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信访制度)

时间:2020-12-05 10:23:4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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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保持集团公司各企业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结合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的实际,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向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投诉请求, 依法应由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分级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切实防止矛盾激化、 问题转化, 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处理来信, 热情接待来访, 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 本部门。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 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部门要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六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本单位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畅通信访渠道。

第八条 建立领导接待、 约访和下访日 制度, 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组织约访或者下访。集团公司领导每月 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 群众不少于 1 次, 所属各单位领导每月 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 群众不少于 2 次。

第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 交办、 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和回报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应联通 xx 省信访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网上办信流程, 定期登录和有效利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 苗头性的重要信息、 紧急情况以及信访突发事件等重大、 敏感信息, 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部门 应当 加强信访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建设, 经常性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 建立信访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各单位应于半年、 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 向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正式报送半年和全年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 对信访的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 受理通知书、 答复意见、 报告等重要资料, 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依法采用书信、 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 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 反映事实、 投诉请求和理由, 以及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住址、 联系方式等要素。信访部门对电话或口 头提出的投诉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住址、 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以及事实、 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群众来信, 实行集中登记、及时分办。

 其他部门收到应由本单位处理的群众来信, 应当及时交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 分办。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信访接待的时间、 地点以及信访人逐级走访的流程等信息, 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部门 应当 在本单位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

 多人集中走访、 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 要求其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待信访人, 按要求及时派人参与接谈工作。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部门 及相关部门 人员 接访接谈时应文明有礼、 回应有据。

 信访人反映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依法予以解答; 反映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做好解释工作, 告知信访人到相关单位反映。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信访人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 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 严重影响本单位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况的, 应会同保卫工作部门对信访人进行劝阻、 批评或教育; 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或情况严重的, 应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及时登记分类,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确定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受理意见, 需要转送或交办的要及时处理。

 信访事项重大、 复杂的, 应当会商纪检监察、 法律事务、 财务、 审计等部门, 征求其意见。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并向信访人发出相关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 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但信访人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一) 对集团或本单位制定的规章、 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 意见和批评的;

(二) 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 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

(三) 本单位员工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四) 检举、 揭发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 其他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并以书面、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二)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 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四)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 复核申请, 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 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 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 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对属前款第

(一)、(二) 项情形的, 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恪尽职守、 规范细致、 积极稳妥,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信访事项办理中, 应当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 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进行调查。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事项办理中, 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 应以适当方式告知。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经调查核实,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提出意见, 书面答复信访人, 但信访人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 应自 受理信访件之日 起 60日 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 30 日,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 可以合并处理。

 信访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集团公司提出复查。

 集团公司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资委信访处请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上级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以及上级信访部门。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信访答复意见进行形式审核, 发现信访答复意见存在明显漏洞或不当之处的, 指导承办部门调整、 完善。

第三十三条 集团信访工作部门应对重点信访事项加强督办, 确保办理时限和核查质量。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对转送到下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加强督促、 指导, 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 按时限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 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督促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应当追究责任。

(一) 因决策失误、 工作失职, 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

(二) 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 转送、 交办、 督办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 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 推诿、 敷衍、 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 对事实清楚、 程序正当且诉求合法合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依法支持的;

(六) 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 简单粗暴,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 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重视、 不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 完善政策等建议, 导致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 对发生的集体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 导致事态扩大的;

(九) 其他影响信访事项办理、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 转交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瞒报、 谎报、 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文:

浅谈如何加强党性修养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是以科学世界观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进政党。我们党的党性是中国工人阶级性的集聚和升华,不仅具有工人阶级的一般特性,而且把工人阶级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先进性,升华为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把工人阶级大公无私、集体主义的优秀品质,升华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工人阶级的坚韧性、战斗性和革命彻底性,升华为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一切,甚至宝贵生命的英雄主义精神。由此可见,共产党员的党性是党的先锋队性质的集中体现。在新时期表现为党员的先进性,表现为自觉锻炼党性,努力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因此,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是共产党员的终生课题,也是党建的永恒课题。常言道,组织上入党一生一次,而思想上入党是一生一世,要成为合格、优秀的共产党员,不加强自身修炼不行,不加强党性修养不行。那么,如何加强党性修养呢?我认为应从四个相结合上下功夫。

