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办理技巧及法律运用解析(21页)

时间:2020-09-22 15:36:4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PAGE

律师如何代理行政案件讲座提纲

前言

行政案件与其他类型诉讼案件区别

实务中涵盖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各有特殊规定;与刑事诉讼相比,同属公法诉讼,实体法律绝大多数属于公法;与民事诉讼相比,实体法律公私分明,但程序法相比,除有特殊规定除外,参照民事诉讼规定。

2、 执业前景

一方面受政策性影响较强,整体上诉讼结果不容乐观(深圳、北京数据),经常从程序上被驳回(主体资格、起诉期间、受案范围),另一方面领域广阔,可开拓性强。可延伸至政府法律顾问、其他行政案件非诉高端业务(商标、专利、环保、税务、反倾销、反补贴、证券事务、并购中反垄断审查)、仲裁员。

执业规划

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相比;行诉案件与民诉、刑诉案件相比。发展方向:诉讼基本功扎实、向非诉高端业务发展;或者转行:专利代理人、保荐代表人、外企、国企、央企法务等等。

但不能走偏,对类似于上访户等之类的,要慎重,这些已经不是单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有些是对行政处理不服气的人,陈年老帐太多,梳理困难;原告夸张的愿望很难满足;当事人普遍脾气不好,对法律能大段背记,且有独到的见解;原告爱打着律师的旗号,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要考虑与自己长远规划结合。如果从事公司、证券事务,需保持政府机关人脉的,肯定不可能当原告。如果人脉保持得好,被告代理人肯定入选,现在政府应诉不怕花钱请律师。

整体策略可选择一战成名(郝劲松、董正伟等);但代理社会影响案件风险也大,例如陕西张勇律师替周正龙辩护则恶评如潮。切记不可超越底线——政治底线,在行政诉讼中牢牢把握和谐观念,不能出格,例如陕西油田案,2005年5月陕西全国最大行政诉讼案——陕北民间投资者状告三级政府行政侵权案,陕西省榆林市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朱久虎,后逮捕。此前同样被刑事拘留的为8名民营石油企业老板。以前曾获中国十佳律师的高智晟,维权斗士,但后来却全力为法轮功维权。屡遭逮捕。

08年中国律协专门出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大家一定掌握,否则遭致陷害也无招可解(下文节录):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二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

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与媒体的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三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应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尽督导把关之责,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两名以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做好接待笔录。对来访人员要耐心细致,解答详尽,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5.根据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与其授权的代表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提供每一个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补办手续。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第一讲 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一、 代理行政诉讼优点

(一)练手

1、哪怕立志将来从事非诉、或者从事刑诉、民诉,但行诉一定要经历,其特殊举证规则、证明标准可有利于三大诉讼基本技能融会贯通。

2、增加与政府打交道阅历。

3、拓展思维,考虑多角度解决问题。哪些案件可以先由民事诉讼入手,哪些案件可以先由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入手,有些案件先由行政诉讼入手可以斧底抽薪作用(浙江乐清籍人胡加招遗产纠纷案导致最高法院行政庭下司解),再如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争夺、专利、商标等。

(二)训练基本诉讼规范

三大诉讼程序从受案、与客户沟通、庭前准备、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方面皆为一致。从行政诉讼角度入手,异曲同工。

(三)增强技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资深律师可能法律知识点掌握得没刚过司考的人熟,但由于阅历、经验丰富,对法律的理解、案件关键争点的判断已形成本能反应。多参与各类型诉讼可增加丰富阅历。

(四)拓展案源

行政诉讼业务精通之后,多发表文章、多参与社会活动,业内成为知名人士,还是大有可为。如果这方面钻研多了,是可能某领域内专业律师,不需太知名,但保证生存足够。税务、知识产权等。本所两人,一是环保、一是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平时性格不善交际,只做此类业务,慢慢圈内已小有知名度。已成为二级合伙人。一招鲜,吃遍天。

二、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一)知识储备

1、摆正心态

目前北京律师生存不易,律所收入现状介绍。新入行人员直面残酷竞争,苦叹没有案源。开始会深感不公,体制不健全。但结果造成生存下来的全有其独到之处。业务不强的有关系,关系不厚的业务强,且造就各领域不少专家。

