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16篇

时间:2023-02-24 20:55: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16篇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法  1总则1.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工程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16篇,供大家参考。

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16篇

篇一: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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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法

  1总则1.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各级领导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水平,防决策风险,确保公司安康持续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法"〔太平集团发〔2018〕8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1.2本方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3本方法适用于太平**〔以下简称"公司〞〕。1.4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1.5"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科学决策。注重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充分发扬,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性。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法规、监管政策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决策合规、合法。2."三重一大〞事项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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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股东机构和集团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开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党的建立和平安稳定的重大决策;其他重大决策事项。2.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收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正职负责人职务的任免;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确实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集团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2.3重要工程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构造、盈利能力以及技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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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工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担保工程;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置效劳;养老社区工程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工程建立期的营销方案、工程经营期的年度营销方案等;第三方养老工程的受托运营管理、以公建民营形式承接政府办养老工程运营管理等。其他重大工程安排事项。2.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股东机构、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及委托投资业绩考核;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围以及公司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除外〕;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3.决策程序和规则3.1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需要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公司部门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核定,所属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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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前审批;公司各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级晋升;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立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立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3.2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及所属机构新设、改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及所属机构对外兼并收购、重大股权投资;公司及所属机构开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开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购置或自建职场等相关重大事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工程处置;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事项;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定期债务与公司债券;公司及所属机构利润分配方案;从公司外机构借入资金,单笔金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对外融资工程〔不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等日常交易〕;公司对外赠与〔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对外赠与支出总额累计超过50万元;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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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提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3.3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和国家平安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要部署和公司党委重要决议的举措;公司及所属机构新设、改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及所属机构开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开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信息化开展战略和规划,公司年度信息化预算总额,公司及所属机构重大信息化工程立项、规划、建立方案以及重大变更;单笔金额在50万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下同〕的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单笔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运营支出〔根据法律法规、履行已生效合同义务的除外〕、日常资产采购和集中采购工程;购置或自建职场及其工程规划、工程方案、工程估算、工程概算等相关重大事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工程处置;养老社区工程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工程建立期的营销方案、工程经营期的年度营销方案等;从公司外机构借入资金,单笔金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对外融资工程〔不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等日常交易〕;对外担保、抵押工程;资源整合中涉及公司所属各机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审批;

  

篇二: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篇三: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关于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规定,根据《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形式有党委常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医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有召集会议责任。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

  集并主持,集体决定实行表决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大家意见作出会议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在个人意见被否定以后,应严格执行会议的决定。第四条医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有通报相关情况的责任,在召集会议讨论重

  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第五条集体决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程序,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

  要记录讨论中的不同意见,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存档备案。第六条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

  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第二章第七条重大决策范围重大决策

  (一)医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和上级指示的各项决议或方案的制定;(二)医院长远建设规划、改革与发展方案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三)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检查落实情况;(四)医院职能部门(业务科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能的确定和调整;(五)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干部的使用、培养和管理、重要表彰与奖励等有关决定;(六)医院年度各项事业费预算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及有关执行过程中的调整;(七)关系医院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调整;(八)涉及医院职工福利待遇等利益的重要事项;(九)其它认为应提交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八条重大决策的程序

  (一)职能部门根据医院整体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建议;(二)相关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建议进行调研,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三)分管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四)党政主要领导会前要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基本意见;

  未形成基本意见时,应暂缓上会讨论。(五)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与会人员在方案讨论时,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做出决定后由院办(党办)形成书面材料。第三章第九条重要干部任免范围重要干部任免

  (一)医院党政领导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二)医院职能部门正副职干部;(三)业务科室正副职干部;(四)医院科技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五)医院各委员会人选的确定。第十条重要干部任免工作的程序

