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统一标准

时间:2020-11-02 09:46:2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一、总则

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垃圾处理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XX)、《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20XX)、《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XX)、《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机关办公场所,和各类公共场所。

3、本标准管理垃圾是指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机关办公场所或各类公共场所产生日常生活垃圾。企业产生通常工业垃圾,医院产生医疗垃圾,学校或有试验室单位产生有危险废弃物应按摄影关要求单独设置搜集容器,并单独搜集处理。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和区域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二、分类标准

1、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为关键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大分流;其中居民小区、机关和企机关学校和公共场所垃圾实施细分类。

2、专题分流

对非家庭产生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及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实施分项处理,在产生源头经分类搜集,避免进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2.1 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包含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厨余果皮外,在其它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再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

2.2 建筑垃圾

本标准中建筑垃圾关键指居民及企机关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3 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关键指居民及企机关丢弃床垫、沙发、床、餐桌椅、橱等大件家居、办公用具。

2.4 园林绿化垃圾

因城市园林、道路两旁绿化而产生废弃物,包含砍伐树枝、清扫落叶、草坪修剪碎草等。

2.5 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

在集贸市场转卖、转包装等过程中产生菜皮类、果蔬类、肉类等垃圾。

3、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

对大家在居民小区、机关企机关和学校和公共场所等日常工作生活中产生日常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3.1 居民小区生活垃圾能够根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类来进行分类。

各行政区可依据各地具体情况,深入选择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四分法。

3.2 机关、企机关和学校可根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成三类。

有食堂或集中供餐单位应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搜集点,将餐厨垃圾搜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题分流体系。

3.3 公共场所可分成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 2 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

4、搜集设施设备配置

4.1居民小区(三分类地域)

4.1.1设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搜集容器。

4.1.2 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归集点,并设置显著标志;含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搜集容器。现有居民小区应依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显著标志。搜集到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对应大分流体系。

4.1.3 居民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搜集点。每个搜集点全部宜配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搜集容器。其中其它垃圾搜集容器采取蓝色 240 升垃圾桶,每个搜集点可依据门洞或每幢居民人数设置 3-7 个;可回收物搜集容器采取绿色 120 升垃圾桶;有害垃圾搜集容器采取 120 升红色垃圾桶或专用有害垃圾搜集箱,每个搜集点各设置一个。

4.1.4 居民小区搜集容器宜置于垃圾搜集亭下,垃圾搜集亭无统一标准样式,各行政区宜依据本身特点设计垃圾搜集亭样式,要求统一、美观、功效齐全并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4.1.5 对于部分规模较小,场地条件有限,不能设置垃圾搜集亭居民小区,能够采取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搜集点方法进行分类搜集容器部署。这类小区其它垃圾搜集点多采取单放桶形式进行,依据门洞或每幢居民人数,在每个门洞或每幢住宅前设置 1-5 个蓝色 240 升垃圾桶和最少一个绿色 120 升垃圾桶;依据小区规模,在小区出入口及关键通道处设置 1-3 个有害垃圾回收点,每个搜集点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桶或垃圾箱。搜集容器可采取垃圾桶或垃圾箱。分类垃圾桶要求见 4.2,垃圾箱应该满足搜集垃圾要求,有害垃圾搜集箱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有害垃圾。

4.2 机关企机关和学校

4.2.1 室内区域

单位和学校可在每个办公室和教室设置其它垃圾搜集容器,有条件可设置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搜集容器大小和样式可依据办公室和教室垃圾产生量确定。激励将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搜集点。

4.2.2 公共区域

4.2.2.1 单位和学校有条件可在每层楼卫生间、茶水间等合适位置或每幢建筑物关键出入口设置 1 个搜集点。每个搜集点最少设置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搜集容器各 1 个,搜集容器宜为 120L 或 240L脚踩垃圾桶,也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配制适宜搜集容器。搜集点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通畅。搜集点设置样式参见附录 B。

4.2.2.2 单位和学校应最少在关键出入口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容器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学校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应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避免学生接触有害垃圾。

4.2.2.3 已经有垃圾搜集房或垃圾归集点单位和学校,可在垃圾搜集房或垃圾归集点设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各1 个,搜集容器宜为 120L 或 240L 脚踩垃圾桶及专用搜集箱,宜置于垃圾分类搜集亭下。垃圾分类搜集亭设置样式参见附录 C。

4.2.2.4 依据实际情况,有条件单位和学校可单独设置织物、玻璃瓶、塑料瓶等专题回收容器,容器样式参见附录 D。

4.2.3 有食堂或集中供餐单位应单独设施餐厨垃圾搜集点,将餐厨垃圾搜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题分流体系。

4.2.4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搜集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题分流体系。

4.2.5 设置在室外搜集点宜置于垃圾搜集亭下,垃圾搜集亭设置标准详见附录 C。

4.3 公共场所

4.3.1 公共场所指道路、广场、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应设置其它垃圾和可回收物两类分类搜集容器,在适宜场所可设置有害垃圾搜集箱。

4.3.2 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公共场所应单独设施餐厨垃圾搜集点,将餐厨垃圾搜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题分流体系。

4.2.4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搜集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题分流体系。

4.4 餐厨垃圾专题分流搜集设施设备配置产生餐厨垃圾企业、单位等应在适宜场所设置餐厨垃圾搜集点,并依据餐厨垃圾产生量配置灰色 120 升或 240 升垃圾桶;在搜集点应设置显著搜集点标志,标明搜集点编号、联络和监督电话等。餐厨垃圾搜集点设置标准见附录 A。

