟大的时代乃是一个世界死亡而另一个世界继起的时代,它的标志是核心模式的变化。[2](p326-328)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初期,信奉马列主义的共产党人遵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唯物史观,在相关文献和实践中,多以“人民”、“群众”代替“公民”;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逐渐淘醒了中国人的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公民”成为时下流行的专业术语。这种词语的转换,反映了对政治人的身份认同经历了从意识形态身份政治到法治下的权利身份政治的转变。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的回归势在必行也理所当然。

一、“人民”、“ 群众”对“公民”的覆盖

为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我们需用一个词汇来代表阶级性、先进性。中国共产党建构了“人民”这一词汇,用以区分敌我,用“群众”来表示人民中除党员干部以外的积极的、可利用的社会力量。这两个词也常合在一起使用,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人民群众”概念。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育、代表、组织、指导(人民)群众。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人民”、“群众”概念取得了广泛的政治话语权。这主要体现在:

⒈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理论中,有“人民”、“群众”,而无“公民”。毛泽东认为,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敌我。所以我们需要用“人民”这一概念来划清谁是“自己人”、谁是“敌人”。中国共产党在赋予“人民”概念阶级性的同时赋予其无上的价值向度。“人民”是“真善美”的化身,具有无限的道德感召力;“人民”具有永无谬误的真理价值;“人民”具有永无止尽的创造价值;“人民”具有无比宝贵的生命价值。[3]因此,人民已经被神圣化,我们需要一个它的世俗“替代品”,以界定“神圣的”人民中哪些还是需要中国共产党进行“领导、教育、组织、动员”的积极的、可资利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用一个概念表述就是“群众”。[4]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理论中,“群众”始终是个核心概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而“公民”在党的理论文献中则鲜有出现。“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理论中垄断性的概念。如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报告来看,“人民”和“群众”的概念自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即有使用且使用的频率不断上升,到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在毛泽东所做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人民”一词使用了331次、“群众”一词使用了44次。而“公民”一词直到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才开始出现在领导人的报告中,出现的频率也无法与“人民”和“群众”相比。

⒉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实践中,要“人民”、“群众”,不要“公民”。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既是一部革命史,也是一部动员史。在这一过程中强调革命、建设目标的优先性,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需要。“人民”被置于权利和价值的至高点,而在现实中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最大的利益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这一过程中群众作为支援战争和发展生产的人力资源,也作为改造与治理的对象被纳入到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之中。群众要做的就是“跟党走”,群众的利益有党代表,因此不需要也没有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群众不仅要参与革命建设活动还要参与种种意识形态教育活动,以显示对现存体制的肯定和认同。在整个参与的过程中按军事化组织组织起来的群众成为服从命令和纪律的一份子,而不是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实践中,需要的是“群众”,而不是“公民”。“群众”才能被党“领导、教育、组织、动员”,形成一种“引导者——追随者模式”,使中国共产党凝聚更多的力量来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

二、“人民”、“群众”覆盖“公民”的原因浅析

“人民”、“群众”这两个概念之所以能在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实践中取得垄断性的政治话语权,主要是因为:

⒈“人民”、“群众”概念符合当时中国政治发展的主流要求。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敌人是异常强大的。对外要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对内要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统治。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不仅要分清敌我,还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毛泽东对这一点有着清醒的认识,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敌我,所以需要“人民”这样一个带有阶级性的、集体性的概念;而现实中的中国政治是“群众的政治”,[5](p886)这种政治的基本活动模式是“鼓动成千上万的群众,形成一个大的力量。”[6](p17)这就需要“群众”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为巩固胜利果实和建设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当然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人民”、“群众”依然不可或缺。

⒉“人民”、“群众”概念符合为实现那些政治发展要求所进行的宣传和动员的需要。为实现那些政治发展要求就需要进行革命。毛泽东明确指出:“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7](p17)为进行革命动员,需要一个清晰地阶级性概念来区分革命的对象和革命的动力。“国民”、“公民”概念因可以泛指一切中国人,都不具有阶级性,在语义上显得过于温和,不符合要求。所以,中国共产党建构了浓厚的阶级色彩的“人民”概念,并用“群众”来表示人民中除党员干部以外的、积极的、可利用的社会力量。

