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1-01-24 08:24:2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 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设纠纷日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屋建设不符合规划。一些建设单位(个人)不按已审批的平面规划和设计方案(含效果图)进行建设,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占用公共用地,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高度或层数,影响邻居采光;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观效果等。二是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一些建设单位(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或合同约定完善小区内部道路、给排水、消防、公厕、绿化、亮化、休闲等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部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没有较好衔接。三是部分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有些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给居民使用带来诸多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四是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随意开挖管线沟。少数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随意开挖管线沟,造成路面、彩砖、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损毁,又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市容市貌。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是规范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优化居住环境,促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在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都在监督和管理范围内。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规划建设、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按已审批的规划和效果图进行建设;(3)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问题;(5)住宅小区道路、排水、消防、公厕、硬化、绿化、亮化、休闲等基础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套完善,并与小区外部市政设施衔接;(6)单体建筑和私宅建设的门前、庭院硬化、排水、绿化、大门、围栅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7)在主次干道敷设管线是否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路面、绿化、亮化等破损市政设施是否恢复原貌;(8)住宅小区是否完善物业管理等。

三、规范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

(一)严格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建管、房管、规划监察、质监、监理、市政会同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在县城区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电力、通讯、光缆、给排水等管线工程,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对破损部分应及时恢复原貌,并申请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内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待达到标准后,再予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实行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控管,有效遏制违规建设行为,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严格实行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规划建设保证金,确保已审批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效果。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后,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受损市政设施恢复原貌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保证金作为违反规划的罚没款收入上交县财政。规划建设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背街小巷一户一宅私房按每户3000元,临主干道建房、单位建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各类管线工程按开挖长度每米20元(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的标准收取。

(三)处罚措施。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乎县城建设品位和对外形象,各级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市民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对拒不申请竣工验收和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或列入违反县城规划建设“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申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推荐访问:管理工作意见 管理工作 配套 意见 建筑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意见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