  (一)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由组织处、人事处协同进行。总体上,行政职能处室中层干部由组织处牵头,人事处协助进行考核、轮岗和任免等;科室主任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处协助进行考核和任免等。(二)根据医院工作与发展的需要,由院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提议,组织处(人事处)拟出预聘岗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聘任形式、候选人产生范围、候选人条件等;(三)按照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意见,组织处(人事处)组织民主推荐(投票、会议、谈话等)、公开招聘等方式,将竞聘考核结果报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任职人选;(四)组织处(人事处)将确定的任职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

  (五)组织处(人事处)将公示和征求意见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拟聘任建议,报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六)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非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参加。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处(人事处)介绍对拟任职人选的考察和年度考核情况。与会成员应发表明确意见,经过半数以上常委同意方能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七)医院职能部门(业务科室)正副职干部,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以及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在干部免职前,组织处(人事处)应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四章第十一条重要项目安排范围(一)医院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的论证和确定;(二)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改造方案;(三)医院重要工作会议、职代会、党代会以及大型庆祝活动的筹备和召开;(四)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重要项目安排的程序(一)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的申请报告、提案或建议书,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二)分管领导与有关部门或班子成员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第五章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大额度资金的范围包括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国内合作项目资金、其他收入的资金等)。(一)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大额度资金医院年度财政预算的内部分配方案;财政预算的上报方案;有关预算的调整方案;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项目的预算方案和调整方案;除专项资金外,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外医院200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确定。(二)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的医院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相关规定。(三)财务处要定期对执行完结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在院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程序

  

篇四: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附件: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程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正政策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条坚持以权限决策原则。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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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的重大措施等;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规划等;(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涉及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本制度、重要规章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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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管理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选拨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基层各分公司、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外部大型工程、三类工程综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考核、解除聘用;

  (三)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四)向集团公司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拨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在集团公司审批资金预算范围内,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货币资金50万元及以上、内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四)对外捐赠和赞助;(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决策形式上,凡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等事项,一般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产租赁等事项,一般采取董事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以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党委会方式决策,若遇特别重大事项也可采取党委会与董事会联席会议形式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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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特别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要实行记名票决策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作出决策决定;讨论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依法工程分承包、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应以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由下列人员或机构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

  (一)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二)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三)公司机关各部室。第十二条向公司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对上述人员或机构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汇总、筛选,报公司分管领导研究,并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实行集体决策。第十四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可行性研究。上述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专项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各方面甚至有关专家的意见.(二)提前告知。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关参考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研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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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上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四)会议决定。公司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该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应该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表决重大事项。

  (五)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会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六)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前应以书面形式、电话通知或其他方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讨论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型工程投标、专项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七)会议研究“三重一大"时,若存在严重分歧或争议,应当视具体情况推迟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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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非紧急事项,应当推迟决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待协商一致或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

  2、对紧急事项,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做出应急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监事会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九)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公司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十)对决策情况,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相关责任部门等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需按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3、决策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形成的意见。(十一)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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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或提名情况,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三)组织考察前,应书面征求和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任免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分别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四)党委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第十六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原则上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对拟审议事项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和承办单位,涉及多名公司领导分工的,明确一名公司领导牵头,其他领导配合。承办单位应是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室以及相关领导(协调)小组等。

  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会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不得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司决策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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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定期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全年性或跨年度的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完成后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相关牵头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公司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提交公司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调整适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给国家、企业、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决定及时调整,也可以由现场指挥的相关领导决定及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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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其他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加强领导,整合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级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将“三重一大”湿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强化全过程监督,敢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决定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参与决策决定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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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对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纪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纪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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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委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四)实事求是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

  出决定的制度。党委会会议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2.**发展、基本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重要规章制度;

  3.**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4.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权益的重要事项;5.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7.**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8.**规模、年度**计划和**工作政策等;9.单位级以上重大表彰,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党政处室和部门、附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建议;

  2.**重要合作企业、社会团体**方负责人人选的确定与推荐;

  3.**委员会、**委员会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4.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所规定的预算项目资金调动和使用:1.年度预算的重大调整;2.大额捐赠;3.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1.调查研究。**党委会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