解决之途径:既然不是高干子弟,唯有靠自己,打铁需要自身硬,是金子总会发光。业务强方为根本。目前法律已经如此专业化、市场细分化,对专业技能要求十分严格,以前专门搞关系的律师现在也转移到注重业务,感叹搞关系没意思,还是得有业务能力。

所以看从业目的,想一夜暴富还是踏踏实实积累,这很重要。

2、如何储备

学术期刊、法院报、法制日报、21世纪、最高法院公布案例、学术专著、博士论著、各级法院法官著作(优于高校老师著作)、从理论上拔高,居高临下。

达到碰到某问题立刻知道其理论背景、争议点何在。可一接触当事人就获得认同,很顺利地签下合同。当事人要的是资深律师,经验丰富是起码要求,着眼于解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对可能后果作出理智分析,选择最优路径。

(二)受案后与客户沟通

1、工作安排(时间表),见附例;

2、问题提问函,见附例;

3、应诉方案;

4、诉前法律分析及风险提示,见附例;

(三)案件研究工作

家庭作业一定做足。没有万事通,尤其是行政法方面,大家考过司考,知道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难点非常多,高分不易,各个环节、各个特殊规则都可能是考试难点,背后理论深厚。但没关系,重在案前功课、收集资料、做足研究工作。

途径:

1、根据所掌握材料找出法律争点(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点);

2、围绕法律争点找出理论依据、不同理论争议点何在;

3、全面搜集相关法律规定,实体法、程序法。各部、各委、各地政府、各级部门所有相关文件,不管法律层级(必做)。吃透内容;

4、搜集案例,最好是最高法院案例,可当司解使用,提供给法院;

5、该案法院法官编纂书籍(专著、案例评选),最好的资料;

6、主审法官简历、风格、学术倾向、著作。

7、不熟或者不懂事项向

(四)案件程序工作

1、工商登记档案、专利、商标等查询;

2、行政程序档案复印;

3、证人取证;

4、申请鉴定、调取证据;

(五)庭前抗辩准备(核心重点,成为优秀诉讼律师、掌握优势客户必由之路)

1、大事记;

2、证据交叉分析;

3、抗辩准备表;

4、质证意见;

5、证据说明(向法庭提交);

6、总结陈词(简单但层次清晰,体现最后归纳能力,起点睛作用);

7、制作漂亮的证据卷,装订尽量精美。注意分类排列,如何排列本身就反应诉讼思路、逻辑证明能力,好的证据自己会说话。

(六)庭后材料

1、代理意见;

2、对客户的案件总结。

三、法庭常用辩论技巧

1、如何准备开场发言(起诉答辩阶段);

2、质证阶段技巧;

3、法庭辩论发表意见技巧;

第二讲 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概念理清;

(二)相关理论;

(三)现有规定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2、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

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1、原则;

2、是否转移(案例);

(五)举证责任规则

1、时间限制;

2、范围限制;

3、法院收集证据范围;

(六)举证责任完成的特别情形

1、推定;

2、承认;

3、司法认知;

4、行政机关判例对法院效力、与法院判例关系;

二、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规定;

2、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区别;

3、目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

第三讲 法律文书写作

一、 法律文书写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律思维活动是学好法律文书写作的基础

一个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是写不出好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写作是语言运用的过程。语言是一种工具,是表达思想内容的工具。思想内容的好坏,深刻与肤浅,周密与疏散,都决定了文章的好坏,同时,写的过程也是思维进一步梳理的过程,从而发现不严密的地方,相互促进。

注意防止说空话、套话。经贸大学助理写的一份法律意见书开头。客户仅给了一份协议,一份章程(合资),一篇半的法律意见书,光前言就写了大半篇。其中包括资料全、取证、搜集、谈话、全面基础上认真全面研究资料,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完备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事实的捕捉,法律体系了解,立法意图,法律实施状况,法律条文释义等了解。倾听客户的陈述,研究客户提供的证据资料;专业部门法:例如公司法,反倾销,国际投资,公司证券等。很多有专业,没写好是因为你没想好,理解的不深。

2、法律文书的写作对象

(1)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证券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国别不同的企业要求不同,思维活动的方式不同,文化、宗教不同。