⒊“人民”、“群众”概念与推动该时期政治发展的主要政治力量的意识形态相一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引导中国政治发展和变革的一个主体政治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坚持马列主义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列宁将群众视作处于敌对势力与无产阶级先锋队之间的社会群体,先锋队的任务就是教育、启发、领导、组织群众。[8]所以,在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人民”、“群众”概念也被中国共产党所继承。

⒋其他因素。“群众”概念在中国的流行也与毛泽东个人的群众情怀有关。西方理论界对“群众”一直充满鄙夷和担忧。在他们看来,群众易蜕变为暴民,群众政治具有非理性、盲目性、情绪化、破坏性等特征。而毛泽东则对群众和群众运动给予高度的肯定和赞扬。他将群众概念进一步中国化,在群众的主体中突出了下层农民,并肯定农民行为的革命性与正当性。“在毛泽东时代,群众心理和群众行为的典型表现是从湖南农民运动到文化大革命的一次次‘群众运动’,他们得到高度的肯定和赞扬,被视为实现革命目标的主要手段。”[9]

“公民”一词很早就在中国出现,但作为舶来品的“公民”围绕着它的并不总是一片与之相生相容的土壤。[10]虽然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曾出现过“公民”一词,但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指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都不是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内涵的“公民”概念,而是毛泽东思想中的“群众”概念。在这一时期,“人民群众”也爆发出巨大的能量,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但这些富含阶级性和整体性的词汇,在反抗压迫、夺取政权时会有利于凝聚和团结革命力量,在日常政治管理尤其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却往往会成为“公民”的杀手。“从‘群众’概念出发,中国首先注意到的是大多数人民尤其是贫苦群众的经济需要和社会地位上的需求,但是没顾及甚至侵犯了公民个人的权利。”[11](p170-171)文革时期种种以“人民”、“群众”的名义对公民权利进行的侵害就是明证。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我们需要也期待着富含平等、权利内涵的“公民”的回归。

三、“公民”“回归”的可能

“革命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数十年中居于主导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公众的心理结构。在革命话语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时,在整个思想理论和制度实践层面看都没有公民生存的空间。[12]即使是在当下,尽管依据宪法我们都有一个公民的身份和称谓,我们从思维到行动都不是一个适格的公民。那为什么又说在中国“公民”存在一个“回归”的问题呢?这里的“回归”指的是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公民概念回归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的内涵。从政治和法律上看,公民概念回归有其本应享有的位置;从现实政治过程看,人民民主逐步落实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公民之所以有回归的可能,主要是因为:

⒈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在我们最大的政治不再是“阶级斗争”而是“经济建设”;国内的主要矛盾不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不能、也无法以搞革命运动的方式来实现其领导。现实政治发展目标和要求的变化需要中国共产党转变和改进其领导方式。如果说以前教育、领导和组织群众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形式,现在为了实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需要将集体化的、模糊的人民群众化约为个体的、具体的公民。做到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公民服务,反映和维护公民的切身权利和利益。

⒉它是坚持和体现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权利只有对于个体才有意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只有个体公民在现实政治实践中能依法自由行使才能体现其真实性。“从总的趋势来看,人类社会包括我国必然要从人民政治走向公民政治。在政治实践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合法性基础,公民则活动于国家权力具体运用和操作的过程,其活动方式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因此,人民只有成为公民才能实现作为国家主人的合法性,人民政治的推行,人民政治主体性的实现,必然走向公民政治,谋求公民的政治主体性。”[13]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政治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必要内容。以人为本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就是要以公民为本。

⒊它是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公民是法治国家生发的基础,依法治国就是全体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即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体公民作为主权者对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进行评判,对其违反民意的行为进行追究。这也说明,公民是法治国家的建设主体。全体公民构成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个体公民既可能是法治的主体,也可能是法治的客体。公民还是法治国家的终极关怀,法治的公民主体性决定其必须以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其出发点和归宿。

