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速传媒舞弊案引发的思考

时间:2023-04-20 13:45:1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中国高速传媒作为中国概念股中的一员,因公司及其CEO财务欺诈而被停牌并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文章从舞弊三角理论中的压力、机会和借口角度分析该公司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并从企业自身、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 反向收购; 中国高速传媒; 财务舞弊; 舞弊三角理论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5-0122-04

一、引言

自Jensen & Meckling(1976)探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下产生的代理问题后,股权结构、监督机制及代理成本等问题成为研究重要议题。而诸多代理成本中,企业舞弊所带来的后果最为严重,其广泛程度涉及投资人与债权人的损失、企业的破产重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修改等诸多层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层出不穷,从原野、琼民源、蓝田股份、郑百文到银广夏、东方电子、绿大地等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让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其中2010年发生的中国高速传媒舞弊案便是突出代表。本文试图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分析形成的内在机理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中国高速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舞弊案例回顾

中国高速传媒控股有限公司(CCME)的前身为福建分众传媒,成立于2003年。2009年10月CCME通过RTO(反向收购)方式赴美上市。上市时CCME的审计师是一家位于美国丹佛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后来知名审计机构德勤接手,2010年3月德勤出具了CCME 2009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显示当年净利润4 200万美元。2010年6月CCME顺利转板纳斯达克,每股发行价12美元,市值3亿美元左右。公司承诺,上市给予陈征和林氏兄弟3 089万美金。2010年1月,胜达以3 000万美元买进100万股的可转换优先股成为CCME第三大股东,并于2010年10月从第二大股东林氏兄弟手中接受150万普通股,合计拥有CCME公司8%的股份,同时认购155万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2011年2月4日,浑水(Muddy Waters)质疑公司夸大盈利能力,指出其向工商局提交的盈利数据与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财务报告数据严重不符的事实,并给出“强力卖出”评级,目标价为5.28美元。随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者对CCME公司提起集体诉讼。2011年3月3日,德勤致函CCME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其2010年度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但是未得到回应,随后,德勤辞去审计职务,CCME股票交易被暂停,当日的股价为11.88元每股。3月13日,公司CFO Jacky Lam辞职。胜达在CCME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执行董事董颖(Dorothy Dong)辞职、曾经力挺中国高速频道的翰德证券(Global Hunter Securities)分析师Ping Luo也于同一天离职。2011年3月22日胜达分别在美国和香港起诉CCME公司CEO、CFO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索赔投资损失。2011年4月14日审计委员会主席孔维钊以无法履行受托责任为由申请离职,从而促发了交易所关于不少于3名成员的规定,从纳斯达克摘牌,转至“灰单”市场。2011年5月19日,被浑水质疑的CCME接到纳斯达克的摘牌通知。2013年6月20日,SEC宣布对CCME这家在美退市多时的中概股进行起诉,该公司及其CEO涉及捏造虚增公司财报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财务造假事项,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追缴所得,下达永久禁止令,并禁止该CEO担任任何上市公司高管职务。

三、中国高速传媒舞弊形成机理分析: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视角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目前学术界对企业舞弊行为的成因主要有舞弊三角理论、GONE理论和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等。其中舞弊三角理论是迄今财务报告舞弊形成机理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压力、机会和借口这三个条件形成舞弊三角。

(一)压力

压力是舞弊的直接诱因。CCME舞弊案中,SEC表示有证据表明公司CEO程征蓄意操纵财务数据、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及虚构现金余额,其中2009年年报虚增现金5 686万美元,2010年第三季度虚增现金1.6亿美元,并试图以150万美元收买审计师等,被SEC起诉,其原因如下:

第一,股票期权,激励源泉还是舞弊动因?CCME财务舞弊与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关。这种激励机制通过高管分享剩余收益,能有机协调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激励高管人员创造优异业绩。然而股票期权也存在较大副作用。首先,加大了高管与普通员工的报酬鸿沟,诱导上市公司高管过分关注股票价格波动,甚至诉诸于财务舞弊。其次,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董事会忽略对财务报告系统真实性和可靠性的监督,助长了高管的舞弊行为。最后,对高管而言,股票期权比年薪、奖金、退休福利等报酬形式更有价值。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规定,年薪、奖金、退休福利必须作为费用加以确认,而股票期权却不作费用确认,只需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这一规定更是强化了高管舞弊的动机。股票期权可以是激励源泉,但若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其背后蕴涵的巨大利益驱动,足以使其成为财务舞弊的直接诱因。CCME舞弊案中,公司董事长兼CEO程征若达到2009年度规定的净利润目标,其个人就能获得60万股的股票,价值大约为600万美元。从公司高管持股交易状况来看,公司董事兼首席财务官Jacky Wai Kei Lam于2010年5月19日以每股13美元价格购入股票4 000股、2012年12月8日以每股15美元价格购入公司股票10万股,合计拥有股票14万股,价值210万美元。除此之外,公司承诺若上市成功给予程征和作为第二大股东的林家兄弟3 089万美元的现金,这些都成为CCME公司及CEO舞弊的直接诱因。其中既有高管CEO、CFO的股票期权,也有CEO和大股东上市成功后的现金承诺,这些足以促使上市公司高管单独甚至串通舞弊。

第二,中介机构持股助长了舞弊的动机。胜达投资公司是CCME第三大股东,拥有3 000万美元股票及155万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并于2010年10月又从第二大股东林家兄弟手中接受150万普通股,合计拥有CCME公司8%的股份。而在被浑水质疑其财务报表后,胜达就开始在美国和香港起诉公司CEO、CFO和德勤。胜达作为知名的投资银行,在CCME美国上市历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呢?是否存在怂恿中国企业去美国上市,夸大赴美借壳上市的好处?在CCME美国上市业务中,胜达采取的并非现金收费方式,而是反向收购公司一定股份,这部分股份比例小且不受锁定期限制,因此胜达客观上有“粉饰”公司业绩、拉高股价,然后在适当时候抛售股票,赚取巨额利润的动机。中介机构的两面性使得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利益驱使下常常放弃专业原则,跨越职业道德底线。这些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面对企业实际存在的账务问题和违规问题采取忽视态度甚至进行指导以逃避相关监管,采取一切手段帮助企业上市以实现自身利益。一旦日后问题暴露,这些机构或专业人士又不惜损害客户利益以保护自己。

(二)机会

机会要素的存在使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导致CCME及CEO舞弊行为成为可能的原因在于:

第一,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危机后,中国概念股成为美国资本市场的强心剂。CCME就是其中一员,通过反向收购(又称借壳上市)达到上市目的。这种方法相对于IPO而言是一种更迅速、更经济的途径,发生的法律和会计费用显著低于IPO。通过反向收购在美上市的公司一般上市条件不满足中国证券市场要求、财务报表舞弊风险较高、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较弱且未经历中介机构辅导、规范经营过程。CCME通过反向收购方式上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财务报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上市前在融资动机的驱使下采取各种方法掩盖问题,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公关公司等众多中介机构为获取中间环节收益,误导这些急于上市圈钱的公司通过粉饰财务报表实现海外成功上市。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跨境监管机制,这些公司试图进一步通过做假账转到主板市场,而转到主板后由于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问题较差又成为做空机构打击的对象,公司为了进一步对付做空机构的调查和传言,继续维持上市地位,进一步进行财务舞弊和造假。

