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师,法官讲维权故事

时间:2023-04-20 11:25: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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惕·表里不一

乱花渐欲迷人眼,其实很多汽车问题都被一层油漆所掩盖,消费者要时刻警惕,去观察细节,去发现问题,这样才能保护自己。

云优

所在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座驾: 无

做事风格:认真、干练、严谨

TIPS:

4、您选择座驾时,有没有偏重的品牌?喜欢的汽车颜色是什么?

刘建:大众,银色

云优:福特,红色/黑色

岳朋:德系车品牌,白色

巨晓平:别克/宝马,香槟色

詹涵棋:奔驰/宝马,红色/白色

刘振威:偏重于奥迪/大众/沃尔沃,白色/黑色

田戈利:SUV路虎,深灰色

何菲:别克,钛空色/红色

案例回放:

2008年7月,北京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大约两周左右的时间,王先生无意间发现自己爱车的左后门门框的颜色与其他区域略有不同,细心地王先生很快拨通了一个懂车朋友的电话,当得知新车不应该有这种情况的回答时,王先生有些茫然,在心底里他还是愿意相信自己的爱车是一辆新车,还是很愿意相信4S店不会欺骗他。可是细细观察爱车,从后门框至车尾处车漆面有杂质、车顶有漆雾,这些明显的问题不得不让王先生心里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此后王先生多次找到卖车给他的4S店进行交涉,希望公司能给一个合理解释并得到相应补偿。事实摆在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车辆确实经过二次喷漆,但汽车经销商认为该车并不是旧车,而是在运输途中有磕破而进行的必要修缮,所以不予理赔。王先生的主张没有被经销商采纳。2008年12月,王先生将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告上法庭,以该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车,返还购车款,赔偿与购车款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虽然本案的证据确凿,经销商对自己的行为也都予以承认,但案件还是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程序。2010年4月一审法院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构成欺诈,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其间,原告申请对车辆争议部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在认定车辆存在二次喷漆情形的基础上,出具了车辆的争议部位与新车车况不符的鉴定结论。二审当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原告最终获赔15万元。

律师体会

最大的体会莫过于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的取证难、胜诉难,车主维权成本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车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车主维权最终往往得通过诉讼。然而,汽车本身是一种工艺和技术很复杂的产品,想要证明车辆存在缺陷并且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该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顺利走完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整个诉讼过程并最终胜诉,对车主来讲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的艰难的过程。

律师意见

第一,购车时对拟购车辆要施以充分的注意,最好在对几辆同款车加以充分比较后再从中选择,不要心急。

第二,一旦发现问题,无论是沟通车辆的销售者,还是求助于消协甚至诉诸法律,都应该做到及时。

第三,尽可能取得一切能证明购车经过、车辆存在缺陷等事实的证据。因为无论以何种方式维权,证据都是必要的。

谨·刨根问底

表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往往不是一下子就被看出,一会就分析明白的,不妨遇事多问几个为什么,往往会发现很多的因果循环。

岳朋

所在单位:北京德贤律师事务所

座驾:斯柯达明锐

做事风格:稳重

TIPS:

2、您购买汽车最看重的因素是什么?

刘建:实用

云优:性能、油耗

岳朋:安全性、外观

巨晓平:外形、性能

詹涵棋:造型

刘振威:品牌

田戈利:性能、品牌、车型

何菲:家用性(空间)

案例回放:

罗先生生前是一栋8层楼酒店的老板。2010年7月,为了生意需要,他购买了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高级合资品牌轿车,同年11月28日深夜,司机驾驶这辆黑色豪华轿车,沿着苏236线由南向北行驶着,行进间,司机看到前方有一团黑影,还没来得及刹车减速,就撞上了前面的一辆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上的罗先生当场死亡,车被撞得一塌糊场涂。

车祸发生后,被追尾的前车逃逸,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还对受了轻伤的驾驶员和2位同车人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当大家都在为罗先生惋惜的时候,罗先生的妻子提出了一个问题“轿车内本应起到防护作用的6个安全气囊,在车祸发生时居然无一弹开?”