⒋它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凡涉及到‘公民’的问题,如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意识、公民素质、公民行为、公民结构,乃至于公民与国家关系、国家与公民关系等等,无一不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广大“市民”的参与,而广大“市民”在政治空间里就是“公民”,他们为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经济发展要求会要求政治权力维持良好的竞争环境、确保契约的履行。另外,依据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公民身份内含三种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为削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扩大等“外部性”效应的影响,需要国家对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给予更多关注。可见,公民的回归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⒌它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与之相容的政治文化。无论这种文化被冠以什么名称,其核心内容只能是包含参与、理性、宽容精神的公民文化。所以,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而言,公民的回归也势在必行。

可以说,“公民”的“回归”是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必然要求。

四、“公民”回归的具体表现

在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的中心概念是正义和权利;到了80年代,关键词变成了共同体和成员资格;到了1990年公民资格成为思想家在所有政治领域的行话。[15](p511-512)在中国,同样如此。改革开放使“公民”概念逐渐在中国复苏,种种团体和思想皆冠以“公民”之名,公民社会研究成为一时的显学。“‘人民’和‘公民’都是在中国进入现代以来被广泛使用的西式术语……我们大致把黎澍在1984年发表的《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作为分水岭,此前是人民话语逐步上升,并且主导社会命名的时期,此后是公民话语越来越变得具有主导性的时期。”[16]

“公民”又回归到人们的视野中。这里的“回归”指的是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公民概念回归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的内涵。公民的回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个体社会成员的政治主体地位逐渐得到法律和制度上的承认和保障。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政治权威从神圣化到世俗化,政治共同体的普通个体成员重新走上政治前台。对文革中出现的错误的“揭露”和反省,使人们意识到领袖也是人,也会犯错误。普通人而非“圣贤”是政治的主体。政治权威从神圣化到世俗化。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的政治主体地位逐渐得到认可和确认。这一去神圣化的必然结果就是“阶级斗争为纲”、群众运动和“革命群众”淡出历史舞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阻碍公民身份普遍有效性的最关键的政治身份分类被取消。当国民内部没有了“人民群众”和“坏分子”的划分时,在民法、政治上人人平等的“公民”概念就开始发挥首要价值的作用,人们逐渐习惯让“人民”退回到指称国民全体的内涵上。[17]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公民概念明确和对公民权利进一步强调。1982年《宪法》首次明确公民的含义。[18]其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成为中国公民的唯一要求就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对公民的资格限制越来越少,公民的范围越来越广。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其总纲的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公民自治和公民参与得到肯定和支持。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的政治主体地位在社会政治实践层面的体现就是其能自由、自主地行使各项法定权利。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基层民主被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畴。个体社会成员的政治主体地位逐渐得到法律和制度上的承认和保障。

⒉个体社会成员逐渐拥有了独立的政治人格和权利意识。市场经济时间的熏陶比任何空洞的政治灌输都更能促进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为了保证在市场中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客观上要求公民权利义务观念都要增强。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的市场经济使公民对自身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劳动权利和消费选择自由权利等都有了更加自觉地体认和维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逐渐拥有了独立的政治人格和权利意识,个体社会成员的政治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个体公民开始了由被动行为到自主作为的转变。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市场经济为个体主体地位的确立创造了经济条件,使社会成员自主意识、平等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相对分离使个性解放和主体自由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社会成员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在不断增强。这突出表现在要求机会均等、平等竞争并在法律面前能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的愿望和呼声日益强烈。人们不仅要求“商品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还要求政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市场经济使人们重视自身权利,权利观念和法律观念逐渐普及。市场经济使人们意识到哪些属于自己的法定权利以及怎样维护这些权利。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的主要表现是,社会成员勇于为自己主张权利,并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成员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再是忍气吞声,而是诉诸法律。近年来个体维权案数量的激增就是对之很好的注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具体表现就是护法、守法、用法日益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要求。