  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2.确定议题。会议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会议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5.请假制度。党委会原则上不得请假,若确需请假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二)集体决策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

  一事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党委班子成员都要充分

  发表意见,明确表态。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

  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涉及会议出席、列席人员或亲属有关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会议议决策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5.记录存档。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实施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会议决策后,由党委成员

  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办公

  室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3.党委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

  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党委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监督检查(一)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二)纪检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纪处理。(三)党委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五、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五)决策执行中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六: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公司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凡是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上级单位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3、坚持民主决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保证权力正确行使。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科学决策性,避免决策失误。5、坚持规范决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大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3、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程进度计划、预售目标、融资计划、经济运行报告、财务计划、预决算管理及调整、支出计划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4、涉及股权转让、投资参股、兼并、重组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增减员工、“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7、员工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事宜。8、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10、公司党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违纪人员的处理。13、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4、其它一切有关企业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1、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管理。2、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4、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5、向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6、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计划、销售计划等项目。2、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和议标项目。3、开发楼盘的定位、定价等。4、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等。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项目。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1、属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开支,企业年(月)度计划超过××万元的(有经营合同或真实交易),须董事会研究决定。

  2、属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开支,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超过××万元,须董事会研究决定。

  3、由企业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超过×××万元等资金使用,须董事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备案。

  4、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超过×万元以上(含×万元)等,须董事会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5、企业非经营性重大资金超过××万元的使用,须董事会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是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重要程度等选择决策方式。主要的决策方式有: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支部大会等。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中层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第十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会议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董事会决议。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会议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股东会纪要决议。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

  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相应的会议决策行使集体决策。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

  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以任何方式来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较广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实施决策。

  第十六条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1、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由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2、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3、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建议和意见。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选择决策方式,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并进行会议通知。第十七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的运作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前征求公司支部主要负责人意见。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任免、聘用(解聘)干部。重要人事任免的运作程序: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层提名或其它方

  

篇七: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六)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七)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八)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九)党的建设、公司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一)对公司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十二)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三)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四)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干部的推荐、管理、培训、教育。(二)公司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基层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五)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六)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党总支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承担相关的决策责任.第三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篇八: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三集团公司改革调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方案、利益调配、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四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

  (六集团公司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单位、经营实体副科以上人员的任免;(二集团公司内设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计划和财物预(决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二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方案,重大合资合作方案;(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30万元以上预算(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10万元以上大型庆典活动、赞助等费用;(三对外捐赠按集团总公司规定执行;(四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党委、董事长、总经理班子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表明态度。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总经理(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党委、各党(总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党委《议事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与加强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与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并考虑,同步跟进,配套到位,形成机制,规范运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建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九: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几点思考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几点思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搞独断专行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可见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问题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控制各类案件发生减少企业经营决策的失误保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保证

  三重一大制度(一大,制度)

  目录第一篇:“三重一大”制度第二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总结第三篇:三重一大制度第四篇:“三重一大”制度第五篇: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几点思考正文第一篇:“三重一大”制度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X-XX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

  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

  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本文来源好:..)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第二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总结xx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总结根据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纪字[XX]12号)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并坚持抓好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和规范“三重一大”制度的总体思路公司党总支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党委的精神,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在公司管理的全过程中积极贯彻,源头控制,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提高。二、落实和规范“三重一大”制度的几个关键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找好切入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是公司管理的敏感问题,也是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此项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将事半功倍。对此,公司领导班子间形成了共识,

  确定了“强化责任,完善方案,积极参与,源头控制”的工作思路,并把正确解决和处理好“三重一大”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切入点。2、加强监督,事前预防,以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为突破口。公司党总支加强监督,强调事前预防,着眼防范。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政条规,牢固筑起预防腐败的党纪国法防线;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牢固筑起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公司领导并坚持从自身做起、从落实好“三重一大”制度做起,对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积极贯彻,源头控制,实现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在“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过程中,我们充分体现出民主管理的特色,公司工会、各党支部积极参与。用“三个必须”可以大致反映出我们在落实过程中的特点:凡是在“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问题,如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干部任免、产品价格制定及销售、股东分红、员工工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要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必须在组织落实的过程中实施全程监督、必须把问题的最终结果进行反馈。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干部任免、产品价格制定及销售、股东分红、员工工资和大额资金使用都经过班子集体的讨论,主要产品价格的制定还参照周边同行业的产品价格情况来最终确定,使资金运用、绩效考核等能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购置程序、销售渠道、干部任免均