一、学习科学理论与从事实际工作相结合

共产党员即要在实践中锻炼和修养,也要在学习科学理论中提高。不但要在工作的实践中改造自己,锻炼自己的思想政治意识,而且要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改造自己,锻炼自己的无产阶级思想意识。具体的说,就是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并把这些理论、思想、立场、观点和方法运用到自己的实践工作中去,才能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我们要在认识上得到升华、思想上得到提高、党性上得到增强。才能在与与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紧密联系营口的市情、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把学习科学理论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结合,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统一,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中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二、培养崇高的道德品质和优秀的传统道德相结合

思想意识的修养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共产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崇高的思想道德品质。中国共产党人作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作为中华民族最优秀的先进分子,更离不开传统文化这片沃土的培育。因此,今天我们说共产党员进行党性锻炼和修养,不但要学习和发扬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革命优良传统。如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的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已的精神,革命乐观主义和排除千难万险去争取胜利的精神。这些革命的优良传统作风要学习、要弘扬、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和崇高气节。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贾谊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些都是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凝结而成的民族精神财富。共产党员进行党性锻炼和修养是取之不尽的精神财富,只要每个共产党员都将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很好地结合起来,就能实现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提出的“共产党员应该具有人类最伟大、最高尚的一切美德”的要求,就能带动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好转。

三、提倡正气与反对邪气相结合

正气,是指一种正直坦荡、刚正不阿的气节和品格。古人说:“气正而邪不侵,气不正而邪生”,“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实践证明,正气存,则作风实; 邪气盛,则人品差。保持浩然正气,就应该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共产党人在高尚情操,顶得住压力,顶得住歪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革命气节,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保持清正廉洁的高风亮节,做到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就是要培养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决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侵蚀;就是要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克服严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作风,就是要发扬共产党员人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已奉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优良传统,坚持纠正和克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贪赃枉法等不良现象;就是要弘扬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的美德,坚决抵制奢侈浪费之风,更不能沉迷于灯红酒绿、声色犬马之中;就是要坚持真理,拥护真理,宣传真理,敢于为真理而献身;就是要保持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和崇高气节,敢于同党内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善于识别和抵制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大讲共产党员修养的时候,党内外的正气就上升,邪气就会下降,凡是共产党员的修养被忽视或弃置的时候,党内外正气就下降,邪气就上升。所以共产党员要理直气壮地提倡正气,反对邪气。

四、注意原则与注意小节相结合

坚持党性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从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中分析,往往是在小节的问题上开始。要特别注意小节,在思想、言论、行动上,要用严格的立场和正确原则来约束自己,除此以外,最好在许多“小节”上也要注意到。为此,刘少奇提出了自省、慎独的修养方法。

自省,就是要求共产党员自觉地用党性原则对照自己的一言一行,按照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反省自己。否则,就难以求得自己的进步。作为党员,大家有否经常反省自己的言行,反省自己入党前后是否一致?孔圣人曰:“吾一日三省”,我们是否能做到一月一省?

慎独,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在独立工作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不放纵自己。今天,“独处无人”的典型环境比比皆是,更需要共产党人提倡“慎独”。“慎独”,还必须于细微处见精神”。共产党员在党性修养时,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小的过错,更不能找任何理由为自己的小错开脱。否则,就会“小恶不除,将致大错”。避免“温水效应”。共产党员能够做到“慎独”、“慎微”就能无愧于党和人民,就能无愧于“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这一光荣称号。

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只要自己在政治上、原则上、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犯错误,在生活小节违一点规,打一下擦边球,算不了什么,也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党员就是因为在小事上放松自己,从而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实践证明:从小节不保大节丧失,是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领导干部如果自律不严,贪欲一开,就像悬河决堤,必将造成灭顶之灾。所以,共产党员的修养,不但要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入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总之,共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绝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共产党员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根本途径。加强党性修养,对每一个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共产党员来说,是真正做一名合格党员,优秀党员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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