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罪协议”不免罪,网购发票未列明细,无缘“质保”是否合理

时间:2023-04-20 10:05:1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免罪协议”不免罪

2010年3月份,刘新因琐事伙同他人在新干县城中山路持刀将杨某砍伤。案发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新听说对方报案后,警察不用费多大功夫就能找到一大堆人证、物证,就能把他死死锁定,说不定就会抓他去坐牢。他慌忙跑回家,向父母说了此事。刘父一听也急了,当即通过中间人找到受害人杨某,经过一番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刘家赔偿杨某8000元人民币,杨某就不再追究刘新的法律责任。杨某收到现金后,签下一份内容为“我方保证不再就此事追究刘新一切责任,此事到此结清”的“免罪协议”。

然而,由于杨某之前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展开侦查,2个月后,刘新被警方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3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伤他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属于公诉案件,双方签订所谓“不追究一切责任”的“免罪协议”,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案发后,刘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刘新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新有期徒刑6个月。

网购发票未列明细,无缘“质保”是否合理

2010年7月6日,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一台价值165元的“美的”转页扇。7月19日,圆迈公司向诺盛律师事务所送货,但诺盛律师事务所在安装电扇过程中发现电扇撑杆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7月26日,诺盛律师事务所向圆迈公司提出换货要求却被拒绝,理由是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而该公司规定,发票没有开具商品明细的,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

为此,诺盛律师事务所将圆迈公司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圆迈公司换货并确认该公司“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的规定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在判决圆迈公司给予换货的同时,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诺盛律师事务所要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的诉请,诺盛律师事务所又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对“京东商城网站”的购物流程进行了操作演示。法院还查明,查阅诺盛律师事务所主张无效的条款需进入“京东商城网站”主页,在网页的左下方点击 “售后服务”中的退换货政策后,页面才显示退换货说明、特殊说明。该条款是特殊说明的第一条。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二审审理中进行的操作演示,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进行购物时对于发票内容可自行作出选择,但相关条款是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且对于条款的内容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协商,故性质仍是格式条款。

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诺盛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请。

圆迈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该公司为迎合部分消费者报销等需求,在购物网站中设立相应的流程操作提供可以选择的发票内容,使购物者可以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就条款内容而言,虽然双方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以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从而无法要求生产商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发票内容未能如实开具为商品明细,是圆迈公司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所致,圆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推荐访问:免罪 质保 明细 发票 无缘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