  经过严格的审批,资金运用、产品销售、干部任免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讨论后的重大决议,都经过公示公布,让所有党员干部、员工都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之中。三、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中的几点体会1、开展“三重一大”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针,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干部员工的监督作用,深入一线,听取大家的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才能做好工作。2、落实和规范“三重一大”制度,是公司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局、事关稳定、事关发展,必须要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才能加大规范管理的推进力度,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3、“三重一大”工作要深入细致,需要不断地在监督方法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各项涉及到“三重一大”的问题解决方面都要建立起足够完善的约束制度。xx公司XX年9月23日第三篇: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

  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委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三重一大”范围凡涉及委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一)重大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3、全县工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6、委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股级干部任免;2、科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自身能力建设;

  2、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3、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主任和主任授权的分管委领导审批制度。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委“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一)决策范围与规则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南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议事规则》、《南昌县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二)决策程序1、确定议题。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题由局党委书记(主任)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委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4、充分讨论。会议由委党委书记(主任)主持,议题由委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三)管理与监督1、召开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县纪委,接受纪委的监督。2、经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县纪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第四篇:“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一)需要向xxx党总支报告的内容:1、贯彻执行上级决定、指示和一个时期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一个时期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倾向性问题;3、领导班子和管理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4、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调整支部书记;

  5、职工队伍建设、职工思想动态方面的重要情况;6、干部、党员严重违纪、犯罪问题;7、政治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失泄密和自然灾害;8、上级领导指示的办理结果。(二)需要向xxx党总支请示的内容:1、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和延期召开的建议;2、一般党群干部的调整配备;3、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评先、奖惩;4、按其他规定应报请xxx党总支审批的事项。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xxx党总支对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过党总支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集体讨论的范围有: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2、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的请示、报告;3、召开党员大会事项及候选人名单;4、召开职工会员大会有关事项;5、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任免等;6、党群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定员编制;7、一般管理干部任免、评先、奖励、处分;

  8、党建、党风党纪、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9、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总支对行政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经过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xxx党总支重要工作情况,党政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必须及时通报。党内重要工作情况,以总支会形式进行通报;行政重要工作情况,以行政办公会形式进行通报;党政重要工作情况,需要相互通报时,以党政联席会形式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落实情况;2、党总支、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3、党员大会、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4、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情况;5、干部的奖、惩情况;6、党风党纪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7、各类突发事件;8、一个时期内职工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9、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之间认为需要定期通报的工作情况。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定

  卫生xxx大额资金(五万元及五万元以上)使用必须按照我所规定,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需要报卫生局批准的必须事先报批,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五篇: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几点思考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几点思考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搞独断专行”,“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可见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问题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控制各类案件发生,减少企业经营决策的失误,保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保证。而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作用及意义“三重一大”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它是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可靠保证,对于推进企业班子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有效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有着重要作用。

  1、推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进领导班子建设。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效结合。通过民主科学决策的实践,促进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民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促进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和决策能力的整体提高。2、推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坚持“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有效克服和解决企业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弊端,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有效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准确性,这样能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3、推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经营管理者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决策对于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在“三重一大”问题上搞“一言堂”,甚至独断专行,不依靠集体的智慧,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势必加大经营风险。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强化了党组织在企业监督中的作用,有利于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也是对企业领导干部最有力、有效的监督和爱护。二、问题及挑战

