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联系会议制度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20 08:28:0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委、 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区、 各部门的职能作

用,及时妥善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一种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委、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 市政法委书记、 政府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为联

席会议召集人,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在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设立办公室, 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

党委政府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

(三)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四)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般情况下, 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或者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提请,经召集人批准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 协调、服务工作, 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

纪要。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反馈,市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督办。

乌海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信访工作责任, 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

贯彻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 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本区、 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

作的决策部署;(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

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职责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

第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承包制。对分管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 “包

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各级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目标, 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实绩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委、政

府对各区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区对所属乡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及组织部门、 信访工作机构

共同组织实施,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其上级党政机关责令改正;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

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

(四)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 或者未按规定签字上报处理意见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六) 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

滞留、重访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乌海市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党政机关领导是指乡镇、区,市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工作部门

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 (以下简称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区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每周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三)市委、政府领导每月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预约接待、 多

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本级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

(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八条 接待时,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

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

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 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能够当场解决的, 当场解

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 情况

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 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 根据实际需要, 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

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条 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 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

的 15 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每季度做一次计划安排, 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连同上季度落实情况一并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工作参

照本制度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乌海市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 (室) 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

门。

第四条 各区委、政府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

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 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党委政府信访

局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 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 并上

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条 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

对未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 如发生越级上访,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可以要求下

级负责党委、 政府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 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

作措施。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每月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发生的越级、 重复、异常

集体访, 30 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赴自治区进京的非正常上访,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通报。经

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的, 各有关地区、 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范围并确

定包案领导。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统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

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

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 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 “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

第九条 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 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 召集有关部门

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措施等报市党委政府

信访局。

第十条 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 一年内不

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领导重复包案。

重访一次的,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书面说明原因;

重访两次的, 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 要求包案领导写出书面说明; 重访三次

的,党委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约相关包案领导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

包案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汇总。

第十二条 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 敷衍塞责、 顶拖不办, 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多次重复进京

赴自治区或者到市委、政府集体上访的,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

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 乌海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确保信

访事项得到依法、 及时、 妥善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 和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信访督查工作。

(一)督促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协调、检查、指导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工

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的原则, 可以采取电话、 发函、

召开会议、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政机关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对信访工作和重要信访事项指示、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情形。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 、(二)、(三)、(六)项的督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六条 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立案、交办、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 应当按照 “一事一项 ”的要求由市、 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

立案,拟定督查方案,统一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已经立案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交办。

(一)督查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 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的督查事项应当抄送相应的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 ;

需要送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其办公部门转交。

(三) 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后,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情况复杂并经承办单位负

责人批准延长的, 将延长理由书面报交办的市、 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领导交办且有明确

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特殊或紧急情况,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 督查事项立项交办后,相关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有关

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督查部门。

第九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组织信访督查工作的实施。

督查时, 承办机关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查阅有关材料, 听取

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 承办机关未反馈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 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及时跟踪督

办,并要求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按照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适

当、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符

合要求的,逐级呈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需要向党委、政府领导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应当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

责人审签后上报。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

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

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建议提出后,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并向有

关领导和机关报告和反馈。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信访信息工作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温馨的购物、办公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 集团公司的卫生管理部门设在企管部,并负责将集团公司的卫生区域详细划分到各部室,各分公司所辖区域卫生由分公司客服部负责划分,确保无遗漏。

2 卫生标准

2.1 室内卫生标准

2.1.1 地面、墙面:无灰尘、无纸屑、无痰迹、无泡泡糖等粘合物、无积水,墙角无灰吊、无蜘蛛网。

2.1.2 门、窗、玻璃、镜子、柱子、电梯、楼梯、灯具等,做到明亮、无灰尘、无污迹、无粘合物,特别是玻璃,要求两面明亮。

2.1.3 柜台、货架:清洁干净,货架、柜台底层及周围无乱堆乱放现象、无灰尘、无粘合物,货架顶部、背部和底部干净,不存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2.1.4 购物车(筐)、直接接触食品的售货工具(包括刀、叉等) :做到内外洁净,无污垢和粘合物等。购物车(筐)要求每天营业前简单清理,周五全面清理消毒;售货工具要求每天消毒,并做好记录。

2.1.5 商品及包装:商品及外包装清洁无灰尘(外包装破损的或破旧的不得陈列)。

2.1.6 收款台、服务台、办公橱、存包柜:保持清洁、无灰尘,台面和侧面无灰尘、无灰吊和蜘蛛网。桌面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堆放物品,用具摆放有序且干净,除当班的购物小票收款联外,其它单据不得存放在桌面上。

2.1.7 垃圾桶:桶内外干净,要求营业时间随时清理,不得溢出,每天下班前彻底清理,不得留有垃圾过夜。

2.1.8 窗帘:定期进行清理,要求干净、无污渍。

2.1.9 吊饰:屋顶的吊饰要求无灰尘、无蜘蛛网,短期内不适用的吊饰及时清理彻底。

2.1.10 内、外仓库:半年彻底清理一次,无垃圾、无积尘、无蜘蛛网等。

2.1.11 室内其他附属物及工作用具均以整洁为准,要求无灰尘、无粘合物等污垢。

2.2 室外卫生标准

2.2.1 门前卫生:地面每天班前清理,平时每一小时清理一次,每周四营业结束后有条件的用水冲洗地面(冬季可根据情况适当清理) ,墙面干净且无乱贴乱画。

2.2.2 院落卫生:院内地面卫生全天保洁,果皮箱、消防器械、护栏及配电箱等设施每周清理干净。垃圾池周边卫生清理彻底,不得有垃圾溢出。

2.2.3 绿化区卫生:做到无杂物、无纸屑、无塑料袋等垃圾。

3 清理程序

3.1 室内和门前院落等区域卫生: 每天营业前提前 10 分钟把所管辖区域内卫生清理完毕,营业期间随时保洁。下班后 5-10 分钟清理桌面及卫生区域。

3.2 绿化区卫生:每周彻底清理一遍,随时保持清洁无垃圾。

4 管理考核

4.1 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一次(四个分公司由客服部分别考核、集团职能部室由企管部统一考核)。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超市内每处扣 0.5 分,超市外每处扣 1 分。

4.2 集团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分公司、部门的卫生工作。每周五为卫生检查日,集团检查结果考核至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客服部的检查结果考核至各部门。

4.3 集团公司每年不定期组织卫生大检查活动,活动期间的考核以通知为准。

5 监督考核部门:企管部、分公司客服部。

6 本制度自二 0 xx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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