3、法律写作内容不同,写作重点不同:调查事实为主,法律论述为主

(1)大公司法律部留洋法学博士

法律差距,中日中美;法律实践如何,解释;司法判例的倾向等;学者意见。

(2)有时候有的客户需要简要分析和结论。就如修理电视,不必讲电路原理图一样。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或技巧)

任何一篇文章离不开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是文章基本构造单位。作为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语言也不例外。研究这些要素的基本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我们制作出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是有必要的。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主题)

法律文书的主旨(主题)是文书所表现出来的写作目的和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章拿给的主题中心思想和基本观点。不同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表现。

(1)起诉书。当事人某种权利、义务、来源、履行、违约、救济、诉讼请求、请求的依据。

(2)代理词:双方庭审事实,证据争议,法律争议,运用逻辑概念推理判断,怎么得出结论,接受你的主张

(3)法律意见书。

指出问题;事实状况(调查);法律规定;法律实践;解决方案;

遵循原则:深入调查、取证,客观了解事实情况本身;运用科学分析方法,抓住矛盾关键(焦点、争点)提炼主题,理解分析;运用所学法律系统知识,解释、指导客户实践工作。

主旨表达要求:

正确:法律文书的事实和法律要求,判断是否正确,了解行业情况,生活常识,法律知识的学习。

鲜明:观点明确,判断准确,是非清楚,责任划分明晰(定性到定量)

集中:一般一篇法律文书只有一个主旨,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基本问题,反映了问题写的深与透,切实发挥其功效,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极主旨,相互联结,逻辑结构关系。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案件(项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其要求如下:

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应该侧重于证据本身)。

证明事实证据有哪些,详略得当。

法律规定适用准确性,上位法、下位法、体系性

适用现实性:政府政策,现行状况,提出确实可行的意见和实施办法,解决具体案件的具体问题和争议。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布局)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即如何将搜集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章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开头、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依主旨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

很多法律文书结构表现为“程式化”的,在结构上有固定格式。不象其他文章一样忌讳结构上、形式上千篇一律。法律文书 八股文,但法律意见书并非完全如此。结构灵活,何种结构表达准确,清楚。这种格式化是法律内在要求的需要(国外也如此)。

1、基本结构格式

基本结构格式一般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构成。三部分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各自有各自必备要素。但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三部分内容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编号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1)事实;(2)理由;(3)结论;

尾部:

(1)签署、日期、印章;

(2)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的机构形式

(1)三段论式结构:即事实、理由、结论

①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事实叙述一般有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有可以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把握,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

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和升华,理由要与事实保持一致,理由与适用法律条款保持一致。

③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结论,它与理由有密切关系。三段论结果是法律文书正文最为基本、最为普通的结构形式。用于起诉书、答辩状。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是指文书按照事物的层递关系或认识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过程。报告、法律意见等均采用。(律师工作报告)

(3)横向式结构

①按照事物组成部分

② 按照事物空间分部

③按照观点的归纳整理、展开。

辩护词、代理词多采用,质证结束后,概括(法律意见书也有)

(4)纵横结合式结构

即组织材料 考虑时间发展到顺序又顾及事物理论及内在联系。

先横后纵,先纵后横两种。

总之,法律文书的机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反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规律和内在联系;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三是要适合各文书种类的特点和要求。从写的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恰当的结构形式。表达思想、思维。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很少用描写和抒情的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主要在以理服人,而以情感人。但英美法判决书中见到抒情。(当事人法庭陈述时有)

即使有描写也是为了论证事实和证据需要

1、 叙述:事件发生、发展、变化过程的表述。

顺序,最基本的表达方法。

自然顺序法、概括顺序法(归纳)先总后分法(现分后总)

倒叙:后发生事件提到前边说,先发生事放在后面说。

插叙:在顺叙的过程中插入一段话追述先前发生的事或点名以后发生的事。

总之,案件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要求:事情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

2、 说理(议论)

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

论点:作者对论题所持的见解和主张。

论据:用来证明论点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

论证:用论据阐发,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

法律文书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认定事实的理由

适用法律的理由

主要以下几种形式:

事实论证法:用事实说话,无数事实证明自己观点正确,证明对方

说理论证法: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论证自己正确 法,演绎法。

反驳论点法:

反驳论据法:

反驳论证法:

以上说理方法并不孤立使用,立论,反驳、交互使用,相辅相成。

3、 说明

是对客观事物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定义:用简洁语言,揭示事物的特征,给与科学解释。

②举例:实例及数字说明(从里到外,内部结构等)

③形象的说明:类别,比较方式,将抽象、深奥内容用人们熟悉的,具体的来作对照比较活衬托。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中无非语汇(词语、惯用语、成语、 语)语法、修辞、语言风格

1、 语汇

口头语和书面语;外来语和本国语;普通话和方言;古语和今用语

要求:用语准确,语义学(不歧义)

规范、法律术语、普通话、书面化

用语质朴、庄重 少用华丽词汇

2、 语法:意思表达准确;文句通顺;;句式漂亮

3、 修辞:消极修辞手法

词汇的选择;句型的选择:主动句、被动句;肯定句、否定句;长句、短句;常式句、变式句;简单句和复合句;

4、 语言风格

指语言在运用各种文体中的综合表现,从斟词酌句到布局谋 ,到运用特殊语言技巧“文如其人”一个人因其个人主张、观点、道德修养、文化水准、文学素养在他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运用中的综合表现。形成个人法律文书语言风格。

消极修辞:表达是否明白,不模糊,不产生歧解,抽象和概念的。说事实合乎实际,合乎理论,逻辑关系清晰,积极修辞是有力、动人,具有艺术手法,具体的、体验的,逻辑未必能推定的意境,它是与事实相关,间接的、模糊的。李白“飞流直下三千尺”与事实不符,夸张,双关语婉转等,在法律文书中不适用。

另外,引用公文,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号。引用法律要引全称,引用外语,应注明中文含义。结构和层次的展开:第一层:一;第二层(一);第三层1;第四层(1);计量单位,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全称,括号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或者缩写,第一次注明中文译名。除了词语和段落的必须使用汉字说明数字,其他使用阿拉伯数字,尾数零多的,可用万以上为单位,小数点前多位数字,每三位用半角逗号断开。一个完整数字,不可以在两个段落出现。

总之,经常写东西可以有帮助,注意考量:结构是否完整,层次是否分明,条理是否清楚,说理是否透彻,叙事是否完整,援法是否准确,诉求是否明确具体。其实这主要是语文的内容了,写日记会有帮助。铁笔钢牙是律师的特质,我们常说其实律师就是文字工作者,当然是能做多少做多少。

第四讲 行政诉讼特殊规则

一、 行政法律关系图解

行 政

行 政

普通行政(私行政)

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

社会行政

形式意义行政

立法、司法机关

实质意义行政

行政机关

行政

立法

行政

执法

行政司法

行政活动

民事

活动

立法

司法

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行政行为

监督和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等

二、 我国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利于确定被告)

(一)国务院

1、国务院。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国务院组成人员与国务院组成人员中连续任职限制的范围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范围各不相同。

(2)国务院的职权。

2、国务院行政机构。

(1)国务院行政机构

(2)要注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三者的不同。

3、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4、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调整。

(二)地方政府

1、组成。

  2、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组成和调整

3、审计机关。

4、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机构不必与国务院行政机构业务对口。

(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批准机关

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省级政府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

上一级政府

2、派出机构

(1)根据组织法或者行政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

设立依据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权限

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法》

第91条

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所

税务局、

税务分局

《税收征收管法》

第14条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所

工商局、

工商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2条

(2)根据专门法律设立的分支机构。

(3)派出机构与行政复议。

(4)派出机构与行政诉讼。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关系。

4、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比较。

具体行政行为人

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被告

派出

机关

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行政公署

区公所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政府

不设区市政府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

派出所

公安机关或

同级政府

是否越权(手段越权)

派出所(权限内)

公安机关(越权)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区别主要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5、行政机关组建机构。

三、受案范围之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人身罚案件。人身罚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为内容。

2、财产罚案件。财产罚以剥夺或限制财产权为内容。主要形式有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以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

(1)吊销许可证或执照。(2)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行为罚。以责令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主要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1、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1、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包括各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3、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多种多样。

(四)行政许可案件

1、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理解。

3、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争议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六)抚恤金案件

1、抚恤金的理解有广狭之分。

2、有关抚恤金的行政争议。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争议。

2、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表现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侵犯的权利为人身权、财产权