由上可见,政治和法律上的公民概念与现实中的公民地位和权利正逐渐回归本位。

五、“公民”回归的未来展望

虽然有以上种种可喜的现象,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对“群众路线”和“群众参与”的路径依赖下,“群众”和“人民”的概念依然侵占着“公民”的话语空间。下面仅以一组简单的数据做一说明: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精确搜索“公民”一词,可得2000~2009年间共有40245篇文章;按“题名”在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精确搜索“公民”一词,可得2000~2009年间共有5170篇文章。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精确搜索“群众”一词,可得2000~2009年间共有108559篇文章,按“题名”在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精确搜索“群众”一词,可得2000~2009年间共有55644篇文章。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精确搜索“人民”一词,可得2000~2009年间共有361002篇文章,按“题名”在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精确搜索“人民”一词,可得2000~2009年间共有61925篇文章。这些虽只是简单的数据,但从这些数据我们就能看出,“人民”和“群众”依然是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极为流行的概念,“公民”概念与这两者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

从人们对公民概念的认知看,也常存在片面性:一是认为公民只是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强调公民的本质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实则,有国籍只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公民的本质是有公民权的人;而有特定涵义的公民权(不同于广义的“公民的”权利)是如马克思所强调的“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这种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公权利,区别于作为“私人”的私权利。二者都应同样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和党政官员的尊重。 二是把公民只当成义务主体,只是行政权的相对人,只是服从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客体,而不是政府服务的对象,不是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体。 三是把公民只当成受道德教育的主体,而忽视公民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主体,在对人民群众进行“公民教育”时,又往往偏重于公民的义务意识、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而忽视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的提升。这种公民教育难免变为道德训育,难免陷入旧时代臣民、子民、顺民意识教育和“训政”的窠臼。

从现实政治层面来看,虽然公民权利正在崛起,但种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君不见“躲猫猫”后又“洗脸死”;公民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权步履维艰,君不见陈光诚们被下狱、唐福珍们自焚亡;符合现代民主政治要求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有待培育,君不见李慎之先生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会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

总之,目前阻碍公民回归的因素依然众多,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长期缺乏民主传统,虽然市场大潮淘醒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意识,但大多数社会成员依然缺乏主体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既没有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也对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懵懂无知。另外现行体制的某些因素也制约着公民的回归。如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宣传充斥的是“群众”概念和“群众”话语。“这种把那些不任公职的社会成员视为消极主体的‘群众观念’,必然在人们的心理中产生强烈的暗示作用,造成在人们心理层面上本来不发达的自我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加淡漠,使人们产生‘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缘感和疏离感。”[19]

在“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等“革命理论”走下历史舞台后,“群众”、“人民”等富含阶级性和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并未随之谢幕。“群众”、“人民”依然是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核心概念。但由于“公民”概念更符合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要求,其回归势在必行也理所应当。但要真正做到公民概念的回归,不仅要求其在法律文本上是界定个人和国家关系的核心概念,更要求其在人们的观念和行动上占据核心的位置。要实现这些,前路依然漫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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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群众(工人阶级——其他群众)”的模式被毛泽东简化为“中国共产党——群众”模式。淡化了工人阶级与其他群众的区别,突出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参见丛日云.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概念分析[J].政法论坛,2005,(02):20.

[5]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1.

[6][7]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1.

[8]列宁全集(第十九卷)[M].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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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J].法学,2004,(06):29.

[19]周光辉.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十大趋势[J].政治学研究,1998,(01):37.

(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Return of “Citizen”

Zhang Xing

Abstract:Changes in political discourse demonstrate transitions in political civilization.To acquire the victory of new-democratic revolution,build and consolidate the socialist regime,the concept of “people” and “mass” covered “citizen” from theory to practice.And they became core concepts of politics.Bu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concept of “citizen” is gradually returning.It becomes a prevalent term.Toward the era of right,the return of “citizen” is imperative and a matter of course.

Key words:People;Mass;Citizen;Discourse;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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