为此,死者家属将车辆生产商告上法庭,索赔127万余元。而生产厂商则辩称,车祸是由于司机蒋某疏忽驾驶造成的,原告的证据仅能说明罗先生的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不能证明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气囊是否弹开与罗先生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与罗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50%责任,故判决通用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律师体会

汽车的生产商销售给消费者的汽车作为一般性商品应当同时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重约束,作为商品的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除此之外其性能和质量也应当符合厂商所承诺的相关标准,如因为汽车本身任何原因致使其质量、性能、配置没有达到上述标准而发生损害事故,受害人如是购车人本人则可以选择追究经销商或生产商的违约责任或追究生产商的侵权责任,这种现象在我国司法中被称之为“竞合”现象,即消费者可以选择一项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但是应当注意在违约和侵权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消费者这能选择一种解决办法。当受害人非购车人本人时,由于车辆本身原因的未达标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追究厂商的责任,在本案中除车主以外的受害人也可以依次追究厂商的侵权责任。

律师意见:

如消费者在购车后发现经销商销售行为存在严重的诈欺性,如其诈欺性严重左右了消费者的购买判断性,导致消费者无信其言而购入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销商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同时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处理。

明·洞若观火

所谓一叶障目就会让你权益受损,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要做到洞若观火、心知肚明。

巨晓平

所在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座驾: 别克君越

做事风格:干练 直接

TIPS:

3、您觉得最理想的家用汽车的价位是多少?

刘建:10万-15万元

云优:15万左右

岳朋:20万-30万左右

巨晓平:20万-30万元

詹涵棋:15万元左右

刘振威:10万-15万元

田戈利:35万-45万元

何菲:15万-25万元

案例回放:

张先生的车辆于2008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事故车辆的总成全部被更换,维修厂家称更换的全部是原厂新配件,于是在维修完备后张先生向维修厂支付了三万元维修费。在维修后不久,张先生的车辆又出了个小事故,在这次维修喷漆时,张先生被告知他车上安装的总成不是原厂新配件。

张先生在疑惑中询问了第一次的维修方,但维修方坚称自己更换的就是原厂新配件,并出示了合格证,但无法提供购买原厂新配件的发票。无奈之下,为了确认其车辆更换的是否原厂新配件,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维修方起诉至法院。该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因为无法界定涉案车辆配件是否原厂新配件,当时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可以做相关的鉴定,而车辆厂家也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因此法院判决厂家返还张先生维修费三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该案因案件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最终,经鉴定,维修方使用的配件非新配件,也非原厂配件,作为维修服务提供方,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维修方返还张先生维修费三万元并赔偿三万元。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在车辆买卖、维修过程中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告知虚假信息的欺诈案例,历经两年多才尘埃落定。

律师体会

目前我国汽车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和标准不完善,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难以获取有利的证据,而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举证难度太大。一是检测费用动辄几万元,一般消费者无力承担。二是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太少,多数情况是由生产厂家自己鉴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缺少公正性,消费者难免吃亏。

律师意见

一、购买车辆时详细的阅读购车协议并将经销商的相关承诺尽量体现在购车协议中或固定为录音等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车辆维修,维修前尽量签署书面维修协议,仔细阅读协议,对于修理方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更要慎重对待。

二、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留存检测资料、记录和4S店的沟通协商内容、致电厂家的投诉电话内容等;在维修期间私家车遭到损毁时,应注意保留完整的维修记录。同时要注意留存原始的购车协议、发票等,这是车辆价值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保持现场完整,以便拿到第一手资料证明车辆损毁责任方。

四、在车辆遭到损毁时,可选择与车辆维修企业协商处理关于车辆损毁所发生的损失,如协商不成,应积极、及时地寻找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因证据灭失等原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第一时间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惕·表里不一

乱花渐欲迷人眼,其实很多汽车问题都被一层油漆所掩盖,消费者要时刻警惕,去观察细节,去发现问题,这样才能保护自己。

云优

所在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座驾: 无

做事风格:认真、干练、严谨

TIPS:

4、您选择座驾时,有没有偏重的品牌?喜欢的汽车颜色是什么?

