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殡葬费用通知

时间:2021-01-20 08:30:1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免除殡葬费用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发〔〕18号)精神,现就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市户籍的学生;

4、驻部队的现役军人、无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是指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本市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

1、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

2、车辆、遗体消毒;

3、馆内遗体搬运;

4、1天内遗体普通冷藏;

5、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

6、1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

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三、基本殡葬服务承担

免费对象的遗体由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经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认证)接运,遗体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由本市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原则上按户籍、单位驻地实行区域化管理。

四、申请程序

(一)具有市户籍的免费对象由经办人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殡葬证,不具有市户籍的免费对象由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由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法查明身份且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相关证明;

驻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驻部队现役军人、无市户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军官离休证或军官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驻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及逝者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二)市殡仪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五、经费保障

实施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所需成本补偿经费,由市、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市配套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具体配套金额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公安、卫生、人社、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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