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新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时间:2021-01-26 08:28:0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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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预防违反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本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方式。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根据检查目的和检查标准,事先拟订计划,科学安排。局有关业务科室的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须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致严重妨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安排技术检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发给其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科室处理。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进行复检。

  对特殊的监督检查,不受前款限制。对信誉差、存在问题较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当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于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文本报法制科和办公室,以便更新本局公开信息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与热情服务并重,文明执法,廉洁办事。对借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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