2、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包括司解中规定的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税收案件等。

1、专利案件。

2、商标案件。

3、税收案件。(1)纳税争议。(2)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等。

四、受案范围之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国家行为

1、概念。2、理解。

(1)主体特定。

(2)行为性质特殊。

(二)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1、公务员具有一般公民主体与公务员的特殊主体两种身份。

2、《公务员法》规定的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应当通过人事仲裁制度解决。

3、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性质

4、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2、目前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国务院的裁决决定。(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双重身份,可以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区分同一机关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要考虑如下因素:

(1)主体。(2)时间。(3)行为种类。

(4)行为目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行为

2、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1、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并不意味着行政指导行为分为具有强制力和不具有强制力两种,而是为了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1、重复处理行为

2、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

3、重复处理行为与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区别。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五、管辖

(一)主管

1、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2、专门法院和派出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二)级别管辖

1、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标准

2、中级法院的管辖

(1)确认专利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5)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经复议案件的管辖视复议决定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定。

3、特殊地域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

六、原告资格

(一)确认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

2、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3、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1)相邻权(2)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4、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6、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7、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

9、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11、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七、被告的确认

1、被告确定的一般规则。一般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谁行为,谁被告”。(2)“谁主体,谁被告”。

2、经复议程序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3、共同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4、授权行政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委托行政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被告。

7、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组建机构的被告。

9、内部机构与派出机构的被告。

八、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第三人的范围。

(1)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一方。

(5)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6)行政机关等作为第三人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3、第三人的权利。

九、起诉

(一)起诉条件

包括一般条件、时间条件(起诉期限)和程序条件。

1、一般条件。

2、起诉期限。

3、起诉的程序条件。

(二)起诉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1、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

4、救济。对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并依法申请再审。

(三)被告不适格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的处理如下:

1.告知变更被告。

2.裁定驳回起诉。

3.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十、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书证用其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询问笔录属于书证。

2、物证。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一般为间接证据。指纹属于物证。

(1)提供原物。(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6、现场笔录。

(二)调取和保全证据

1、调取证据。

(1)依职权调取证据。

(2)依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调取证据的限制。

2、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情形。

(2)证据保全的种类。

(3)申请保全证据的条件。

(4)保全措施。

3、勘验现场。

(1)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2)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3)勘验现场的要求。

(4)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重新鉴定

(三)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质证。

(1)质证的对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

(2)质证的范围。

(3)质证的方式。

(4)质证的效力。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

3、证人证言。

(1)出庭作证。(2)提交证言。

  (3)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四)证据的审核认定

1、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证据的证明力。

十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依据法律、法规。

(2)参照规章。

(3)适用司法解释。(4)援引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层级冲突适用规则、平级冲突适用规则、特别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人际冲突适用规则和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2)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4、特殊行政争议的法律适用。

(1)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②参照部门规章。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十二、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

1、自愿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后果。

(二)缺席判决

1、被告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缺席判决。

3、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3、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救济。

(四)审理程序的延阻

1、行政诉讼的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行政诉讼的终结。

3、行政诉讼中止转为行政诉讼终结。

(五)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在一审期间允许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需要注意规则。

(1)被告负书面通知义务。(2)原告是否撤诉的不同处理。

(3)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前述情形处理。

2、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一般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十三、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有其中之一即可撤销。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④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实际意义。

4、变更判决。

适用变更判决的条件。①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变更;②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

十四、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情形有四:

(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3)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4)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

4、涉及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判决。

(1)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

(2)二审中新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情形。

十五、行政诉讼的再审裁判

1、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直接裁判或者裁定撤销生效裁判、发回重审

2、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十六、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决定

1、行政诉讼裁定

(1)裁定的适用范围:(2)裁定的上诉。(3)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2、行政诉讼决定

(1)适用范围:(2)对妨害诉讼行为给与罚款、拘留决定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此罚款、拘留可以申请复议。

3、对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

十七、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3)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3、非诉执行的特殊情况

第五讲 结合典型案例讲解如何拓展高端行政诉讼业务技能

税务类

知识产权类

公司证券类

许可类

严重处罚类

行政登记类

拆迁类

推荐访问:典型案件 行政诉讼 案件 解析 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办理技巧及法律运用解析(21页)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