第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大股东剥削小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和内幕交易等问题,都反映了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CCME存在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现象。首先,CCME大股东与公司董事长关系过于密切。CCME公司两名大股东林欧文及林庆平,原为香港上市公司武夷药业(01889)的第一及第二大股东,两人合并持有CCME公司38.6%的股权。根据港交所披露信息,两人各自通过旗下的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Thousand Space and Bright Elite,持有公司22.2%及16.4%的股权。2009年4月公司CEO将持有香港曼德夫40.5%的股份转移到林家兄弟的公司Thousand Space和Bright Elite名下,说明CCME大股东与董事长关系非比寻常。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CCME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2.2%、16.4%和8%,而前两大股东(林家兄弟持有)合计38.6%,是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较为集中,林家兄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又与CEO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加之公司董事长兼任CEO,不符合代理理论中公司决策控制权和执行权应相互分离的原则,总经理执行公司决策权、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批准或监督公司决策的执行,若两职合一,容易发生监守自盗行为。因此公司演变的结果是控股股东和董事长联合控制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拥有绝对权力,从而联合起来掏空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第三,独立董事不独立,审计委员会功能失效。若独立董事被内部人控制,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独立董事的行为,将产生代理问题。独立董事应是公众股东利益的人格化代表,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先天缺陷,独立董事提名由公司控股股东操控,因此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甚至还会与控股股东结成利益联合体。CCME舞弊案中,公司独立董事Dorothy Dong同时担任基金公司C V Starr Investment Advisors的总监。根据CCME向美国证交所披露的资料显示,C V Starr Investment Advisors and Starr International合计持有CCME公司超过300万股股份,成为第三大股东。时任审计委员会主席的孔维钊于2008年5月3日同时出任香港曼德夫财务董秘。CCME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CFO持有公司股票、独立董事不独立、审计委员会功能失效、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与CEO关系过于密切,这些都表明该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不合理,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这些也为该公司及CEO财务舞弊打开了大门。

第四,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中美两国制度设计缺陷。上市时CCME的审计师是一家位于美国丹佛的只有10个会计师的小型事务所。后来由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接手,德勤对CCME 200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认定该公司2009年度净利润4 200万美元。CCME凭借这份审计报告得以顺利转板纳斯达克,而当CCME受到做空机构质疑后,德勤开始对该公司2010年度报表提出质疑。在该舞弊案中,最早发现该公司舞弊的并非德勤。披露虚增货币资金对于专业的审计师不是难事,但有些审计师以虚假的银行对账单、询证函作为审计证据确认高得离谱的货币资金。做空机构质疑了该公司后,德勤才发现这家公司银行存款有问题,作为四大之一的德勤没有发现如此低劣的造假手法,从而签发了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为什么独立审计师不能首先发现并披露这些财务欺诈?是未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还是审计师缺乏独立性呢?这与中美两国相关制度设计缺陷均有关联。美国证交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公众公司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后,才能取得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且在PCAOB注册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但从数据统计结果开看,做中国公司美国上市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位于中国,目前中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禁止跨境监管,因此PCAOB没有权限管辖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同时美国的监管体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未规定进入门槛,从而使一些唯利是图的不良中介为融资心切的中国企业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机会。投行、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均参与造假上市从中获利,形成巨大利益链条。甚至还有中介机构低价持有客户股票,在公司上市成功时立即抛售,等公司财务舞弊问题暴露时,已经逃之夭夭。

(三)借口

借口指管理层的性格特质、价值观和态度,从而使得其做出不诚实行为或者其所处环境能促使其将舞弊行为合理化。

第一,公司董事长兼CEO程征存在人格偏差,缺乏诚信。程征在工商登记中是“大专”学历,SEC公司披露文件显示其1994年从云南大学毕业,获经济学本科学位。公司上市前重大决策由董事长全权决定,上市后既有的运行机制难以改变。在创立CCME公司之前五年,程征一直经营“曼德夫”。“曼德夫”隶属于香港曼德夫集团,调查发现该集团与香港上市公司武夷药业拥有同一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而武夷药业的控股股东为CCME公司大股东林欧文、林庆平兄弟,占股份曾一度高达40.5%。从中可以看出,公司董事长兼CEO程征在工商登记的学历和SEC披露中的学历不符、其与第二、三大股东关系并不明朗、决策高度集权化等这些都说明程征人格存在偏差,缺乏诚信,为其舞弊行为提供了借口。

