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没有想像得那么大

时间:2023-04-20 09:00:0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本文背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目前,已有17个国家的141个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地设立了45个律师事务所代表处。

“高特”解体的启示

法律与生活: 高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在国际上享有知名度、超过150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最近发生的变故不知道对我国法律服务业解体很有什么启示?

于宁:律所少见。因为律所的经营主要牵扯到人力资本,经营状况可能差,但基本上不至于到破产的地步。高特律师事务所破产事件对我们的启示是,告诫我们的合伙人一定要注意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和分工问题。由于合伙人对律所承担连带责任,是否会更聪明地考虑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使合伙人之间不再是独联体、只负责摊派责任,而共享、共有机会和风险,将左右着律所是否可以发展、是否可以发展得更好。

一个好的合伙人机制,应该合理调配资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运用专业特长、有效分工合作。最关键的是要考虑一种机制,让有些案件归谁做关系不大,形成转让案源的规定,这有利于形成合伙人合作和分工的制度,从而促进法律服务质量提高。

压力还不大

法律与生活:截至今年6月份,17个国家的141个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地也设立了45个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一位律师曾经这样表达其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看法,“如果3年前一位留美法学博士回国,我认为他是报效祖国,但现在我觉得他是回来跟我抢饭碗来了,因为加入WTO后,我们面对的是同一个法律环境”。他认为境外(内地以外)同业者的进入使中国(内地)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这些压力表现在哪些地方?

于宁:我认为境外同业者的压力没有我们估计得这么严重。

境外同业者进入中国的业务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自带案源,就是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一些企业有合作关系,它们是伴随着企业进入中国才进驻中国的;另外一种是出于文化认同感或者出于某种偏见,有些境外的客户就愿意寻找境外律所服务。这部分业务我们抢也抢不来的。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本、对我国内地法律熟识程度不够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对我们的大部分业务也基本不感兴趣。因此,虽然境外法律服务提供商对中国内地的同业者有压力,但是压力还不是特别大。

法律与生活:可是,越来越大的压力可能是一个事实。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中国将逐步放开法律服务市场。有人预料,随着市场的放开,不少中国律师将被迫退出高技术含量、收入丰厚的非诉讼事务领域,退到包括中国城市社区、基层农村在内的以诉讼为主的次要服务领域,从而走向边缘化。为达到中国律师业和外国律师业比肩同行,而不是丧失了中国律师的品牌和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业已经做了哪些卓有成效的努力,正在做哪些努力,即将做哪些努力?

于宁:首先,中国律协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例如,两公(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律师管理规章、制度亟需健全,根据我现在掌握的情况,律协可能会获得一些管理职能,两公律师的管理规定也会在其去向明了后确定。例如,国内(内地)由于各种原因,相关规定一直没能建立,像收费制度。境外对律师的管理规定非常详备,包括惩戒、听证、收费标准等等,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是境外主要收费制度,而我们的现行标准却是按照服务对象的标的额和规模收费,由于发展不平衡,导致律师有乱收费的嫌疑。我想,律师收费应该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由律师和客户协商之后确定。

其次,律师要集体扩大职业贡献。虽然从社会效益来看,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可是,中国内地12万律师,每年120亿左右直接收入,还不如境外一个大所。

再次,要提高律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只有练好内功,中国律师才能在世界性的法律服务领域上占有一席之地。

当然,由此我还想到了我国对境外律所监管不力的问题。可以说,我们对外资所的业务情况、收入情况处于一个很不清楚的地步。据我所知,外资的法律服务,除了不能出庭诉讼,几乎可以提供所有的商务咨询服务,而严格依照司法部的规定,这是不被允许的。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外资所实施有效监管。

法律服务的未来

法律与生活:能不能根据您了解的信息,描述一下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景?

于宁:我对中国的法律服务前景极为看好。其一,近几年的发展证明法律服务业发展迅速。以北京律师业为例,已从十年前的2000多人、几亿人民币的收入,发展到今天 10000多人的规模、总计四十八九亿的收入。其二,我们有极好的宏观环境,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针,且依法治国被写入了宪法,最近中央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无论是和谐社会还是法治社会,都一样离不开法律服务的支持。律师专业人员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将会获得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是,我们要同时看到,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还取决于经济活动发展、法律文化传统、人们的消费观念和律师执业的专有化程度。因为经济活动的发展决定着法律服务的经济总量和服务空间,法律文化传统决定着人们的法治意识,消费观念决定着人们多大程度上愿意为律师的服务付费,律师执业专有化则决定着律师竞争对手的多寡。在当前境况下,由于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的广泛,导致中国(大陆)律师除了上市业务外在所有的诉讼和非诉讼领域几乎都面临着非经考核的专业人员的竞争,国内假律师、黑律师横行。希望三大诉讼法修改后,在诉讼制度和诉讼理念方面能有所变革,改变只要有法律知识的人就可以参与到诉讼中去的局面。

链接1:我国律师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经超过1万人,同时,律师执业组织形式逐步完善,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个,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8024个,合作律师事务所1746个,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742个。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每年办理非诉法律事务80多万件,每年开展义务法律咨询26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万多件。有4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

链接2:法律服务贸易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法律服务贸易包括:(1)跨境提供:如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当事人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如国内律师为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法律服务;(3)商业存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开设分所;(4)自然人流动:即某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形式提供服务,如外国律师以律师个人的名义来华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

中国在法律服务业方面的入世承诺方面包括:

1.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方式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方式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方面,我国进行承诺时,就市场准入上设定了一些符合WTO规则的条件,首先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等地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其次,在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上,只能就该律师事务所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客户,可以直接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在人员要求上,还要求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2.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方式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方式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方式。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自然人流动方式。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中国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开放措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入世承诺,法律服务业又推出进一步开放的措施:

(1)加入WTO一年内取消了“三个限制”,即从2003年1月起,取消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开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我国设立一个代表机构的限制。

(2)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可以“提供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但不能从事任何有关我国法律事务的活动。

(3)允许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

(4)降低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年限的要求。CEPA进一步向香港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允许在内地有代表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为两地法律界的交流与融合提供了多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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