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3-04-20 12:25: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目前海峡两岸司法机关缺乏完善的磋商机制和协助渠道。虽然两岸曾就司法协助签订协议,并且在多个领域展开了基本合作,但依然面临障碍与困境。针对这些困境,探讨了加强两岸司法协助的基本对策,包括搁置分歧、平等协商,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正规协助渠道以及加强法官交流等方面,为完善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海峡两岸 司法协助 现状 对策

目前海峡两岸的区际司法协助停留在最基本的阶段,但两岸交往的日益广泛与深入对两岸区际司法协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海峡两岸司法协助制度发展面临困境的现状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分析

本文所谓的“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在我国统一的主权范围内,台湾与大陆之间的司法机关就司法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查、判决与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等各类司法事务,互相提供便利、进行合作的活动。目前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仍不能适应两岸频繁的交流活动。

(一)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两岸当局各自颁布的法规与司法解释,其中以司法合作协议最为重要。

1.两岸区际司法合作协议。从1990年开始大陆与台湾就陆续签订了《金门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等文件。这些协议,尤其是《金门协议》与《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为实现两岸间的司法协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方面,这些协议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这些协议的执行受两岸的政治形势的影响,实行的效果大打折扣。最近两岸就相互交流与协助达成了新的协议,但现在尚无法确定其实施效果。

2.两岸单独立法或司法解释。针对区际司法协助,海峡两岸均进行了单独立法或者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中尤以1992年台湾制定的“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及1998年大陆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为重要。两岸各自制定的法规解决了部分司法协助问题,但是由于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而且只具有单方约束力,使得司法协助的困境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二)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司法文件、传询证人、搜集证据以及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同样符合上述规定。

文书送达通过司法协助超越了大陆与台湾的管辖权屏障,使处于两岸的当事人相互沟通信息,及时知晓有关司法机关的诉讼安排和决定。调查取证包括了询问当事人,鉴定或司法勘验,调取物证、书证或其他记录材料,解送被羁押者出庭作证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为法院审理互涉案件提供证据支持。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与仲裁裁决则加强了两岸法院的联系,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与诉讼成本,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三者共同构成了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内容。

(三)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实现途径

由于两岸在司法协助方面没用符合民众需要的统一规定,而且长期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导致实现区际司法协助的途径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官方与非官方两种。

1.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官方途径主要通过法院实现,表现为依据“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承认、执行彼此的判决与仲裁裁决。在2000年之前,台湾地区承认大陆判决多以婚姻案件为主,其后商事案件的数量虽有增多,但与两岸经济密切交往的现状差距很大。大陆方面自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来,也陆续认定了一些台湾地区的判决与裁决,但数量同样有待增加。送达司法文书及调查取证的工作本应由司法机构承担,但是由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协助机制。由于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必须经由海基会审查其合法性,所以法院之间尚不能直接进行文书送达委托。另外,复杂的政治局势以及社会制度的巨大差异,导致两岸法院难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综上所述,官方途径在两岸区际司法协助中的作用比较有限。

2.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非官方途径主要通过海基会等民间组织或者律师事务所实现。这些组织承担了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等大多数司法协助工作。由于司法文书的合法性需要海基会进行审核,所以目前海峡两岸的司法文书主要由海基会代为送达。至于互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则主要由当事人委托两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大陆方面规定,台湾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需要证人到庭作证以证实其真实性。

虽然海基会已竭尽全力维持两岸司法协助,但是大陆与台湾文书送达的瓶颈依然存在,比如广州市中院2006年至2007年审结的40起涉台案件中,送达难的案件达到15起,占涉台案件总数的37.5%。[2]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也并没有彻底解决两岸互涉案件取证困难的问题,每年两岸法院都有部分互涉案件因取证困难而难以判决。

二、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对策分析

(一)暂时搁置政治分歧,实现平等协商

针对海峡两岸存在的制度差异与政治对立,我们主张两岸当局应当在司法领域内搁置政治分歧,平等协商、诚信合作。虽然由于历史因素形成的分歧难以在短时间内弥合,但是两岸应当明确在当今的国际环境下,台湾与大陆“合则两利、分则两伤”,暂时搁置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分歧十分必要,这是在经济、法律等诸多领域开展深层合作的前提。

两岸应当在相互尊重对方的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通过协商解决分歧。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应该遵照执行。两岸均应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宁与繁荣出发,相互尊重、精诚合作,以便维护各法域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高效司法协助途径

针对海峡两岸存在的法律制度冲突,我们认为双方都应当采取积极态度,通过制定合作协议形成有效的司法协助途径,尽可能消弭因制度差异带来的问题。

1.大陆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对大陆方面来说,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的科学化程度是当务之急。在某些领域,大陆尚欠缺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拾遗补缺,对已经滞后的法律进行修改,对空白的法律领域进行填补,以适应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要求。另外,应当改革立法技术,减少乃至消除“概括性”条款、“号召性”条款、“政策性”条款,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科学性。

2.建立有效的司法协助途径。达成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议,建立务实高效的司法协助途径,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于两岸司法协助中的诸多问题。这种高效的司法协助途径主要包括两大内容:第一,设立专门的机关从事文书送达工作,提高两岸司法协助效率。海峡两岸应当扩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适用范围,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文书送达,随着两岸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并通过不断的交流与磋商,未来可以仿照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文书送达机制,在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法院的直接委托送达。

第二,借鉴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做法,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且设立“公权力机关授权与资格审查制度”。由两岸相关公权力机关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能力强劲的律师事务所授予调查取证的权力,两岸法院或当事人得委托这些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事务所在取证活动中应当出示有关机关的授权书。公权力机关须对其授权的事务所当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与考察,并逐年进行资格验证。

(三)加强法官交流,争取制定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在实践领域,两岸法院务必开展经常性的理论学习与交流活动。首先,两岸法院应当互通有无,在查明法律方面给予彼此充分帮助。其次,双方应积极组织法官学习两岸法规,互派法官进行交流,以了解对方地区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更好地认定对方判决与裁决的法律效力。最后,两岸法院可以规律性地召开学术研讨会,交流最新理论与实践经验,也可以邀请知名学者或学术团体探讨司法协助相关问题,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增强其实践能力。

两岸未来的主要任务还包括通过磋商与协调,制定能够统一适用的司法协助规则体系,保证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顺利开展。这个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应当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充分考虑台湾地区的特殊性,尊重其法域的独立性,允许台湾方面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但总体上双方应当处于平等地位。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2]广州涉台法律文书送达难.香港商报,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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