  1、思想认识上有误区。在“三重一大”问题上,很多人的存在这样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工程项目、进行人事任免和实行资金运作,仅仅是企业管理的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只要根据形势任务,做出相应的决策就可以了,这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并无直接关系。2、制度推行上有障碍。某些企业领导认为实施“三重一大”制度,会影响其权力使用,拖延“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或以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矛盾为由,阻挠“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使“三重一大”制度留于形式,得不到有效落实。3、实施标准上需界定。什么属于“重大决策”,那些属于“重要建设项目”,那些属于“重要干部任免”,什么额度算是“大额资金使用”,其具体实施标准界定很难,如果制定的“三重一大”标准过于原则化,势必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制度形同虚设。4、决策程序上需规范。“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需要有规范的决策程序来保障,如果没有规范的决策程序,那民主决策就没有实现的途径和方式,难免会变成摆形式、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

  5、执行情况上需监督。制度的制定不论多么完备,如果忽视了监督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建立“三重一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办法。三、思路和对策要解决“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上的问题,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在推行中要采取有效的思路和对策。1、提高认识“三重一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些重大问题处理中,如果采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那就容易使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就难免会出现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等各种腐败问题,导致企业重要决策盲目随意、工程项目建设价高质低,人员任用低才高就,资金运作胡支乱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要充分认识到,企业中的“三重一大”问题,既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处理“三重一大”问题,一定要遵循“三重一大”制度,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策。2、扫清障碍应该强调“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企业法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人员所不可代替的,对企业法人而言,一方面要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自

  律,敢于负责,在工作职权范围内敢管善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要摆正个人与班子,行政与党委的关系,善听班子其他成员和党组织意见,丰富、修订、完善个人的决策思路。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支持企业法人正确行使职权,带头执行并协助行政主要领导把各种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矛盾。它们具有分工的互补性,作用的明确性,责任的共同性,目标的一致性。所以实行“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并非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个人负责的否定,而是用以确保法人负责的权力更加正确有效的实施。3、严细内容要使“三重一大”制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其内容应严细,其规定应具体,要将企业的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合资合作、参股等方案,财务预算、决算,企业的重大改革改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人事工作方面重要制度的制订及改革方案,中层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免,干部的奖惩和处理;新上的工程项目,基建年度计划,较大金额的改造、扩建项目,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与相关单位合作、合资项目;额度较大的各项投资,投资额较大的对外借款和担保,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等列入“三重一大”内容。另外要摆脱原则化,增强操作性,企业之间的状况千差万别,其他企业的重大问题并不一定适合你的企业,如

  果不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来确定“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就很难使这一规定在规范干部用权行为与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在确定企业“三重一大”内容时,要充分分析本企业现状,紧贴本企业实际,不搞“一刀切”。如“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它与企业的规模、经营业务范围有直接的关系,有的企业的资本数额大,资金往来动辄成千万、上亿元,而有的企业,几千元的资金往来也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不同企业之间不可能有一个“一刀切”的数字。就企业本身而言,其经济实力往往随着市场变化、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其大额度资金的确定也应是相应变动的,所以可以采取比例数值限度,形成一个有相对的弹性,能够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标准体系。4、规范程序明确了“重大”问题的内容后,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即民主决策的程序问题,也需要做出详细规定,如果程序不完善、不明细,那决策内容就没有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所以要规范决策程序,对决策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尽可能的细化,才能保证“三重一大”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集体讨论“三重一大”问题,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主要为党委会议、党政领导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职

  工代表大会等。集体决策的一般程序应是:提出动议→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考察→提出或制订可行性方案→按分管渠道初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5、加强监督要保证“三重一大”制度的正确实施,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一是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职能的作用,把企业党风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做到决策运行中有监督机构参与。二是对落实情况和决策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日常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三是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评廉、述廉、考廉”的重要条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四是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把“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并作为向职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对决策效果进行评审,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五是对“三重一大”的内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情况建立监督约束制度和考核追究制度,对不能很好实行“三重一大”规范决策,个人擅自决策或集体用权失范的,要按有关程序严肃进行问责追究。本网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

  单位“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

  

篇十: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1条目的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公司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即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3条决策原则

  1。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高层领导要按照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4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6.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7.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8.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9.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10。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11.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2.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13。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5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调整。

  6.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第6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1.公司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2.公司计划外追加的下列投资项目.

