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征求

时间:2022-06-08 15:53:5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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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征求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14/T XXXX—2022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工作组讨论稿)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2022 - XX - XX 发布 2022 - XX - XX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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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DB14/T XXXX—202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4 5

 组织方式 ............................................................................ 4 6

 工作基础 ............................................................................ 4 7

 实施抽查 ............................................................................ 7 8

 考核管理 ........................................................................... 11 附录 A(资料性)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2 附录 B(规范性)

 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流程图 ............... 13 附录 C(资料性)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 14 附录 D(规范性)

 随机抽查检查表 ....................................................... 15 附录 E(资料性)

 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 ................................................... 16 附录 F(规范性)

 案件移送函 ........................................................... 17 参考文献 .............................................................................. 19

 DB14/T XXXX—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 XXXX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14/T XXXX—2022 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总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实施抽查和考核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所涉及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包含项目、产品、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15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监管领域 已确定的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发改、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应急、住建、城市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统计、民政、人防、气象、水利、烟草专卖、海关等,但不限于以上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内容,可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3.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监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与抽查计划,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的新型市场监管活动。

 3.3

 监管对象 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3.3.1

 市场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a)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DB14/T XXXX—2022 2 c)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d) 合伙企业; e) 个人独资企业; f)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g) 个体工商户; h)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3.3.2

 非市场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a) 市场主体以外的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活动或受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b) 事业单位; c) 社会团体; d) 民办非企业单位。

 3.4

 执法检查人员 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3.5

 差异化监管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逐步做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以及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类型、信用等级、行业特点等信息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抽查比例、频次,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分类标注和风险程度关联。

 3.6

 部门内部抽查 由单一部门发起并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7

 部门联合抽查 由牵头部门牵头发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8

 抽查比例 根据市场行业监管需要,确定随机抽取监管对象数与同类监管对象基数之间的占比。

 3.8.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年度总抽查比例确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年度总抽查比例,按(1)式计算。

 V=(n÷N)×100%

 ……………………(1) 式中:

 V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的总抽查比例。

 n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的抽查总数。

 N

 ━━ 监管对象总数。

 3.8.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分库年度抽查比例确定 监管对象分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按(2)式计算。

 DB14/T XXXX—2022 3 Vi=(ni÷Ni)×100%

 ……………………(2) 式中:

 i

 ━━ 监管对象分库类别。

 V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的总抽查比例。

 ni

 ━━ 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分库的抽查总数。

 Ni

 ━━ 监管对象分库中监管对象总数。

 3.9

 定向抽查 按照特定行业或重点监管领域、特定产品质量或者企业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属性以及跨地理区域关联经营等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的抽查。

 3.10

 不定向抽查 把全部被监管对象作为抽取基数,确定比例抽取监管对象的抽查。

 3.11

 跨区域抽查 在两个或者以上互不隶属行政区域,组织开展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12

 执法检查人员递补 指因双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离职、离岗、回避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参与等原因,需要递补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抽查。

 3.13

 竞合去重 在双随机抽取中,坚持“法条竞合”原则和“事项竞合”原则。推行“数据碰撞”机制,规避多重抽查检查。

 3.13.1

 法条竞合 a) 机构改革后,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实际管理部门设置不对应,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执行; b) 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一法律规范内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3.13.2

 事项竞合 a) 因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别管辖等原因,在实施抽查检查中,应积极推行“事项竞合”,针对一般性的检查事项,部门内部抽查可以采取“多抽合一”的方式开展,多种随机抽查事项合并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b) 多部门抽查事项相近的,可采用合并事项抽查方式,监管部门共享检查结果的方式进行,最大限度节约行政成本,节约执法资源,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3.13.3

 数据去重 各监管部门可通过技术手段,或开发相应的软件推行数据碰撞机制,对已检查企业实现数据去重,也可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去重”功能,实现对已检查市场主体的剔除。

 DB14/T XXXX—2022 4 4 基本原则 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4.2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风险分类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关联运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4.3 除下列情形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一般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代替日常监管的方式规范管理:

 a)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c) 本部门有专项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d) 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e) 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f) 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g)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h) 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i) 其他不适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情形的。

 4.4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外,抽查检查结果形成公示信息,应当全部向社会公示。

 4.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拟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4.6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拟定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4.7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坚持平台应用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原则。

 5 组织方式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以下两种:

 a)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b) 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

 5.2 根据管辖权限,抽查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 随机抽查检查一般采取同级抽查同级检查的方式进行; b) 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 c) 可采用“上抽下检”,即由上级部门随机抽查监管对象,下级部门随机匹配执法人员的方法组织实施。

 5.3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 工作基础 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DB14/T XXXX—2022 5 6.1.1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

 a) 抽查事项名称(抽查类、抽查事项); b) 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c) 检查方式; d) 检查主体; e) 检查依据。

 6.1.1.3 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可参考附录 A.1。

 6.1.1.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6.1.1.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向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6.1.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

 a) 抽查领域; b) 抽查事项; c) 检查对象; d) 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项); e) 发起部门; f) 配合部门; g) 抽查层级。

 6.1.2.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格式可参考附录 A.2。

 6.1.2.4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6.1.2.5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 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6.2.1 各级、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签收认领、批量导入、单户加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动态更新。

 DB14/T XXXX—2022 6 6.2.2 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分库。

 6.2.3 检查对象可以是市场主体或其他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市场主体和其他非市场主体应分别建库。

 6.2.4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市场主体名称;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 住所(经营场所); 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 联系人; f) 联系电话; g) 所属行业(经营范围); h) 信用风险等级; i) 登记机关; j) 监管机关。

 6.2.5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类别进行信用风险等级划分,也可以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划分。

 6.2.6 建立非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各级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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