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员工考勤制度

时间:2023-02-21 20:00:0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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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考勤制度

物业员工考勤制度

物业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部门、员工上下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

下面爱汇网整理了物业员工考勤制度范本,欢迎大家的阅读 ! 物业员工考勤制度篇 1 一、公司员工 ( 指副总经理级别以下人员 ) 必须签到。

二、按时签到:上午上班8:
30 以前签到,下班12:
00 以后签退 ; 下午上班 13:30 以前

签到,下班 6:00 以后签退。

( 签到、签退时间随公司作息制度相应调整) 三、如因公事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签退者,

由本人外出归来次日写出情况说明,交本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报总台或考勤管理员备案。

如无签到又无原因说明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因私事请假或请病假 ( 有医院证明 ) 的员工,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请假规定程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禁止代他人签到。

发现代他人签到者, 公司将对代签到者进行处罚, 第一次违纪扣 1 分,第二次违纪扣 2 分,

第三次违纪扣3 分,依次类推。

违纪三次以上者,除作以上处罚外,取消本年度评先及加薪资格。

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六、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时间。

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下,每次扣1 分 ; 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下者,每次扣2

分 ; 迟到或早退超过1 小时,按旷工 1 天处理。

七、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薪金的10%,旷工 1 天扣发当月薪金的

40%,旷工 3 天或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当月连续旷工



20%,旷工 2 天扣发当月薪金的

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 天

者,公司将按规定做除名处理。

八、品质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勤情况跟踪监督。

九、本制度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物业员工考勤制度篇2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保障员工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均应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出勤记录。

考勤员应当坚持原则,逐日记载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三条部门经理应支持、 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并在考勤记录上签字,对考勤纪录负责。

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应于考勤月份的次月2 日前交至公司行政部。

第四条 凡全月出满勤并经考核完成本职工作的员工,享受当月本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 ; 缺勤者,按本制度和《员工岗位考核制度》执行。

第五条调入、新招员工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各岗位工作时间:
1、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财会人员、行政部文员、保安主管、综合主管、维修管理员、综合管理员:每天工作7 小时,

每周工作 6 天,每月平均休息4 天。

2、保安班长、保安员:每天工作8 小时 ( 三班制 ) ,每周工作 6 天,每月平均休息4 天。

3、监控员:每天工作7 小时 ( 三班制 ) ,每周工作 6 天,每月平均休息4 天。

4、车辆管理员:
(1) 地下车库车辆管理员每天工作8 小时 ( 四班三运转 ) 。

路面车辆管理员每天工作 6.5 小时,每周工作 6 天,每月平均休息 4 天。

5、店面巡逻员:每天工作10 小时,隔天休息,每月平均工作15 天。

6、门卫值班员:每天工作8 小时 ( 四班三运转 ) 。

7、室外保洁员、室内保洁员:每天工作 6.5 小时 ( 以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为标准 ) ,每周工作 6 天,每月平均休息 4 天。

第八条 各部门相同工作岗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应根据公司规定保持一致,由各部门经理负责安排,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三、关于请销假的规定第九条病假: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假。

病假超过三天的,须提供市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无病假证明但事先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 无病假证明且事先不请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基本工资按下列公式计

扣:( 基本工资基数 +超时工资基数 ) ÷岗位满月天数×病假天数; 其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的计扣

按《员工岗位考核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不论计扣结果如何, 公司保证其病假期间的实际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注:岗位满月天数为该岗位平均每月实际上班的天数,下同 ) 。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天 ( 含 ) 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 超过三天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并报分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七天 ( 含) 以上的经部门经理同意, 分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因事请假经分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当月既有事假又有加班的,应冲销后计算加班和事假天数。

3、员工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需请假的应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

报批手续同事假。

4、员工请事假,按下列公式计扣基本工资:
( 基本工资基数 +超时工资基数 ) ÷岗位满月天数×事假天数 ; 其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的计扣按《员工岗位考核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假:
1、员工发生工伤,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书面报告,员工本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证明。

2、员工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婚、丧假:
1、婚假假期三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另加十二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直系血亲 ( 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 、直系姻亲 ( 包括配偶、公婆、岳父母 ) 以及旁系血亲 ( 仅限兄弟姐妹和有直接抚养关系的亲属 ) 死亡,均给丧假三天。

4、员工请婚、丧假,应向部门经理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报公司行

政部备案。

5、员工在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的计扣按《考

核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6、超过规定的婚、丧假期,经请假同意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因病有医院证明的按病假规

定处理,既不事先请假又无医院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产假、节育假、哺乳假、护理假:
1、产假、节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的假期按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申请上述假期,应向部门经理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同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2、产假、节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女员工申请产假及节育假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正常节育者节育假的基本工资照发,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的计扣按《考核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 非正常节育者节育假的工资、奖金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

4、女员工申请哺乳假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5、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未请哺乳假的, 则每天可哺婴二次, 每次半小时 ; 一胎双胞或多胞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未请哺乳假的女员工,其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按正常出勤计发。

6、男员工申请护理假须提供医院证明。

护理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的计扣按《员工岗位考核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假:
1、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国家 ( 社会 ) 义务或参加领导上指定的会议 ( 活动 ) 的,可作为公假处理。

2、员工公假期间,其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按正常出勤计发。

四、关于加班和调休的规定第十五条 加班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外,各部门员工的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加班原则上发给调休单进行调休。

若发加班工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调休单原则上当年使用,当年用完。

员工调休由部门经理统一并合理安排,部门经理调休由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统一并合理

安排。

五、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第十八条 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遵守作息时间。每天上班应先到部门报到,如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外出联系工作或出差等,须及时报告。第十九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应服从领导的工作调度和安排,按岗位职责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要求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作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的 ;2 、请假不准,擅自不上班的 ;3 、请假期满不到岗,又不按时办理续假手续的 ;4 、不服从领导的工作调度和安排,擅离工作岗位的 ;5 、弄虚作假,骗取、涂改病假证明或其他证明的 ;6 、迟到、早退屡教不改三次 ( 含) 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对旷工者,旷工期内停发基本工资,并按《员工岗位考核制度》有关规定计

扣职务工资和考核奖金 ; 同时按下列旷工天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连续旷工五天 ( 不含 ) 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连续旷工五天 ( 含) 以上、十天 ( 不含 ) 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处

;3 、连续旷工十天 ( 含) 以上、十五天 ( 不含 ) 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连续旷工十五天 ( 含 ) 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 ( 含) 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六、附 则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 ( 包括合同制员工、 聘用员工及试用员工 ) 均适用本制

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于 年 月 日起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某些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则按国家法津、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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