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时间:2023-04-18 21:10: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本文根据经济学原理,探讨证券风险与证券市场缺陷,依此给出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监管模式,并对中国的监管模式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证券风险;市场缺陷;规范化建设

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一浪高过一浪滚滚而来,世界经济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和相互投资获得巨大发展,各种国际经济机制和地区性经济组织正逐步形成,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的主力军,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依存,趋于一体。中国积极适应这场经济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发展客观进程,一方面经过14年的谈判,已加入WTO;另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截止2000年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已达30多万家,国外投资累计已达约250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4000亿美元,国民经济保持了20余年的持续高增长

但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会造成国际流动资金对国内市场的巨大冲击,加上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不合理,证券体制不健全及外债负担过重,存在着爆发金融危机的风险,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与巴西的金融危机便是具体例证。所以,我们在注重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必须同时警惕它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证券监管,防止金融危机爆发,这对已经正式加入WTO的中国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在此研究领域,国内外有大量的研究文献:有的论述证券风险监管必要性与对策;有的阐述东亚危机的成因及后果;有的论述中国的证券风险及防范的对策。但几乎没有文献涉及到从经济学原理分析任何证券市场本身都是有缺陷的,也没有根据证券市场这些缺陷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难以构造有效监管模式。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现有监管模式提出改革建议。

一、证券市场的缺陷与监管必要性

证券市场一般被认为是完全竞争市场,是非常有效率的自由化市场,证券市场交易也被认为是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理念原则下进行的。但是,回顾经济学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定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每个企业都是如此之小,以至于它们无法影响市场价格,都是价格的接受者。"我们可以发现,证券市场是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含义的。一般而言,证券市场交易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机构大的投资者和普通中、小投资者。后者由于资金少、力量分散,几乎无法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往往是证券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机构大的投资者由于资金实力雄厚,本身交易量直接影响价格走势,加上他们具有大量专业人员从事调查分析,能掌握市场的内幕信息,就形成了证券市场上的非均等竞争性。

更为可怕的是,机构投资者利用自己拥有的实力,控制或收买媒体传播虚假信息,诱导中、小投资者进行错误的购买,从中渔利。这方面例子如美国基金大亨索罗斯在香港便是如此操作的:先借助美元在香港可自由流动规则,用远期交易方式抛港币吸美元冲击香港汇市,迫使港府提高利率以吸引港币回笼便于稳定汇率。但利率上升直接打击股市造成股价全线下跌,而索罗斯正好在股市上大捞一把。所以证券市场交易从来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极难满足"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原则,证券市场价格也不能灵敏地反映证券市场供求状况,证券市场在经济学理论上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完全竞争型的有效率市场。

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存在是否必要的问题,更不要轻信"自由市场论"者认为政府对证券监管是在干涉自由市场的谬论。反之,由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存在许多弊病,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对确保证券市场自由公正运行有着根本性的制度作用。实际上,一个灵活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信号,一大批独立自主平等交易的投资者和一个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是高效率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证券市场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应在一定的市场规范中进行,不允许寡头投资者操纵价格、破坏公平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允许他们垄断市场而谋取暴利。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政府的证券监管就是修正证券市场缺陷,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的公平竞争环境,为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提供最有力支持。回顾全球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也表明,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证券市场采取完全自由放任政策,各国都对证券市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交易自律规则,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对股票市场管理之严早已超过许多发展中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二、市场机制下的证券监管模式探讨

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后,必须寻求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律的监管模式。因为,证券市场是一种中性交易载体,它有聚集与诱发证券风险的负性一面,也有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良性一面。不能采取简单的政府行政干预措施,否则措施不当,只会加重证券市场的混乱。所以,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必须首先遵循证券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尽量让市场发挥其正面功效;其次监管只是修正和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使之产生高效率。根据上述原则,政府的证券市场监管着重点应放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控制证券机构操纵市场等领域,确保证券市场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此,证券监管当局针对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结合完全竞争市场的原理,重点保证投资者在市场价格面前公平竞争,应制订如下的监管措施:

1.政府的经济政策必须是指导性的、可预测的。由于政府对宏观经济有巨大的作用力,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必须提前让社会大众能预先了解此方面信息,根据此信息,评价证券市场的反应,制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不能依据行政手段作出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经济决策,它只会使人们作出错误的预期,整个证券市场会加速混乱,政府干预经济作用的权威性也会荡然无存。同样政府应提前制定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规则,使其经过立法后制度化。一旦证券市场或经济出现混乱,则依据此规定进行调整。

2.重点加强对机构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由于机构投资大户是证券市场价格的操作者,为防止他们通过巨额买卖量操纵价格而获暴利,破坏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采取如下的立法措施:

(1)对购买证券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后,应对该投资者财务进行监督,公布其持仓量变动情况、真实姓名和身份,使中、小投资者能清楚地同步知道机构大户操纵市场意图,避免盲目跟市蒙受损失。迫使机构大户由短期投资行为转向长期投资,减少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和风险。

(2)限制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证券的买空或卖空行为,避免非真实供需冲击证券市场价格。立法严肃处分违规空抛人员和交易,增强一般性抛空、买空的透明性。限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拆借,建立严格拆借资金的抵押标准,严防乱拆借资金引起高风险交易。

(3)根据不同投资期限规定相应的保证金比率,对短期证券市场交易采用高保证金比例方法,抑制过分投机,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性投资。同时,严格交易清算制度,减少单个违约诱导整体证券风险的概率。对未按时交割的投资冒险者进行有效处罚,包括冻结相关资金账户和担保人资金,以违约罪罚以重金或以没收其财产直到判刑。

3.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原则、充分原则、准确原则和及时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性。所以投资客体--接受资金的企业一定要将公司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避免信息被内幕人员利用而不正当获利。对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要求作者署上真实姓名和信息来源地,以便进行核查正确与否。如发现有人在大众媒体上传播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者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误导投资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对证券市场有关人员和机构严格立法,规范每个有关人员的行为。在此方面,美国证券市场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全面:包括分业条例、组织自律条例、证券法、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信托合同法、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证券法规,使美国证券市场成为全球监管最严格但又是最富活力的证券市场。

5.根据经济统计数据,建立证券风险预警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产业结构水平,企业平均盈利率,证券市场价格增长率与波动率,外汇率与供求,银行及非银行证券机构经营状况和不良债权数量,国际间接投资与数量和投向分布,证券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概况,进出口总额与外汇储备等一系列统计数据,并由此构成风险指标,以提示整个社会的证券风险程度。

参考文献:

[1]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中国宏观经济信息[Z].2000年10~12月各期.

[2]陈益民.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特征成因及借鉴[J].世界经济研究1998No.1.

[3]龚唯平.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金融研究1998No.1.

[4]北京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金融监管风险防范.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6月.

[5]保罗·萨缪尔森等.微观经济学第三十六版(中文)华夏出版社,1999年9月.

[6]参见1997-1998年参考消息、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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