刘建:大众,银色

云优:福特,红色/黑色

岳朋:德系车品牌,白色

巨晓平:别克/宝马,香槟色

詹涵棋:奔驰/宝马,红色/白色

刘振威:偏重于奥迪/大众/沃尔沃,白色/黑色

田戈利:SUV路虎,深灰色

何菲:别克,钛空色/红色

案例回放:

2008年7月,北京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大约两周左右的时间,王先生无意间发现自己爱车的左后门门框的颜色与其他区域略有不同,细心地王先生很快拨通了一个懂车朋友的电话,当得知新车不应该有这种情况的回答时,王先生有些茫然,在心底里他还是愿意相信自己的爱车是一辆新车,还是很愿意相信4S店不会欺骗他。可是细细观察爱车,从后门框至车尾处车漆面有杂质、车顶有漆雾,这些明显的问题不得不让王先生心里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此后王先生多次找到卖车给他的4S店进行交涉,希望公司能给一个合理解释并得到相应补偿。事实摆在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车辆确实经过二次喷漆,但汽车经销商认为该车并不是旧车,而是在运输途中有磕破而进行的必要修缮,所以不予理赔。王先生的主张没有被经销商采纳。2008年12月,王先生将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告上法庭,以该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车,返还购车款,赔偿与购车款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虽然本案的证据确凿,经销商对自己的行为也都予以承认,但案件还是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程序。2010年4月一审法院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构成欺诈,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其间,原告申请对车辆争议部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在认定车辆存在二次喷漆情形的基础上,出具了车辆的争议部位与新车车况不符的鉴定结论。二审当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原告最终获赔15万元。

律师体会

最大的体会莫过于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的取证难、胜诉难,车主维权成本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车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车主维权最终往往得通过诉讼。然而,汽车本身是一种工艺和技术很复杂的产品,想要证明车辆存在缺陷并且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该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顺利走完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整个诉讼过程并最终胜诉,对车主来讲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的艰难的过程。

律师意见

第一,购车时对拟购车辆要施以充分的注意,最好在对几辆同款车加以充分比较后再从中选择,不要心急。

第二,一旦发现问题,无论是沟通车辆的销售者,还是求助于消协甚至诉诸法律,都应该做到及时。

第三,尽可能取得一切能证明购车经过、车辆存在缺陷等事实的证据。因为无论以何种方式维权,证据都是必要的。

智·柳暗花明

对于4S店的过分信任可能让你头脑发昏,其实发现与了解问题的出路很多,万不可一路到黑。

詹涵棋

所在单位:诚辉律师所

座驾:凯美瑞

做事风格:认真、挑战

刘振威

所在单位:安理律师事务所

座驾:奥迪A6L

做事风格:细致稳重、严谨务实

TIPS:

5、开车中最困扰的问题是什么?(比如高油价、停车贵等等)

刘建:两者皆有

云优:找不到车位

岳朋:路况不佳

巨晓平:不好找车位、4S店不满意

詹涵棋:堵车、停车贵、停车难

刘振威:堵车

田戈利:堵车

何菲:不文明的开车行为

案例回放:

2010年8月,朱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全新的日系中高级轿车,并在4S店购买保险。车辆使用不久后,朱先生便发现车辆有异响,随后朱先生在4S店进行了多次检查,4S店工作人员给出的结论是排气管正常收缩的声音。朱先生虽然还是有些疑惑,但也不得不就此作罢。

2010年12月,朱先生驾车去往外地出差,行驶到半路车辆突然发生故障熄火,朱先生在当地的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时,修车师傅发现该车辆的变速器和一些其他配件磨损严重,明显不是新的,可能被人更换过了。带着更大的气愤与疑惑,朱先生回到北京,找到当时购车的4S店进行投诉,4S店开始拒不承认,后来在朱先生准备进行现场拆车检验时终于不得不承认该车辆系故障车,4S店经过维修后卖给朱某的。朱先生听到4S店如此办事大为光火,随即提出换车并赔偿损失的要求。但4S店一方认为,经过维修后的车这并不影响朱先生正常使用,拒绝赔偿和更换。一怒之下的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4S店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当于车款的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又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在历经10个月的复杂而漫长的审理后,法院终于判决双方解除购车合同,4S店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30%的违约金。这主要是考虑到朱某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车辆,从中获得了利益。酌情降低违约金为车款的30%。

律师体会

处理汽车纠纷,需要有车辆和法律两个专业领域均比较精通的人员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比较好的处理效果。同时,车辆所有人也应该从购车、维护、使用、保险及理赔等各个环节谨慎细致,注意细节,保留相关证据,防止上当受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了对产品的疑惑与怀疑,千万不要只选择购车那家4S店来进行鉴定,从本案例来看如果不是朱先生去了外地,可能也就不会发现车辆其中的奥秘了。

律师意见

在面对汽车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提高法律意识,保留证据。重要事项以书面材料为准,防止口说无凭。

