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管理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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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管理制度(完整)

  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

 【篇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 ,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

 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

 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方针,建立质量

 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

 管理。

 第七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

 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 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

 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 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 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

 要求,并上报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 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 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 ,工程

 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

 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 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二、 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三、 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

 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四、 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 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

 规范。

 二、 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 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进行处

 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 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 “组织、管理、服务、协调 ”工作。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在萌芽

 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

 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资料,

 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的部分予

 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

 善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质量要

 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题,应坚

 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不怕推

 倒重来。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用 “控

 制”与“协助 ”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能出现

 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消耗视为己任,

 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 ,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 “组织、

 管理、服务、协调 ”工作。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工作。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期控制

 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

 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购

 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

 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

 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

 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将安全

 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程施工

 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

 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监督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抽

 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

 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

 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

 控制、质量控制的手段,以合同为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信息

 管理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并准备各阶段的验

 收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

 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

 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

 必须经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

 过程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

 经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一责任

 人。

 乌什县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

 二 00 四年三月十四日

 【篇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12 年 5 月 29 日)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 “某某工程 ”)质量管理,明确质

 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

 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

 第三条 某某工程建设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方针,各参建单

 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

 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

 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

 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

 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

 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

 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

 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

 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

 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

 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

 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

 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

 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

 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

 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

 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

 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

 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

 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

 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

 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

 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篇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15 年 3 月 01 日)

 第一条 为加强松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

 望松项目区工程(以下简称 “望松项目工程 ”)质量管理,明确质量

 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望松项目工程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望松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望松项目工程建设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方针,各参

 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

 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望松项目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望松项目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

 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望松项目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

 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

 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望松项目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

 督检查。

 第八条 根椐招标文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管理好工程质

 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

 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松阳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及时与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

 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

 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听从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

 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

 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服从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施工中应对工程

 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

 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

 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签署

 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

 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

 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

 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

 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

 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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