  (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建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改、检修项目。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3.公司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4.公司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5.公司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6.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第7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公司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3.公司通过担保、抵押、信用证质押、贷款等方式所得资金的使用.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5.公司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6.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7.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3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第8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应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公司的主要决策方式有董事会、总经办、职工代表大会等。第9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10条总经办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其他人员主持,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第11条本制度第4条所列的第1、2、3、5项重大事项和第6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经总经办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4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及程序第12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高层管理者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13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高层管理者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14条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现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15条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如下所示。1.由有关部根据管理者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由高层管理者直

  接提出。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管理者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

  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公司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员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3.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第16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如下所示.1.由总经办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人员。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3.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高层管理者决策前征求其他部门或人员的意见。第17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如下所示.1。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2.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3。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第18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如下所示。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按公司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5.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第19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20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第21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22条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给全体职工。第23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5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第24条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主要依据集体决策的情况和本人职责范围,明确和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要分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25条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偿经济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26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27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28条集体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总经办会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6章附则第29条本办法由总经办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审批。第30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篇十一: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决策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

  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

  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

  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0号)自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篇十二: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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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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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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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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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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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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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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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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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二十三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第六章决策监督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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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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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五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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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三十八条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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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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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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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

  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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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

  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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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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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

  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

  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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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

  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第二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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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十七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

  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第二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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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第三十条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

  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二)耕地开垦费;(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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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第三十四条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五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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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五)工程管护措施。第三十六条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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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第四十条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第四十二条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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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第六章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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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

  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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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

  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积极投身劣V类水剿灭战,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下面是查字典为大家整理的倡议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剿灭劣V类水倡议书1: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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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剿灭劣Ⅴ类水誓师大会精神,助推全省打赢剿灭劣V类水攻坚战,加快推进我县宜游宜居生态县和三美文成建设。我们倡仪如下:

  一、争当剿灭劣V类水的宣传者。以汹涌澎湃的气势,弘扬主人翁精神,积极自觉宣传治水工作、普及治水知识,使全面剿灭劣五类水行动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争当剿灭劣V类水的践行者。以撸起袖子加油干的精神,积极投身劣V类水剿灭战,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深入每条河渠,开展水质监测、河岸巡查,合力共促治水新篇。

  三、争当剿灭劣V类水的监督者。以激浊扬清的锋芒,制止和举报各种破坏水环境、水资源和水设施的不文明行为,积极营造全民治水氛围,助力劣V类剿灭战的全面胜利。

  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让我们一起携手,积极投身全面剿灭劣V类水的行动中去,为保护水源的清澈,为保护生命的健康,为保护家园的美丽,我们共同努力吧!

  文成县文明办2018年4月

  剿灭劣V类水倡议书2:亲爱的居民朋友们:让空气清新,让山青水绿,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心愿。重现碧波荡漾、水清鱼显的江南水乡风光,我们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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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水共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乱扔垃圾,乱倒、乱排污水,五水共治,需要全社会参与,共同向一切污泥浊水宣战,全面剿灭劣V类小微水体。

