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设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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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2008-10-31

提问: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吗?如果可以适用,劳动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财产保全决定,应做出怎样的制度安排?笔者拟借此文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实际意义:

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依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3款);

2.劳动仲裁预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3.劳动仲裁裁决先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

4.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和第50条)。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文不仅明确了上述劳动仲裁阶段形成的若干有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还暗示了仲裁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仲裁阶段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不难想象,如果仲裁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没有被依法赋予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并在这一阶段就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那么在劳动仲裁阶段做出的有效的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修改之前,最高法院及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度假设:

一、立案财产保全的法律条件: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2.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将来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3、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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