2、不要轻信对方的解释,认真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该解释。

3、发生纠纷后,不要慌乱,不要贪图小便宜,建议依法处理,尽量避免“私了”。

4、在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建议进入司法程序,一方面可以威慑对方,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可以灵活处理。

信·口说无凭

诚信是在经营中所建立的,是在实践中所体现的,并不是嘴上能够说出来的。即使是最诚信的企业也是口说无凭,一纸责权利明晰的合同才是诚信的保障。

田戈利

所在单位: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

座驾:马自达6

做事风格:敏捷、果断

TIPS:

6、您自己购车、用车时遇到过什么纠纷吗?如何解决纠纷?

刘建:暂无

云优:暂无

岳朋:有纠纷,纠纷协商或报警解决

巨晓平:暂无纠纷

詹涵棋:暂无

刘振威:4S店维修,过高的费用且不透明,后来协商降低了一些

田戈利:交车时发现性能故障、协商

何菲:交通事故,1、明显属于我的责任的话,巨额走保险2、小事故-自行解决3、或与对方协议,各自维修

案例回放

去年初田律师的一个朋友在北京市某家4S店订购了一台车,当时在店员的安排下签了购车单并交付了少量定金。但购车单的内容却非常粗略,仅约定了品牌、车型、颜色、价款及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而对于交车时限、具体配置、违约责任、赠品的标准、免费代办验车等附加服务事项均未涉及。

当朋友对此进行询问时,店员只是口头答复称很多服务内容属于4S店标准化流程的一部分无需全部纳入合同,2周内肯定可以提车,赠品的规格和质量也不会低于店内展示的样品,并一再渲染4S的规模和信誉,不会做坑害消费者的事。田律师的朋友也就没有再坚持要求把细节补充到购车单里,正因为如此才为双方以后的分歧埋下了隐患。

当4S店通知田律师朋友去提车时,等待的时间已经快满2个月了,而且店方提出希望车主委托4S店代办保险否则无法代办验车事项,还有赠品的档次也和当初展示样品不符,总之,在交接车辆时才感觉到4S店当初的宣传和承诺并没有完全兑现,原本应该享受的免费服务还被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服务质量与期待的落差让人非常失望。此外在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倒车雷达存在故障而且经检测确认是出厂前造成的。但朋友对此进行交涉时却被告知有些问题属于消费者当初自己理解有误,对于车辆故障在保修期内可以免费修理但赔偿没有先例。最后在4S店的推诿和拖延之下又僵持了2个月,朋友实在耗不下去了,无奈之下在4S店额外提供2次免费保养的条件下同意和解,并签字确认放弃其他索赔权。

律师体会

基于目前尚未完全成熟的汽车消费环境,在消费纠纷发生后,相对于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所主导的4S店销售模式而言,作为单个消费者无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信息资源、还是时间精力等方面均无法与经营者抗衡。由此导致某些明显属于产品质量及经营者诚信问题的投诉,由于消费者耗不起、拖不起等因素,最终以消费者单方的妥协而不了了之。即使经营者同意赔偿的,也是以优惠维保的方式替代,消费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方面得到现金赔偿的非常罕见。

律师意见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和灵魂,证据的重要性在汽车消费纠纷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因此,消费者应建立充分的证据意识,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消费关系存续的证据,如购车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2、反映质量缺陷存在的客观证据,如故障零部件本身、维修清单、鉴定结论等材料;

3、能体现损害范围和程度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维修记录、因处理问题所发生的交通费等必要支出等。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形式采集证据。

善·尊重事实

善良是人的天性,就是因为善良往往人们会放弃原则,忽略事实。却不想给自己带来了不尽的麻烦。

何菲

所在单位:北京律师协会

座驾:轩逸

做事风格:追求完美、尽善细节、干练、细致

TIPS:

在平时处理的案件中有关汽车的多吗?有关汽车的案件多集中在哪些方面?