  因此,我们仁皇山一社区向大家发出倡议:要做剿灭劣v类水的参与者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维护身边水环境,做到节约用水,生活污水要雨污分流,排放要经处理或正确纳管,餐饮业要设置隔油池,不向河道乱扔或倾倒各类垃圾,不在河道沿岸乱搭乱建,尽量不在河道边洗衣服,不把洗菜的菜叶漂到河、塘中。要做剿灭劣v类水的监督者积极劝导、监督、检举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敢说敢管,互相监督,不让河道成为藏污纳垢之所,不仅要加强大小河道的监督,更要对小沟、小渠、小溪、小池塘的污水和垃圾的监督,共同保护好、利用好水资源。我们的治水热线时刻等待您的来电。要做剿灭劣v类水的宣传者积极宣传水环境综合治理尤其是剿灭劣v类水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各类生态环保志愿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文明意识,传递治水正能量,让全民治水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治水之路任重而道远,重在实践、贵在坚持、关键在全民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投身五水共治,保护好家乡的每一滴水、每一条河、每一处环境,为仁皇山的水更清、天更蓝、山更绿、生活更舒心,尽我们的一份力,共同描绘出一幅人水和谐的锦绣画卷,真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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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期待您的参与!剿灭劣V类水倡议书3:各位市民朋友:让水更绿,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景。重现碧波荡漾的江南水乡风

  光,我们责无旁贷。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发出了剿灭劣V类水决战决胜的冲锋号。

  市委、市政府也在全市上下打响了环境革命攻坚战,全力剿灭劣V类水。为此,我们号召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进来,一起发力,积极投身剿灭劣V类水的行动中来,凝聚起建设独特韵味水乡温岭的强大正能量。我们倡议:

  一争当剿灭劣V类水的宣传者。每一位市民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号召,共同爱护生命之源,主动宣传治水工作,普及治水知识,使全面剿灭劣V类水行动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二争当剿灭劣V类水的践行者。每一位市民都要积极为治水献计献策、出资出力,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节约用水,积极保护水环境,做到不侵占各类水域及岸线,不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杂物,不损坏各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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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设施。三争当剿灭劣V类水的监督者。每一位市民都要积极劝导、监督、检举各种破坏水环境、水资源

  和水利设施等不文明行为,合力助推劣V类水剿灭战。政协委员

  

篇十三: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3、全院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5、全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6、全院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9、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实行院长负责制,通过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院长办公会的人员为院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院务会扩大会由院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院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院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2、经主要院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正式发文,付诸实施。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五、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

  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医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二)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内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贯彻落实;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医院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干部队伍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医院的产业管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具有中高级职

  

篇十四: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MG129]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二、主要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

  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篇十五: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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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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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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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

  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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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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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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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篇十六: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伙儿阅读!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降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进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幸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要紧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要紧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降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集团公司进展方向、进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进展规划等重大战略治理事项。(三)集团公司年度打算、工作报告、财务打算、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治理事项。(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治理事项。(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治理事项。(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集团公司职员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治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咨询题。(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咨询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紧包括:(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举、治理。(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举的后备干部人选。(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治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要紧治理人员等。(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治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要紧包括:(一)年度投资打算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治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要紧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打算)的资金使用。(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依照具体内容、具体事情挑选讨论决定的方式。要紧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降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要紧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托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要紧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咨询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降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事情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别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经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别得作出决定或妨碍

  集体决策。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

  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党政要紧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

  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问、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思考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四)依照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预备会议材料,确定时刻、地方、与会人员等。(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治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举,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治理等规定程序执行。(三)依照决定事项及内容,预备会议材料,确定时刻、地方、与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要紧负责人提出。(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事情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四)依照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预备会议材料,确定时刻、地方、与会人员等。(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打算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事情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依照资金使用意向、额度,预备会议材料,确定时刻、地方、与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妨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普通要有打算性,幸免暂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事情别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要紧领导可暂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事情。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治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别得泄密。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二十三条要别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

  改变集体决议,如有别接受见,能够保留,并且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要紧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降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别得推诿和迟延。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觉新事情、新咨询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政要紧负责人是降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经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操纵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事情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事情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觉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咨询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要紧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依照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事情;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日子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事情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要紧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经过局域、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同意职工群众监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峻别良妨碍的,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事情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峻别良妨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别履行或别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事情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别报告的。(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七)别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别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九)执行决策后发觉可能造成损失或妨碍,可以挽回损失或妨碍而别采取积极措施的。(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十一)会议记录严峻别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峻别良妨碍的。第三十五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别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峻别良妨碍的,依照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要紧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赋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别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三十八条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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