3.1.5 建筑垃圾专题分流搜集设施设备配置居民小区或单位若产生建筑垃圾,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采取拉臂箱进行搜集,待一定量后,运往建筑垃圾储运场。其它集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由工程单位在工程所在地范围内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自行运至建筑垃圾储运场、建筑垃圾回用场所或终端资源化利用设施。

3.1.6 园林绿化垃圾专题分流搜集设施设备配置在产生园林绿化垃圾场所设置临时堆放点,由专门收运车辆上门搜集;道路修剪和道路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由绿化养护单位直接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统一处理。

3.1.7 农贸市场有机垃圾专题分流搜集设施设备配置大型农贸市场在市场内设置有机垃圾搜集点,并专题分类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分散中小型农贸市场应设置单独有机垃圾搜集点,避免将其它垃圾混入有机垃圾搜集点;搜集到有机垃圾专题分类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3.2 分类搜集车辆配置

3.2.1 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搜集车辆配置要求

3.2.1.1 应依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原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垃圾收运车辆。

3.2.1.2 垃圾搜集车应密闭,并设置对应装置,预防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

3.2.2 专题分流车辆配置

3.2.2.1 应依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垃圾性质、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原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专题垃圾收运车辆。

3.2.2.2 专题垃圾运输车辆应实施密闭化运输,并设置对应防护装置,预防运输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及人身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具体要求由各专题分流垃圾实施单位细化。

3.2.2.3 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专用车辆应安装 GPS、电子标签识别器和车载行车统计仪。

4 生活垃圾细分类标识及搜集容器标准

4.1 分类容器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表现对应标志色,具体要求应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XX)一致,详见附录 F。

4.2 搜集容器标准

4.2.1 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标准

可回收物(Recyclable)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废弃物,包含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织物五类等。各类可回收物关键包含内容以下:

纸类:报纸、纸板箱、图书、杂志、药盒、传单广告纸、办公室用纸、洗净牛奶盒等利乐包装、洗净饮料盒、纸杯等。

金属:易拉罐、罐头盒、金属厨具、金属餐具等。

塑料:塑料饮料瓶、塑料油桶、塑料盆、塑料餐盒、泡沫塑料、塑料玩具、洗净酸奶杯等。

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镜子等。

织物:未经污染衣服、棉被、毛巾、书包等。

搜集可回收物搜集容器为绿色(色标为 PANTONG 7481 CV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后面标识分类标识。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应标识可回收物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后面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具体样式参考图 4-1:

图 4-1 可回收物搜集容器外观样式要求

4.2.2 有害垃圾搜集容器标准

有害垃圾(Harmful waste)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废弃物。包含五类:废电池(充电电池、纽扣电池、手机电池,不包含一般干电池);废灯管(日光灯灯管及节能灯灯管);废弃日用化学品(消毒液、洗涤剂、油漆、油漆桶、杀虫剂、化学溶剂等);废弃电子产品(废弃手机、收音机、电路板等);其它含汞、铅、镉等重金属元素废弃物(水银温度计、血压计等)。

搜集有害垃圾搜集容器为红色(色标为 PANTONG 703 CV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后面标识分类标识。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应标识有害垃圾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后面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也可使用专用有害垃圾搜集箱。具体样式参考图 4-2

图 4-2 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外观样式要求

4.2.3 其它垃圾搜集容器标准

其它垃圾(Other waste)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全部垃圾。其中包含不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纸类(严重玷污文字用纸、包装用纸、餐巾纸、其它纸制品等)、塑料(如玷污保鲜膜、保鲜袋等)。

4-3 其它垃圾搜集容器外观样式要求

搜集其它垃圾搜集容器为蓝色(色标为 PANTONG 647 CV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后面标识分类标识。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应标识其它垃圾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后面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具体样式参考图 4-3。

5 附则

5.1 本标准参考《相关印发<苏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通知》(苏容政发〔20XX〕128 号)、《相关印发<苏州市单位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通知》(苏城分办〔20XX〕号)编制。

5.2 本标准由太仓市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5.3 本标准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 A:餐厨垃圾专题分流搜集点标准

产生餐厨垃圾单位和学校应在适宜场所设置餐厨垃圾搜集点,并依据餐厨垃圾产生量配置灰色 120L 或 240L 垃圾桶;在搜集点应设置显著搜集点标志,标明搜集点编号、联络和监督电话等。

 搜集点标识及参考样式以下:

附图 1 餐厨垃圾集中点参考样式

附录 B:公用区域搜集点参考样式

公共区域搜集点可选择设置在卫生间、茶水间等合适位置,样式可参见下图:

附图 2 公共区域搜集点参考样式

附录 C:垃圾分类搜集亭参考样式

垃圾分类搜集亭样式可设置成直排或转角式,在风格上要求统一美观,并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搜集亭内应设置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具体样式及内容参考以下图片:

附图 3 垃圾分类搜集亭参考样式

附图 4 垃圾分类搜集亭投放说明

附图 5 垃圾分类搜集亭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附录 D:玻璃瓶、塑料瓶和织物专题投放容器参考样式

附录 E:术语和定义

餐厨垃圾:单位和学校食堂或集中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剩菜剩饭、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果壳果皮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可回收物:关键包含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关键包含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它垃圾:除去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其它垃圾。如一般干电池、用过各类卫生纸和餐巾纸、烟蒂和一次性用具等。

附录 F: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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