刘建:不多、租赁

云优:有一部分,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

岳朋:有些汽车案件,理赔、购车欺诈(经销商)较为常见

巨晓平:较多,集中在维修、保险、质量方面

詹涵棋:较多如:通过中介购车、合同签订漏洞很多,为纠纷埋下隐患

刘振威:不太多,主要在购买车辆过程中,4S店以次充好,以旧充好

田戈利:多在交通事故领域内发生过

何菲:一般,交通事故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某日的午后,张某驾驶单位的京J牌金杯面包车在某路段右转弯,当张某安全右转弯进入直行道行驶不到十米时,突然被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双方当即报警。追尾事故可以说责任非常明晰。但此次事故因为是非机动车追尾机动车,由于米某为残疾人,加之其速度过快,造成其右手骨折等较为严重的伤势,非机动车也没有保险。于是交警提出希望张某承担起一部分责任,来减轻米某的经济压力。本性善良的张某并没有多加思索便一口答应了下来。于是警察根据现场情况以机动车方“右转没有让直行”为由,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遂双方签字认可。

责任认定后,张某积极联系救护车,送米某去往就近的医院救治,但让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9月,米某以“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为案由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及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此是对张某来说可谓是晴天霹雳,无奈带委屈。

第一次开庭期间,张某针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一案应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另案的审判结果。

第二次庭审,原告方出示了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第一被告张某提出反驳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因原告的伤情无需特别护理且未提供有效证据及相关单据,法院不予认可;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单据依法认定相关数额;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医嘱,营养费不予认可;鉴定费鉴于被告方的不认可,法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依据本案庭审中的伤残评定等级予以支付;精神损失费,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原告方的此项诉讼未获支持。

律师体会

若本案事故发生时,当时人若对交警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不服时,可以拒绝签字,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时处事故发生时,更改错误比较容易;若后期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更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鉴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性的难以操作,若想更该行政责任认定,实践中很难操作。

律师意见

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都是首要关键的,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从法律角度讲,将丧失实体胜诉权,转为自然债权,除非对方当事人能主动承担责任,否则的话,您的利益无从公平公正合理的维护。

很多当事人不注重事前的证据保护和事后的证据收集,一味的只关心赔偿问题而忽视的法律强制保护的诉讼时效问题,从而最终导致自己合法权益的丧失和无法维护。

难·不可名状

尽管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尽管很多人得到了伸张正义,但还有很多人由于这样那样的问题,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心灵没有得到抚慰。

罗先生

职业:法官

座驾:别克凯越

TIPS:

8、如果价钱允许,会选择什么车型做为下一辆座驾?

刘建:迈腾

云优:奥迪Q5等

岳朋:想买SUV

巨晓平:可能会考虑宝马5系或资金允许时7系也行

詹涵棋:宝马MINI

刘振威:沃尔沃XC90

田戈利:JEEP罗宾汉

何菲:SUV

案例回放

2010年一天,赵先生购买的一辆进口轿车在使用一年后,发生前排皮座椅破裂,在使用几个月后,又出现其他皮座椅相继破裂,赵先生怀疑商家的皮座椅以次充好,协商让商家更换,商家坚持自己的产品是高品质皮座椅,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产生不必要磨损导致破裂,商家不予更换。

上述案例,在出现有关质量问题的纠纷时,特别是纠纷较大的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往往最后会以法律为原则,要求消费者举证或要求消费者寻求专业鉴定机构检验,这一点往往成为了汽车厂商的挡箭牌。

对于这起案例,由于专门鉴定进口轿车皮座椅质量的机构少、且费用高、对于消费者来说鉴定难度较大,消费者难于踏进这个门槛,通常最后由商家定夺解决方案。即便有些消费者能够寻找到专业机构鉴定,但有时候专业机构给出的结论又不具备充分的说服力,最终造成司法审判无法进行下去。

法官体会

在汽车维修保养这类案例中,大部分消费者是首次购买车辆,缺乏有关汽车使用、维修、保养等一系列知识。比如说很多问题都集中在产品质量和履行的三包服务环节上,一些东西实际使用时间与宣传时不符,售后服务不能得到保障。

当车辆出现质量方面问题时,消费者与企业的技术信息、专业性知识不对称,经营者占有明显优势,而此时消费者变成弱势群体,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事情,消费者拿不出有利的结论,单凭借口说或者不专业鉴定,最终无法完成司法审判。

法官意见:

从传统的司法审判原则上看,赵先生似乎只有一条路,就是鉴定。他只能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花巨额鉴定费用,拿出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他向汽车公司索取赔偿的直接证据,否则他的维权之路将很难走下去。有关汽车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充分保留有效证据,如果个人不具有专业鉴定情况下,尽可能请有权机构拿出鉴定结论,车辆方面,还要进行有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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