第二,公司高管与注册会计师关系紧张。CCME公司在美上市过程中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开获取的信息,其更换原因并不明确。更换后给其做反向收购上市的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3月11日德勤辞职,原因包括:(1)近期发现该公司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相关的财务信息虚假,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询证函;(2)CCME公司的某些管理层成员有意干扰德勤的审计程序;(3)CCME公司管理层拒绝德勤直接向银行总部询证等。除此之外,德勤进一步表示无法继续信赖对于以前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管理层声明,财务报表使用者不应再依赖德勤对该公司以前会计期间财务报表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显然德勤和CCME公司关系彻底决裂。这些为管理层舞弊行为提供了借口。

四、案例启示

CCME舞弊案只是冰山一角,通过此案例折射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通过反向收购的途径存在很多弊端。这些企业急于上市,但是短时期内达不到主板上市条件,因此被迫选择门槛更低的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作踏板,然后再通过“制造”业绩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最终实现转至融资功能更强大的主板。此行为不仅有损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的形象,也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企业、中介结构及监管层面联合治理:

(一)充分认识美国资本市场的市场特点

美国资本市场有完善的顶层设计,强调从法治上改变资本市场的发展轨迹及监管制度非常严格,加之美国资本市场存在“自下而上”式的合法做空监管机制,该做空机制激励个人或机构对上市企业做诚信调查,揭露会计欺诈,不仅可让市场更加透明同时也使价格更加合理,正是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致使美国资本市场退市率很高,若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达不到标准或进行舞弊,就可能摘牌或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不能忽略海外和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差异。在赴美上市前,要充分考虑美国公众公司需要支付较高上市费用和维护成本、信息披露要求、严厉的监管环境以及投资者索赔的巨额风险。因此只有充分了解海外法律制度、投资者文化及会计准则,企业才能在上市后妥善处理风险,促进企业上市后顺利健康发展。

(二)加强反向并购的市场监管和风险提示

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反向收购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需通过SEC严格审核。”根据美国SOX法案规定:“上市公司每三年需要提交财务报表进行审阅。”通过反向收购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上市时间集中于2007年,舞弊问题大都在2010年开始出现。但直到2011年6月,SEC才首次对反向收购的中国概念股进行风险提示。因此美国需要加强反向并购的市场监管。对中国概念股而言,则需要转变观念,不能单纯以赴美上市作为融资手段,而应该以此为契机,强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进入健康及可持续发展轨道。

(三)加强监管机构的引导和跨境监督

CCME舞弊案使得国家声誉也受到影响,因此需要中国监管机构积极发挥引导和监管作用。首先,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跨境合作。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国监管部门没有管辖权限,而海外国家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很难到中国境内进行实地核查,从而导致赴海外上市中国概念股出现监管真空,因此需要中国和海外监管机构联手积极合作,实现监管对接,从而杜绝监管空白。这样不仅有利于海外监管机构对在海外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有利于改善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环境,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从而实现双赢。

(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

CCME舞弊案中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也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海外上市项目时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严守自律准则。在项目承接阶段,严格评估客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承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背景,与客户积极沟通和咨询,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独立性调查及质量控制等,避免承接的客户给事务所带来巨大诉讼风险;选择项目组成员时应选取具备审计海外业务项目资格、熟悉客户行业、了解客户所在行业风险、了解所在国资本市场特点和监管体制的人员。

(五)从企业自身角度应完善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减少大股东内部人控制现象

CCME舞弊案中主角程征董事长兼任CEO,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达38.6%、CFO持股、独立董事不独立,表明该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且存在严重“内部人控制”现象。CCME舞弊案呈现出的是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联合高管共同掏空上市公司,加之中介机构的不良企图更加剧了其舞弊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上市公司应从自身角度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对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控股股东进行适当的制衡,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加强对股东的财务权益保护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提升治理的有效性,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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