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电信业营改增的影响

时间:2023-04-24 09:20:1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电信业营改增的意义,以及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方案中试点时间、税率选择的特点,从合作经营业务、采购管理、运营商内部的税收管理、经营活动行商等几个方面对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带来的影响进行阐述。

关键词:电信业;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现行税收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两者分立并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名义税率低,但是由于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所以实际税负重;而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名义税率高,但进项可以抵扣,避免了重复征收的问题,所以实际税负相对较低。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财税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营改增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服务业,逐步取代营业税,在生产和服务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特别是服务企业的整体税负。这是国家拉动服务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进行升级调整的重要手段。

电信业和金融业、建筑业等几个行业一样,营改增的涉及面广,影响大,几乎与每个行业、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是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从这次电信业营改增的试点方案来看,无论是试点时间的选择还是税率的设定,都是经过精心的设计,体现出国家对电信业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控。

从试点时间点的选择来看,2013年12月,工信部正式发放4G牌照,这意味着从2014年开始电信运营商将会大量投资于4G软、硬件设施,营改增后这部分的进项可以抵扣,从而降低运营商在4G网络上面的成本支出,体现出国家对发展4G的呵护。

税率是电信业营改增前业内争议和猜测的焦点,此次营改增方案,将电信业务划分成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分别按11%、6%的税率征收。基础电信业务需要投入通讯基础设施,硬件投入大,有大量进项可抵扣,因此设定为11%,而增值电信业务对应的成本中主要是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因此设定为6%。两档税率的设置非常的科学和精细。一方面,它使税负合理、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它也体现出国家利用税收工具引导运营商在做好基础电信业务的同时加快业务转型,从传统基础网络运营商转变为现代综合信息服务商的思路。

营改增短期内给运营商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因为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将导致运营商营业收入下降、利润下滑,这一点已是普通的共识,虽然5月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将电信业务的定价权完全交给了电信运营商,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决定了电信企业根本不可能通过涨价来转嫁税改带来的成本增加。

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

一、合作运营业务

营改增会带来电信运营商收入、成本、利润三者同时下降,这已是业内的共识,本文不再阐述。本文只分析营改增对合作运营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合作运营业务的财务核算是营业税背景下电信业非常有特色的一种核算方法。为了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给电信业带来的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增值部分纳税,所以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举例如下:假设统一收取的价款为X(价税合计,以下同),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为Y,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按照传统合作运营业务的核算方法,运营商的收入、利润均为(X-Y)/1.06,销项税额为(X-Y)/1.06×0.06,进项税额为0,应纳增值税税额为(X-Y)÷1.06×0.06,按照正常业务核算方法,电信收入为X/1.06,销项税额X/1.06×0.06,成本为Y/1.06,进项税额为Y/1.06×0.06,应纳增值税税额为X/1.06×0.06-Y/1.06*0.06,利润为X/1.06-Y/1.06。可见,两种方式计算出的应税增值税税额和利润数完全相同。

据以上分析可见,电信运营商已经没有必要将这些合作运营业务单独划分出来,采用特殊的财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所有业务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核算,可以降低财务核算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放大财务报表上的收入额。

二、采购管理

电信运营商的供应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设备类的供应商,一类是服务类的供应商。营改增之前,电信运营商对供应商进行选择时是不用考虑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些问题的。营改增之后,电信运营商必然对供应商提出相应的要求,以服务类为例,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价税合计为X,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刚电信运营接受该项服务的成本即为X,如果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电信运营商接受该项服务的成本为X/1.06,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94.33%。

对于设备类的供应商来说,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比较低,原来就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受影响比较小,而服务类的供应商就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对于那些提供的服务是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供应商,如果达不到年营业额500万的要求成为一般纳税人,因而不能提供6%税率的专用发票,必然被运营商逐步淘汰;那些提供的服务不在增值税范围内的供应商,电信运营商也会寻求其他方式来取代。只有那些已经是或者短期内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及虽然不是一般纳税人、但提供的服务无法被取代的供应商才不会受到影响。

三、经营活动

增值税对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电信行业在经营时往往将不同的业务打包在一起提供,例如各种话费套餐、存话费送手机等等,在一次经营行为中就可能同时涉及到17%的商品销售业务(如终端设备的销售),11%的基础电信业务(如语音通话)以及6%的增值电信业务(如短信包,上网流量),如果不能明确区分各项的销售额,就有可能按最高17%的税率征收。因此营改增后的产品设计,电信运营商需要将各种套餐资费中的不同业务的销售额透明化,但是这一做法在涉及到终端设备时可能会无法执行。电信运营商对各种终端设备往往采取补贴销售的方式,以拉动其他业务,如果宣传产品时对端设备采取平进平出的方式公开其进货价,毫无疑问会招致设备生产商的反对,如果宣传产品时抬高设备销售价,报税时也相应抬高设备销售额,则会增加销售成本,如果宣传产品时抬高设备销售价,报税时按设备进货价报税,又会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对于这类任务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运营商与税务部门协商一个分配原则,对不同业务在同一套餐内作合理区分,既公平纳税,又保证电信业的正常经营。

积分换礼是电信运营商重要的营销手段,营改增前,营业税没有视同销售和视同服务的概念,积分换礼不涉及税收问题,而在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积分换电信服务视同销售折扣,不征收增值税,积分换取电信服务以外的服务或产品则视同销售,按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无论按照方式,都意味着电信运营商需要为积分换礼支付增值税税金。电信运营商的应对手段只有减少积分换礼活动中的非电信服务及实物商品。

四、税收管理

对于企业的财务工作来说,增值税的管理工作要求要比营业税的管理要求高很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使用专用的税控设备,跨期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到税局申请,专用设备专用发票必须有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只能开给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经税务部门认证才能作进项抵扣。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这些与营业税有极大不同的处理,需要电信运营商设置相应的岗位,对相应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避免今后工作出现差错。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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